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方圓訴訟代理人 宋秀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27,050 元,應徵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納,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