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 楊文禮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南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裁判費1,50
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