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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再易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原告 鄭素珠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再審被告 高春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效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 年7月11日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0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確定終局判決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並無許其提起再審之訴之法律依據。本件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係受勝訴之判決,其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0年度台再字第161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在本院確定判決係獲勝訴判決一節,有本院確定判決書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再審原告既為受勝訴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再審之訴之理,茲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確認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