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曾蘇綉英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又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