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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建上易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1號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森林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鄭美玲律師王伊忱律師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被上訴人 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炳增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上列聲請人主張其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於原審時聲請參加訴訟(原審卷第134 頁),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規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於102 年10月2日言詞辯論前,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