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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抗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21號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更㈠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