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08號抗 告 人 劉家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間損害賠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不服民國102 年10月4 日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補字第10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