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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抗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1號抗 告 人 林建益代 理 人 李昌明律師相 對 人 吳沛津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1 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執事聲字第191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於96年11月5 日聲請就抗告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假扣押事件受理,並將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查封。然本件為假扣押執行查封時,未曾就系爭不動產為鑑價,而系爭不動產於96年間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仍不能呈現系爭不動產之真正價值。又抗告人前以如附表標別4 所示之不動產供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商銀)所設定3600萬元之抵押債權,亦已由抗告人在查封前清償完畢。縱然依原法院認定之系爭不動產價值應為

1 億5943萬5501元,亦明顯高過相對人於本案訴訟請求之債權額及費用9169萬6956元。況系爭不動產於100 年9 月30日經抗告人委託愷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結果,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其他稅捐後,仍達3 億5000餘元,亦約為相對人所為本案訴訟請求債權額之3.8 倍。縱經流標而為第三次拍賣,其減價後之底價亦高達1 億0827萬4225元,均高於前揭請求債權額及費用,本件確有過度查封之情事。又抗告人就所有如附表標別1 、標別2 所示之土地,有相關之建築使用需要,因本件過度查封結果,恐難以查封現狀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將影響抗告人之權益。因附表標別3 、4 、5 之不動產,已足供相對人請求假扣押債權之擔保。況且,本案訴訟經一審判決僅認定本件假扣押債權為230 萬7240元,尤與本件假扣押債權額及系爭不動產價值相差甚遠。乃原裁定遽予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實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予撤銷就附表標別2 、1 所示土地之查封處分等語。

二、按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於債務人有多數財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本件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確定,自難認定僅以系爭土地為查封標的,即可滿足債權人之債權。況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查封時縱有超額情形,除極端之超額外,如於拍賣時,就超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的物不予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初鑑定價格,難免有相當落差,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392 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假扣押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超額查封而聲明異議時,應證明債權人所查封之動產,已超越足以保全其請求之程度。其異議有無理由,非以查封時,而係以異議裁判時。衡量是否超額,且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550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相對人持原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401 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於96年11月5 日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在9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受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查封系爭不動產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全卷查明屬實。又附表標別4 所示之不動產,原供陽信商銀設定36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之抵押債權已清償,有陽信商銀101 年1 月11日民事陳報狀(見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卷㈡)及放款餘額證明書1 紙(見101 年度執事聲字第

191 號卷第9 頁)在卷足憑,是附表標別4 所示不動產倘現經拍賣而拍定,即無需先行扣除最高限額抵押債權,而得為普通債權人分配等情,均堪採信。

四、至於抗告人雖提出前揭其自行委託愷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鑑價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主張系爭不動產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淨額為3 億5843萬2761元,而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債權額及費用僅9072萬1000元(即假扣押債權額9000萬元+執行費72萬元+假扣押聲請費1000元=9072萬1000元),顯有超額查封情事,爰請求撤銷就附表標別1 、2所示土地之查封云云。惟查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且係以假扣押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超額查封聲明異議為裁判時為認定標準,已如前述。而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函復本院如附表所示土地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函復本院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房屋現值(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40頁,詳如附表「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總價」欄及「102 年4 月房屋現值」欄所載),附表標別1 至標別5 所示系爭不動產(含土地增值稅)之總值為1 億9317萬3421元(即0000000 +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 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 元+00000000元+0000000元=193,173,421 元)如經拍賣第一次減價百分之二十,系爭不動產總值(含土地增值稅)為1 億5453萬8737元;如經拍賣第二次減價百分之二十,系爭不動產總值(含土地增值稅)為1 億2363萬0989元,又如再經拍賣減價百分之二十,系爭不動產總值(含土地增值稅)為9890萬4792元,則比較假扣押債權額及費用9072萬1000元僅多出818 萬3792元,而於客觀上衡量,已顯非屬極端超額之情形。應無疑義。況目前我國強制執行法就參與分配之立法,係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參與分配,則執行標的物於拍定前,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目前尚無從得知。而本件相對人係因保全程序而扣押抗告人之系爭不動產,相對人並無優先受償權;於相對人取得本案勝訴判決,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將該拍賣款發給假扣押債權人前,其他債權人均可參與分配(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判決要旨參照)。倘僅以鑑定報告之價格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則如債權人無法自拍所得價款全數受償,勢必將就債務人其餘財產再行查封,惟若債務人已將其財產處分殆盡,將使債權人求償無門,並非保護債權人之道。且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初鑑定價格,難免有相當落差,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亦如前述,是抗告人以其自行委託愷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主張本件假扣押執行顯有超額查封情事,應不足採。

五、又假扣押僅屬保全程序,尚無法進行拍賣換價,而自假扣押查封至實際拍賣換價,尚需經過一段時間,此期間系爭不動產之價值亦有可能下跌而減少,均此非目前所能預料。況抗告人所提前揭就系爭不動產所作之鑑定報告書者,乃係抗告人自行委託鑑價,而非法院委託者,則其鑑定價格亦難期客觀正確。又本件假扣押債權及費用高達9000餘萬元,原法院亦已命相對人提供高達3000萬元之擔保(見原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401 號假扣押裁定),應已足供保障抗告人之權益。況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亦已使債務人不致受有過度執行之風險。且抗告人亦得依假扣押裁定,提供反擔保後,聲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假扣押。是本件所查封之系爭不動產,既未達極端超額查封之情事,即難認本件假扣押執行查封程序,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所定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

六、本件假扣押債權及費用為9072萬1000元,已如前述,雖本案訴訟經一審判決僅認定本件假扣押債權為230 萬7240元,惟既未確定,抗告人據而主張本件假扣押之查封程序有過度查封之情事云云,即屬無據,亦不足採,併此敍明。

七、綜上所述,原審因認抗告人之異議無理由,裁定駁回異議,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核與裁定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1號附表標別:1┌─────────────────────────────────────────┐│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益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總值(新臺幣 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1 │高雄市│鼓山區 │龍華│九 │973 │田│295 │全部│9,617,000元 ││ ├───┼────┴──┴──┴───┴─┴────┴──┴──────────┤│ │備 考│ │└─┴───┴───────────────────────────────────┘標別:2┌─────────────────────────────────────────┐│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益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總值(新臺幣 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1 │高雄市│左營區 │新福│五 │8 │旱│1079.67 │全部│51,284.325元 ││ ├───┼────┴──┴──┴───┴─┴────┴──┴──────────┤│ │備 考│ │└─┴───┴───────────────────────────────────┘標別:3┌─────────────────────────────────────────┐│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益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總值(新臺幣 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1 │高雄市│新興區 │大統│一 │440 │建│173 │全部│19,300,053元 ││ ├───┼────┴──┴──┴───┴─┴────┴──┴──────────┤│ │備 考│ │├─┼───┼────┬──┬──┬───┬─┬────┬──┬──────────┤│2 │高雄市│新興區 │大統│一 │441-1 │建│135 │全部│15,014,970元 ││ ├───┼────┴──┴──┴───┴─┴────┴──┴──────────┤│ │備 考│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權利│102年4月房屋現值││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新臺幣 元)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範圍│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 │ │├─┼──┼───────┼───┼───────┼─────┼──┼────────┤│1 │2184│高雄市新興區大│3 層樓│1樓層:165.97 │ │全部│1,491,900元 ││ │ │統段一小段440 │鋼筋混│2樓層:216.58 │ │ │ ││ │ │、441-1地號 │凝土造│3樓層: 58.37 │ │ │ ││ │ │--------------│ │騎 樓: 36.43 │ │ │ ││ │ │高雄市新興區復│ │合 計:477.35 │ │ │ ││ │ │興二路191號 │ │ │ │ │ ││ ├──┼───────┴───┴───────┴─────┴──┴────────┤│ │備考│ │└─┴──┴─────────────────────────────────────┘標別:4┌─────────────────────────────────────────┐│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益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總值(新臺幣 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1 │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三 │1776 │建│84 │全部│19,551,000元 ││ ├───┼────┴──┴──┴───┴─┴────┴──┴──────────┤│ │備 考│ │├─┼───┼────┬──┬──┬───┬─┬────┬──┬──────────┤│2 │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三 │1777 │建│115 │全部│26,766,250元 ││ ├───┼────┴──┴──┴───┴─┴────┴──┴──────────┤│ │備 考│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權利│102 年4 月房屋現││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值(新臺幣元)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範圍│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 │ │├─┼──┼───────┼───┼───────┼─────┼──┼────────┤│1 │1749│高雄市新興區新│4 層樓│1樓層:115.56 │ │全部│1,964,500元 ││ │ │興段三小段1776│鋼筋混│2樓層:201.39 │ │ │ ││ │ │、1777 地號 │凝土造│3樓層:201.39 │ │ │ ││ │ │--------------│ │4樓層:201.39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騎 樓:77.4 │ │ │ ││ │ │山一路36號 │ │地下層:167.31│ │ │ ││ │ │ │ │合計:964.44 │ │ │ ││ ├──┼───────┴───┴───────┴─────┴──┴────────┤│ │備考│ │└─┴──┴─────────────────────────────────────┘標別:5┌─────────────────────────────────────────┐│96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益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總值(新臺幣 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1 │高雄市│新興區 │大統│二 │1335 │建│281 │全部│45,770,123元 ││ ├───┼────┴──┴──┴───┴─┴────┴──┴──────────┤│ │備 考│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權利│102 年4 月房屋現││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值(新臺幣元)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範圍│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 │ │├─┼──┼───────┼───┼───────┼─────┼──┼────────┤│1 │2798│高雄市新興區大│3 層樓│1樓層:143.17 │ 陽台47.8│全部│2,403,300元 ││ │ │統段二小段1335│鋼筋混│2樓層:187.81 │ │ │ ││ │ │地號 │凝土造│3樓層:187.81 │ │ │ ││ │ │--------------│ │騎 樓:44.64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文│ │合 計:563.43 │ │ │ ││ │ │化路88號 │ │ │ │ │ ││ │ │ │ │ │ │ │ ││ ├──┼───────┴───┴───────┴─────┴──┴────────┤│ │備考│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