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1號抗 告 人 凃坤宏代 理 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陳宏哲律師相 對 人 鳳高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鏳明代 理 人 周德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鳳高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執事聲字第16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並未與合金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合金達公司)及其負責人柯水樹共同故買柯碧祥自相對人處所竊取之贓物,自無侵害相對人之權利,且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二年,相對人主張之交易時點為94年至97年間,相對人遲至
101 年2 月22日方提起民事訴訟,早已逾二年請求權時效,伊亦於本案訴訟為時效抗辯,縱相對人主張不當得利,惟取得贓物受有利益者,乃合金達公司,相對人僅得向合金達公司請求,而與伊無關。況刑事已判決伊無罪,並駁回相對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今相對人已與連帶債務人合金達公司及柯水樹達成和解,訴訟關係已經消滅,效力應及於伊,相對人竟未將伊之假扣押聲請撤回,實屬權利濫用。又相對人所欲保全之債權金額僅為新台幣(下同)1,454 萬5,328 元,卻查封伊財產價值高達2,833 萬6,670 元,原裁定准許相對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財產強制執行,違反超額查封之禁止規定,侵害伊財產,實有不當,爰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二、原法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對於抗告人及合金達公司、謝水樹之財產在1,454 萬5,328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持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假扣押渠等所有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抗告人、合金達公司及謝水樹以超額查封為由聲請撤銷附表一所示抗告人對第三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公司(下稱高雄銀行)之存款債權、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資及營利所得及附表二標別1 、2 、
3 所示不動產等強制執行程序,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1 年
6 月25日為駁回相對人就附表一之債權及附表二標別1 、2、3 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處分,相對人聲明異議,以其已與合金達公司及謝水樹和解,故撤回渠等之強制執行聲請,惟不服原裁定駁回對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強制執行聲請,求予廢棄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原法院審理後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相對人對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准許相對人假扣押執行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
三、按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屬非訟程序,執行法院不得審究實體法律關係爭執。抗告人所稱相對人對其無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縱有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相對人與合金達公司、謝水樹和解效力應及於抗告人等節,無論是否屬實,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非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所得審酌,至於相對人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雖獲敗訴判決,然該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有原法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判決可稽(本院卷),假扣押裁定仍未經撤銷,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自無足取。
四、又按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36 條規定,假扣押不動產之程序準用之。
此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法院為強制執行時,固有遵循之義務,惟如無超額查封之情事,自無該規定之適用。而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於債務人有多數財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亦有明文。是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本件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自難認定僅以系爭土地為查封標的,即可滿足債權人之債權。況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查封時縱可能存有將來拍賣所得超出債權額之情形,然除客觀上足認明顯超額之極端情形外,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況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鑑定價格,存有相當之落差,為吾人從事實務所習知之事實,且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尚難僅以不動產鑑定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
五、原法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假扣押執行結果,就抗告人附表一所示財產部分,高雄銀行陳報扣得存款金額為113 萬5,626 元(本院卷第34頁)及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資及營利所得為30萬元,執行法院雖另對抗告人對第三人坤志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執行命令,自101 年2 月起,第三人依該執行命令就相對人每月薪資28,000元中三分之一範圍扣薪,迄今共扣得12萬元,為抗告人所不爭,惟尚不足清償假扣押債權額484 萬8443元本息及執行費用(如聲請假扣押裁定費用1,000 元、假扣押執行費116,363 元)【按:相對人原聲請假扣押債權金額為1,454 萬5,328 元,嗣於本院陳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請求金額減縮為484 萬8,443元本息(本院卷第36至38頁)】,雖抗告人名下查封之不動產鑑定價值共約3,793 萬8,000 元,惟相對人同意撤回其中標別5 、7 之不動產(本院卷第44頁反面),則唯一扣押之標別6 土地價值為1,381 萬2,000 元,因定拍條件尚未明確,得否於第一次拍賣程序即拍定,尤難預測。衡情查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鑑定價格,通常有相當落差,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已如前述,若第一拍未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92條酌減後續行第二拍、第三拍拍定者,其拍定金額尚須扣除執行費用(含參與分配費用)、土地增值稅約23萬元後,始得由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額比例受償,況本件乃假扣押強制執行,尚待本案訴訟終結始得進行拍賣程序,是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定、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有無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自不能僅以不動產鑑定價值作為判斷是否滿足相對人債權之唯一依據。且抗告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共同擔保,相對人以其對抗告人有錢債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抗告人之財產,除該財產依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標的,或性質上不適宜為執行標的者外,相對人以抗告人之任一財產為強制執行標的,均係保全及行使債權之正當行為,難謂濫用權利。況日後本件假扣押裁定若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 項及第530 條第3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之(民事訴訟法第53
1 條規定參照),亦足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是以,相對人選擇查封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債權及出資、營利所得,相對於附表二之不動產而言,更能具體確保得以獲償之債權金額,則相對人依其債權受償之可能性,選擇就附表一所示財產併予執行,難謂無實益或有極端超額查封之情形,抗告人所辯為不可採。綜上所述,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准許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執行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相對人因減縮假扣押請求金額而表示撤回如附表二標別5 、7 所示不動產部分,應由其向執行法院聲請處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㈠抗告人凃坤宏於第三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公司之存
款債權㈡抗告人凃坤宏於第三人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資及營利所得附表二標別:1┌─────────────────────────────────────────────────┐│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合金達企業有限公司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6998-2 │雜│1673 │全部 │35,426,000元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874-│高雄市大寮區赤│1層鋼 │1層 :300 │ │ 全部 │908,000元 ││ │2 │崁段潮州寮小段│造 │合計:300.0 │ │ │ ││ │ │6998-2地號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華│ │ │ │ │ ││ │ │西路27之2號 │ │ │ │ │ ││ ├──┼───────┴───┴───────────┴─────┴────┴─────────┤│ │備考│ │├─┼──┼───────┬───┬───────────┬─────┬────┬─────────┤│2 │874-│高雄市大寮區赤│1層鋼 │1層 :767.64 │ │ 全部 │3,019,000元 ││ │3 │崁段潮州寮小段│造 │合計:767.64 │ │ │ ││ │ │6998-2地號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華│ │ │ │ │ ││ │ │西路27之2號 │ │ │ │ │ ││ ├──┼───────┴───┴───────────┴─────┴────┴─────────┤│ │備考│ │├─┼──┼────────────────────────────────────────────┤│ │備註│上3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0元。 ││ │ │ 2.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本金約:11,883,583元(101.4.27陳報 ││ │ │ ,利息、違約金另計)。 ││ │ │ 3.債務人使用。 │└─┴──┴────────────────────────────────────────────┘標別:2┌─────────────────────────────────────────────────┐│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謝水樹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大樹區 │水寮 │ │1178 │建│100.53 │全部 │912,000元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350 │高雄市大樹區水│3層樓 │1層 : 48.96 │陽台12.9 │ 全部 │1,385,000元 ││ │ │寮段1178地號 │鋼筋混│2層 : 48.96 │ │ │ ││ │ │--------------│凝土造│3層 : 48.96 │ │ │ ││ │ │高雄市大樹區中│ │屋頂突出物: 3.69 │ │ │ ││ │ │山路1之19號 │ │合 計:150.57 │ │ │ ││ ├──┼───────┴───┴───────────┴─────┴────┴─────────┤│ │備考│ │├─┼──┼────────────────────────────────────────────┤│ │備註│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39,472元。 ││ │ │ 2.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行)陳報債權本金約:1,598,590 元 ││ │ │ (101.4.25陳報,利息、違約金另計)。 ││ │ │ 3.債務人使用。 │└─┴──┴────────────────────────────────────────────┘標別:3┌─────────────────────────────────────────────────┐│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謝水樹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3834 │旱│1161 │全部 │16,506,000元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2899│高雄市大寮區赤│1層鋼 │1層 :36.40 │ │ 全部 │374,000元 ││ │ │崁段潮州寮小段│骨結構│合計:36.4 │ │ │ ││ │ │3834地號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光│ │ │ │ │ ││ │ │華路92巷2號 │ │ │ │ │ ││ ├──┼───────┴───┴───────────┴─────┴────┴─────────┤│ │備考│ │├─┼──┼────────────────────────────────────────────┤│ │備註│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119,455元。 ││ │ │ 2.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行)陳報債權本金約:7,000,000元 ││ │ │ (101.4.25陳報,利息、違約金另計)。 ││ │ │ 3.債務人使用。 │└─┴──┴────────────────────────────────────────────┘標別:4┌─────────────────────────────────────────────────┐│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謝水樹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鳥松區 │大同 │ │780 │旱│125.04 │3分之1 │315,000元 ││ ├───┼────┴───┴───┴──────┴─┴─────┴──────┴────────┤│ │備考 │ │├─┼───┼────┬───┬───┬──────┬─┬─────┬──────┬────────┤│2 │高雄市│鳥松區 │大同 │ │781 │建│11.75 │2分之1 │45,000元 ││ ├───┼────┴───┴───┴──────┴─┴─────┴──────┴────────┤│ │備考 │ │├─┼───┼────┬───┬───┬──────┬─┬─────┬──────┬────────┤│3 │高雄市│鳥松區 │埔嶺 │ │689 │旱│1771.25 │全部 │9,109,000元 ││ ├───┼────┴───┴───┴──────┴─┴─────┴──────┴────────┤│ │備考 │ │├─┼───┼────┬───┬───┬──────┬─┬─────┬──────┬────────┤│4 │高雄市│鳥松區 │埔嶺 │ │691 │旱│12.25 │全部 │63,000元 ││ ├───┼────┴───┴───┴──────┴─┴─────┴──────┴────────┤│ │備考 │ │├─┼───┼────┬───┬───┬──────┬─┬─────┬──────┬────────┤│5 │高雄市│鳥松區 │埔嶺 │ │698 │建│162.20 │2分之1 │859,000元 ││ ├───┼────┴───┴───┴──────┴─┴─────┴──────┴────────┤│ │備考 │ │├─┼───┼───────────────────────────────────────────┤│ │備註 │上5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2,712,876元。 ││ │ │ 2.無抵押權設定。 ││ │ │ 3.780、781地號為雜樹雜草山坡地、計畫道路;689、691、698地號為雜草雜樹山坡地。 │└─┴───┴───────────────────────────────────────────┘標別:5┌─────────────────────────────────────────────────┐│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凃坤宏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前鎮區 │獅甲 │二 │559-5 │建│71.39 │全部 │9,720,000元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鑑定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5546│高雄市前鎮區獅│5層樓 │1層 : 21.16 │陽台33.70 │ 全部 │3,139,000元 ││ │ │甲段二小段559-│鋼筋混│2層 : 35.92 │ │ │ ││ │ │5地號 │凝土造│3層 : 35.92 │ │ │ ││ │ │--------------│ │4層 : 35.92 │ │ │ ││ │ │高雄市前鎮區修│ │5層 : 31.32 │ │ │ ││ │ │成街78號 │ │屋頂突出物: 7.49 │ │ │ ││ │ │ │ │騎樓 : 14.76 │ │ │ ││ │ │ │ │合 計:182.49 │ │ │ ││ ├──┼───────┴───┴───────────┴─────┴────┴─────────┤│ │備考│ │├─┼──┼────────────────────────────────────────────┤│ │備註│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62,966元。 ││ │ │ 2.抵押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行)陳報債權本金約:9,300,357元 ││ │ │ (101.4.23陳報,利息、違約金另計)。 ││ │ │ 3.債務人使用。 │└─┴──┴────────────────────────────────────────────┘標別:6┌─────────────────────────────────────────────────┐│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凃坤宏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 │田│71.16 │全部 │3,445,000元 ││ ├───┼────┴───┴───┴──────┴─┴─────┴──────┴────────┤│ │備考 │ │├─┼───┼────┬───┬───┬──────┬─┬─────┬──────┬────────┤│2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1 │田│69.60 │全部 │3,368,000元 ││ ├───┼────┴───┴───┴──────┴─┴─────┴──────┴────────┤│ │備考 │ │├─┼───┼────┬───┬───┬──────┬─┬─────┬──────┬────────┤│3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2 │田│73.50 │全部 │3,557,000元 ││ ├───┼────┴───┴───┴──────┴─┴─────┴──────┴────────┤│ │備考 │ │├─┼───┼────┬───┬───┬──────┬─┬─────┬──────┬────────┤│4 │高雄市│前鎮區 │草衙 │一 │1160-4 │田│71.12 │全部 │3,442,000元 ││ ├───┼────┴───┴───┴──────┴─┴─────┴──────┴────────┤│ │備考 │ │├─┼───┼───────────────────────────────────────────┤│ │備註 │上4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238,007元。 ││ │ │ 2.無抵押權設定。 ││ │ │ 3.土地上有鐵皮搭蓋之汽車修護廠,債務人稱自住使用。 │└─┴───┴───────────────────────────────────────────┘標別:7┌─────────────────────────────────────────────────┐│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 財產所有人:凃坤宏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鑑定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3851 │旱│806 │全部 │5,364,000元 ││ ├───┼────┴───┴───┴──────┴─┴─────┴──────┴────────┤│ │備考 │ │├─┼───┼────┬───┬───┬──────┬─┬─────┬──────┬────────┤│2 │高雄市│大寮區 │赤崁 │潮州寮│3852 │旱│887 │全部 │5,903,000元 ││ ├───┼────┴───┴───┴──────┴─┴─────┴──────┴────────┤│ │備考 │ │├─┼───┼───────────────────────────────────────────┤│ │備註 │上2宗:1.預估土地增值稅:0元。 ││ │ │ 2.無抵押權設定。 ││ │ │ 3.出租他人種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