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43號上 訴 人 陳華禎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被上訴人 嘉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得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