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53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尤逸堅
黃坤發吳明吉郭宏忠郭辰鋒郭有利蔡明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裕法定代理人 吳啟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初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訴訟代理人 吳高川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