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方啟榮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被上訴人 方慶良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方啟榮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被上訴人 方慶良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