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曾清賢
歐陽珮律師複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陳芳惠被上訴人 宋信德
王治武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