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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重上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曾清賢

歐陽珮律師複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陳芳惠被上訴人 宋信德

王治武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