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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保險上易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被上訴人 李桀茵即李麗君

李美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

7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保險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之母親即訴外人李潘雪蓉於民國99年9 月23日以其為被保險人,向上訴人所屬枋寮郵局投保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保險期間自99年9 月23日起至10

5 年9 月22日止,保險期間若被保險人身故,上訴人應給付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以被上訴人為受益人。嗣李潘雪蓉於101 年5 月27日在屏東縣○○鄉○○村○○路○○○ 號疑似因起喘發作導致昏厥而死亡。被上訴人備齊相關文件,向上訴人請求給付系爭保險契約身故理賠金100 萬元,詎上訴人竟以李潘雪蓉於訂立系爭保險契約前之97年4月9 日至99年8 月11日即已罹患「咳嗽、喘鳴」,前往文彬立安診所接受治療,卻未就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為由,拒絕理賠,並於101 年10月19日解除系爭保險契約。然李潘雪蓉於文彬立安診所之診斷為「喘鳴」,此乃症狀,並非疾病診斷,又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書㈡之被保險人告知事項,內未載「喘鳴」之症狀敘述項目,李潘雪蓉根本無從填具以書面告知,更遑論未盡告知義務,上訴人據此解除系爭保險契約,顯屬無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李潘雪蓉於簽訂系爭保險契約前,於99年7 月24日至99年9 月23日共有14次前往醫療院所就診紀錄,分別至文彬立安診所就診8 次、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就診2 次、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下稱彰濱秀傳醫院)就診2 次、新高鳳醫院就診1 次及李宗勳皮膚科診所就診1 次;且依立安診所函覆病歷,李潘雪蓉於99年7 月28日、99年8 月2 日、99年8月9 日、99年8 月11日、99年8 月16日、99年8 月25日、99年9 月3 日、99年9 月6 日均曾因咳嗽、喘鳴至該診所就診,故李潘雪蓉明顯係因呼吸系統方面之疾病前往診所就診;另李潘雪蓉於101 年5 月27日死亡,依其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原因為「疑氣喘發作、昏厥」,亦係呼吸系統之疾病導致死亡,而氣喘疾病有致命之可能,足以影響上訴人對於危險之估計。又李潘雪蓉投保前2 個月因咳嗽及喘鳴之胸腔疾病症狀前後8 次至文彬立安診所就診,亦即在投保前2 個月應係李潘雪蓉胸腔疾病症狀較為嚴重之時期,且醫療院所亦多次開立支氣管擴張劑,甚至開立抗氣喘藥物予以治療,李潘雪蓉顯非因感冒而前往醫療院所就診。退步言之,縱不能明確判斷為氣喘病,亦係胸腔方面疾病,症狀為嚴重咳嗽伴隨由胸腔排出濃痰、喉嚨痛、嚴重咳嗽、喉嚨痛,故李潘雪蓉明知自己身體有嚴重異狀,卻未告知上訴人,顯已影響上訴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上訴人自可解除系爭保險契約,且上訴人解除契約未逾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之兩年除斥期間,故上訴人解除系爭保險契約係屬合法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10

2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之母親李潘雪蓉於99年9 月23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

,向上訴人所屬枋寮郵局投保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保險期間自99年9 月23日起至105 年9 月22日止,保險期間若被保險人身故,上訴人應給付保險金額100 萬元,並以被上訴人為身故受益人。

㈡李潘雪蓉於101 年5 月27日在屏東縣○○鄉○○村○○路○○○ 號死亡。

㈢上訴人於101 年10月19日以李潘雪蓉投保時未據實告知為由

向李潘雪蓉之全部繼承人以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除系爭保險契約,全部繼承人均已收受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㈣李潘雪蓉於投保前2 個月內共有14次前往醫療院所就診,分

別為99年7 月28日、99年8 月2 日、99年8 月9 日、99年8月11日、99年8 月16日、99年8 月25日、99年9 月3 日、99年9 月6 日均曾因咳嗽、喘鳴至文彬立安診所就診8 次,99年7 月30日至李宗勳皮膚科診所就診1 次,99年7 月30日至新高鳳醫院就診1 次,99年8 月20日至彰濱秀傳醫院就診2次,99年9 月10日至高醫就診2 次;李潘雪蓉於98年8 月24日至彰濱秀傳紀念醫院進行肺功能檢查,檢查結果並無氣喘之情形。

㈤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書二、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第3 點為:「

最近2 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斷或用藥?」;及第5 點之㈣為「過去1 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㈣「氣喘」「上列3至11項中,如勾選是者,請註明項號並將病名、症狀、就診醫院、治療期間、經過及結果詳填在本欄」,就上開書面詢問事項,李潘雪蓉並未勾選曾有就診,及患有上述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㈥被上訴人請求若有理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

及自102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

五、本件之爭點:㈠李潘雪蓉於投保時是否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之據實告

知義務?若是,李潘雪蓉之死亡原因與其所未告知之事項是否具有相當關聯性,上訴人得否據此解除系爭保險契約?㈡倘李潘雪蓉未據實告知,上訴人行使解除權是否已逾簡易人

壽保險法第16條所定之除斥期間?

六、李潘雪蓉於投保時是否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之據實告知義務?若是,李潘雪蓉之死亡原因與其所未告知之事項是否具有相當關聯性,上訴人得否據此解除系爭保險契約?㈠按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

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定有明文。

又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亦即須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間之無關聯,證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謂有上開法條但書適用之餘地,保險人非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參照)。準此,於保險契約訂定時,要保人需盡善意將保險人所承擔危險之有關事項告知,作為保險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而告知義務之內容,原則上以保險人書面詢問之事項為限,且要保人若對保險人書面詢問之事項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之情事時,仍須視其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是否為重要事項而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而定。

㈡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書二、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第3 點載明:

「最近2 個內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斷或用藥?」;及第5 點之㈣載明:「過去1 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㈣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上列3 至11項中,如勾選是者,請註明項號並將病名、症狀、就診醫院、治療期間、經過及結果詳填在本欄」等語,而李潘雪蓉對上開書面詢問之事項,均勾選「否」,此有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附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27至28頁)。又李潘雪蓉於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前2 個月內共有14次前往醫療院所就診,分別為於99年7月28日、99年8 月2 日、99年8 月9 日、99年8 月11日、99年8 月16日、99年8 月25日、99年9 月3 日、99年9 月6 日均曾因咳嗽、喘鳴至文彬立安診所就診8 次,99年7 月30日至李宗勳皮膚科診所就診1 次,99年7 月30日至新高鳳醫院就診1 次,99年8 月20日至彰濱秀傳醫院就診2 次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李潘雪蓉確係於投保前2 個月內有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斷及用藥之情形,然卻未據實勾選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第3 點之內容告知上訴人。至於李潘雪蓉於98年8 月24日至彰濱秀傳紀念醫院進行肺功能檢查,檢查結果並無氣喘之情形乙節,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此檢查結果非為投保前1 年內所為,況李潘雪蓉於98年11月3 日在文彬立安診所至99年9 月6 日就診期間,該診所即有建議其前往醫療中心確診有無氣喘乙節,有該診所出具之說明書可佐(見原審卷二第18頁),故尚無從李潘雪蓉於98年8 月24日在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之檢查結果認李潘雪蓉未違反據實告知義務,而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㈢李潘雪蓉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前,即曾因支氣管炎、咽喉炎、

慢性鼻竇炎、急性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且有咳嗽、頭痛等症狀前往醫療院所就診,有李潘雪蓉於高雄市立大同醫院、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療醫院、高醫、文彬立安診所之病歷資料可佐(見原審卷一第52至55頁、第115 至120 頁、第127 至163 頁、第204 至208 頁),則李潘雪蓉於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前,即患有支氣管炎、咽喉炎、慢性鼻竇炎、急性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再佐以李潘雪蓉投保前

1 年前往立安診所就診,李潘雪蓉有咳嗽、氣喘、胸悶、輕度氣喘等症狀,開立抗氣喘藥及支氣管擴張劑治療,更於99年7 月9 日起記載有重度咳嗽開立支氣管擴張劑治療乙節,有病歷資料可佐(見原審卷一第52至55頁)。而氣喘病是支氣管的慢性炎症反應引起支氣管過度反應而出現陣發性氣流阻滯,是一間歇發作之疾病,嚴重者可能呈現連續症狀,常見症狀為咳嗽、呼吸困難、胸悶和喘鳴聲,治療方式有:支氣管擴張劑、甲基黃嘌囹、皮質類固醇、肥大細胞抑制劑等,故李潘雪蓉長期就醫之症狀及用藥均為氣喘之表徵、處置。依上開說明,李潘雪蓉有上開頻繁之就診及嚴重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情形,卻對於上訴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並未據實說明,顯足以影響上訴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而作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從而,被上訴人辯稱李潘雪蓉之咳嗽與喘鳴為偶發之感冒症狀,與氣喘無因果關係,並未違反據實說明之義務,且不影響危險之估計云云,不足採信。

㈣被上訴人復主張: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關於被保險人告

知事項,並非由李潘雪蓉所勾選,而係由證人即向李潘雪蓉招攬系爭保險契約之業務員卓忠瑞代為勾選,該隱匿行為係卓忠瑞所為,不可歸責於李潘雪蓉等語。惟證人卓忠瑞於原審證稱:系爭保險契約係伊下班後,前往李潘雪蓉家招攬,系爭保險契約告知事項欄內容係由伊勾選,因為有時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識字,內容看不懂,所以就不是由他們親自勾選,但是本件伊勾的時候,有一一說明告知事項的內容,勾選完後,還會重複告知一次,再由李潘雪蓉親自簽名,伊有問李潘雪蓉投保前2 年是否接受過支氣管炎或氣喘及感冒之治療,她都說沒有,也有問過投保前2 個月有無前往診所就診,還告知她投保前生病不可以保,投保後才生病才會理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3至24頁)。依證人卓忠瑞前開證詞,尚難認定李潘雪蓉於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前,即已據實告知其患有支氣管炎及氣喘等病史,而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又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書,關於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欄已載明:本項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務必親自據實填寫,...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8頁),是李潘雪蓉既親自在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書上簽名,則當知悉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關於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填寫。至於本件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關於被保險人告知事項,雖係由卓忠瑞代為勾選,惟此項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並不因其為主動投保或經招攬投保而異。據此,李潘雪蓉仍應注意卓忠瑞是否據實填寫,尚不能因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關於被保險人告知事項,係由卓忠瑞代為勾選,即免除李潘雪蓉據實告知之義務,上訴人上開主張,要屬無據。

㈤李潘雪蓉於101年5月27日在屏東縣○○鄉○○村○○路○○○

號死亡,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為昏厥,先行原因為疑氣喘發作,有屏東縣枋寮衛生所醫師蘇順炯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可佐(見本院卷第62頁)。本院復函詢蘇順炯醫師判斷李潘雪蓉死亡原因之依據為何乙節,經回覆略以:依李潘雪蓉當時病況及家屬所述,推測可能氣喘發生所致,醫學上喪禮空氣花粉及情緒激動都有可能引起氣喘發作等語,有說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8頁),復觀以如附表編號18至24所示李潘雪蓉於投保後之100 年12月29日至101 年4 月19日前往高醫就診,該院病歷均記載:支氣管發炎漫延雙肺部,右胸悶、咳嗽伴隨濃痰,呼吸困難均達數年之久,氣喘輕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6 至120 頁)。從而,李潘雪蓉於投保前密集因咳嗽就診14次,且患有氣喘疾病,投保後之就診狀況、咳嗽更日益嚴重,甚者有長達20多日,與其死亡原因,確有關聯、牽連、影響或可能性,且被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間無關聯、無必然性,以證其詞。準此,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並未據實說明,當足以影響上訴人對於危險之評估,而作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並破壞對價衡平原則,故上訴人自得以李潘雪蓉未盡告知義務,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對其繼承人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七、倘李潘雪蓉未據實告知,上訴人行使解除權是否已逾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所定之除斥期間?㈠按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1 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簡易人壽保險要保人若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者,係以保險契約訂立日與保險事故發生日為期間之起迄點,即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契約訂立日起兩年內,保險人即得據以主張解除契約,倘保險事故發生已逾保險契約訂立後兩年,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要無疑義。至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若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者,係以保險契約訂立日與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之日為期間之起迄點,與簡易人壽保險法不同,應係立法者針對一般保險契約與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本質之差異性(如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免施健康檢查,而一般保險契約得要求健康檢查;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1條規定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險價值準備金,而一般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而為不同之解除契約除斥期間規範,尚難將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保險法就解除契約除斥期間為同一解釋。

㈡李潘雪蓉有上開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上訴人得據以解除系

爭契約,已如前述。又李潘雪蓉與上訴人於99年9 月23日訂立系爭保險契約,而系爭保險事故發生於000 年0 月00日,尚未逾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2 年之除斥期間,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自屬合法,系爭契約既經解除,則被上訴人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李潘雪蓉身故理賠金10

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第1 項之告知義務,其於同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之2 年期間內,解除系爭保險契約,為有理由。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系爭保險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附表:李潘雪蓉因咳嗽就診之病歷○覽表┌──┬───────┬───────┬───────────────────────────────┬─────┐│編號│李潘雪蓉就診醫│病歷記載李潘雪│ 病歷記載內容 │ 卷頁 ││ │療院所 │蓉就醫日期 │ │ │├──┼───────┼───────┼───────────────────────────────┼─────┤│ 1 │立安診所 │98年11月3日 │CC:cough,sneez for 2 days. │原審卷一第││ │ │ │pe:Wheezing(+) 國病別:7861喘鳴 │52頁 ││ │ │ │(中譯:咳嗽,氣喘,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Aminophyllin治療)。 │ │├──┤ ├───────┼───────────────────────────────┼─────┤│ 2 │ │98年12月15日 │CC:cough with sputum for several days. │原審卷一第││ │ │ │pe:mild wheezing was noted. │52頁背面 ││ │ │ │國病別:7861喘鳴 │ ││ │ │ │(中譯:咳嗽伴隨痰已有數日之久,物理檢查:輕度氣喘) │ │├──┤ ├───────┼───────────────────────────────┼─────┤│ 3 │ │99年2月24日 │CC:cough with sputum,chest tightness. │原審卷一第││ │ │ │pe:wheezing mild │52頁背面 ││ │ │ │國病別:7861喘鳴 │ ││ │ │ │(中譯:咳嗽伴隨痰,胸悶,物理檢查:輕度氣喘) │ │├──┤ ├───────┼───────────────────────────────┼─────┤│ 4 │ │99年5月5日 │CC:cough with sputum from this morning. sore throat for 2 │原審卷一第││ │ │ │ days. │53頁背面 ││ │ │ │國病別:7841咽喉痛 7861喘鳴 │ ││ │ │ │(中譯:咳嗽伴隨痰自早上開始,喉嚨痛已有二日之久) │ │├──┤ ├───────┼───────────────────────────────┼─────┤│ 5 │ │99年5月26日 │CC:cough with sputum 1day.sore throat 1 day. │原審卷一第││ │ │ │pe:wheezing mild. │53頁背面 ││ │ │ │國病別:7841咽喉痛 7861喘鳴 │ ││ │ │ │(中譯:咳嗽伴隨痰、喉嚨痛已有一日,物理檢查:輕度氣喘),該日│ ││ │ │ │開立支氣管擴張劑THOINS.R.M.C治療。 │ │├──┤ ├───────┼───────────────────────────────┼─────┤│ 6 │ │99年6月25日 │CC:cough with sputum for 2 days. sore throat for day. │原審卷一第││ │ │ │pe: wheezing(+). │53頁背面 ││ │ │ │國病別:7861喘鳴 │ ││ │ │ │(中譯:咳嗽伴隨痰已有二日之久、喉嚨痛,物理檢查:氣喘),該日│ ││ │ │ │除開立支氣管擴張劑Aminophyllin治療,尚開立抗氣喘藥DE-Asthma 治│ ││ │ │ │療。 │ │├──┤ ├───────┼───────────────────────────────┼─────┤│ 7 │ │99年7月9日 │CC:1:productive cough for several days. │原審卷一第││ │ │ │國病別:7861喘鳴 │53頁背面 ││ │ │ │(中譯:嚴重咳嗽已有數日之久),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 │ ││ │ │ │Aminophyllin治療。 │ │├──┤ ├───────┼───────────────────────────────┼─────┤│ 8 │ │99年7月28日 │CC:productive cough with whitish sputum. │原審卷一第││ │ │ │國病別:7861喘鳴 │54頁 ││ │ │ │(中譯:嚴重咳嗽伴隨白痰喘鳴)。 │ │├──┤ ├───────┼───────────────────────────────┼─────┤│ 9 │ │99年8月2日 │CC:productive cough with purulent discharge chest.pain(+). │原審卷一第││ │ │ │ sore throat(+). │54頁 ││ │ │ │國病別:7861喘鳴 │ ││ │ │ │(中譯:嚴重咳嗽伴隨由胸腔排出濃痰,喉嚨痛),該日開立支氣管擴│ ││ │ │ │張劑THOINS.R.M.C治療。 │ │├──┤ ├───────┼───────────────────────────────┼─────┤│ 10 │ │99年8月9日 │CC:1:productive cough.sore throat for 8 days. │原審卷一第││ │ │ │國病別:7861喘鳴 │54頁 ││ │ │ │(中譯:嚴重咳嗽、喉嚨痛已有八日之久),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 │ ││ │ │ │THOINS.R.M.C治療。 │ │├──┤ ├───────┼───────────────────────────────┼─────┤│ 11 │ │99年8月11日 │CC:1 :productive cough.sore throat(+) for many days.…4 : │原審卷一第││ │ │ │wheezing(+). │54頁背面 ││ │ │ │國病別:7861喘鳴 │ ││ │ │ │(中譯:嚴重咳嗽、喉嚨痛已有數日之久,物理檢查:氣喘),該日開│ ││ │ │ │立支氣管擴張劑THOINS.R.M.C治療。 │ │├──┤ ├───────┼───────────────────────────────┼─────┤│ 12 │ │99年8月16日 │CC:productive cough.sore throat(+). │原審卷一第││ │ │ │國病別: 7862咳嗽 │54頁背面 ││ │ │ │(中譯:嚴重咳嗽、喉嚨痛),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THOINS.R.M.C治│ ││ │ │ │療。 │ │├──┤ ├───────┼───────────────────────────────┼─────┤│ 13 │ │99年8月25日 │CC:productive cough. sore throat(+). wheezing mild. │原審卷一第││ │ │ │國病別:7861喘鳴 │54頁背面 ││ │ │ │(中譯:嚴重咳嗽、喉嚨痛,輕微氣喘),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 │ ││ │ │ │THOINS.R.M.C治療。 │ │├──┤ ├───────┼───────────────────────────────┼─────┤│ 14 │ │99年9月3日 │CC:productive cough with purulent sputum │原審卷一第││ │ │ │國病別:7861喘鳴 │54頁背面 ││ │ │ │(中譯:嚴重咳嗽伴隨濃痰),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THOINS.R.M.C治│ ││ │ │ │療。 │ │├──┤ ├───────┼───────────────────────────────┼─────┤│15 │ │99年9月6日 │CC:productive cough. │原審卷一第││ │ │ │國病別:7861喘鳴 │55頁 ││ │ │ │(中譯:嚴重咳嗽),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THOINS.R.M.C治療。 │ │├──┼───────┼───────┼───────────────────────────────┼─────┤│16 │高雄市立大同醫│100 年9 月21日│病人於0000 -0-00因胸悶及咽喉有痰感覺來胸腔內科門診一次。 │原審卷一第││ │院 │ │ │250頁 ││ │ │ ├───────────────────────────────┼─────┤│ │ │ │Chest tightness & sputum over throat feeling for several │原審卷一第││ │ │ │years. │134頁 ││ │ │ │(中譯:胸悶及喉嚨常感覺有痰達數年之久) │ │├──┼───────┼───────┼───────────────────────────────┼─────┤│17 │枋寮醫療社團法│101 年4 月30日│病患李潘雪蓉於101 年4 月24日,因咳嗽1 個月至胸腔內科門診求診,│原審卷一第││ │人枋寮醫院 │ │診斷為哮喘。病患於101 年4 月30日後診,病況已改善,所以開立2 星│204頁 ││ │ │ │期藥物。 │ ││ │ │ ├───────────────────────────────┼─────┤│ │ │ │主訴:4/24 cough for a month, …sputum(+) …4/30 cough │ ││ │ │ │ improves, sputum whitish 102/7 │原審卷一第││ │ │ │ BS :wheezing(+) │149頁 ││ │ │ │(中譯:4 月24日因咳嗽一個月前來就診,有痰,4 月30日咳嗽有改善│ ││ │ │ │,白色痰,診斷為氣喘) │ │├──┼───────┼───────┼───────────────────────────────┼─────┤│18 │ │100 年12月29日│Chif Complaint: │原審卷一第││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 was noted for several years. │116頁 ││ │ │ │Present illness: │ ││ │ │ │cough with purulent sputum and dyspnea are also noted. │ ││ │ │ │(中譯:右胸悶、 咳嗽伴隨濃痰、呼吸困難均達數年之久) │ │├──┤ ├───────┼───────────────────────────────┼─────┤│19 │ │101 年1 月5 日│Chif Complaint: │原審卷一第││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no improving. │116頁背面 ││ │ │ │Present illness: │ ││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 was noted for several years. │ ││ │ │ │cough with purulent sputum and dyspnea are also noted. │ ││ │ │ │wheezing:mild. │ ││ │ │ │(中譯:右胸悶未改善,右胸悶、咳嗽伴隨濃痰、呼吸困難均達數年之│ ││ │ │ │久,氣喘:輕度),該日開立支氣管擴張劑治療。 │ │├──┤財團法人私立高├───────┼───────────────────────────────┼─────┤│20 │雄醫學大學附設│101 年1 月19日│Chif Complaint: │原審卷一第││ │中和紀念醫院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no improving. │117頁 ││ │ │ │Present illness: │ ││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 was noted for several years. │ ││ │ │ │cough with purulent sputum and dyspnea are also noted. │ ││ │ │ │wheezing:mild │ ││ │ │ │( 中譯:右胸悶未改善,右胸悶、咳嗽伴隨濃痰、呼吸困難均達數年 │ ││ │ │ │之久,氣喘:輕度) │ │├──┤ ├───────┼───────────────────────────────┼─────┤│21 │ │101 年2 月2 日│Chif Complaint: │原審卷一第││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no improving. │117頁背面 ││ │ │ │Present illness: │ ││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 was noted for several years. │ ││ │ │ │cough with purulent sputum and dyspnea are also noted. │ ││ │ │ │wheezing:mild │ ││ │ │ │(中譯:右胸悶未改善,右胸悶、咳嗽伴隨濃痰、呼吸困難均達數年之│ ││ │ │ │久,氣喘:輕度) │ │├──┤ ├───────┼───────────────────────────────┼─────┤│22 │ │101 年2 月16日│Chif Complaint: │原審卷一第││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no improving. │118頁 ││ │ │ │Present illness: │ ││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 was noted for several years. │ ││ │ │ │cough with purulent sputum and dyspnea are also noted. │ ││ │ │ │wheezing:mild │ ││ │ │ │(中譯:右胸悶未改善,右胸悶、咳嗽伴隨濃痰、呼吸困難均達數年之│ ││ │ │ │久,氣喘:輕度) │ │├──┤ ├───────┼───────────────────────────────┼─────┤│23 │ │101 年2 月23日│Chif Complaint: │原審卷一第││ │ │ │bronchoscopy:bronchitis over both lungs. │118頁背面 ││ │ │ │Present illness: │ ││ │ │ │right side chest tightness was noted for several years. │ ││ │ │ │cough with purulent sputum and dyspnea are also noted. │ ││ │ │ │wheezing:mild. │ ││ │ │ │(中譯:支氣管鏡檢查:支氣管發炎漫延雙肺部,右胸悶、咳嗽伴隨濃│ ││ │ │ │痰、呼吸困難均達數年之久,氣喘:輕度) │ │├──┤ ├───────┼───────────────────────────────┼─────┤│24 │ │101 年4 月19日│Chif Complaint: │原審卷一第││ │ │ │cough attack again for 20 days. │119頁 ││ │ │ │wheezing:mild. │ ││ │ │ │much sputum,whitish dyspnea :mild │ ││ │ │ │(中譯:持續咳嗽二十多日,氣喘:輕度,多痰,輕度呼吸困難) │ │├──┤ ├───────┼───────────────────────────────┼─────┤│ │ │ │函覆本院李潘雪蓉就診經過、時間及病症內容: │原審卷一第││ │ │ │依病歷記載病人李潘君於於100 年12月29日因胸悶至胸腔內科就診,給│115至120頁││ │ │ │予藥物治療後於101 年1 月5 日回診,胸悶未改善,因病人有過敏性鼻│、209頁 ││ │ │ │炎與鼻涕倒流現象,診斷為過敏性鼻炎,疑似上呼吸道咳嗽症候群(upp│ ││ │ │ │er ai rway coughsyndrome) 及氣喘,給予抗過敏藥物與支氣管擴張劑│ ││ │ │ │治療,並於101 年2 月20日因病人覺得喉嚨及氣管有異物感,安排支氣│ ││ │ │ │管鏡檢查,發現無任何氣管內腫瘤或異物而且氣管及支氣管有廣泛性發│ ││ │ │ │炎情形,於101 年2 月器日加上白三烯素接受器拮抗劑「欣流」(singu│ ││ │ │ │lar) 治療,病人101 年3 月未回診,10 1年4 月19日因咳嗽復發再度 │ ││ │ │ │回診,給予101 年2月23日開立之相同藥物。之後病人未回診。 │ ││ │ │ │ │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