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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上易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54號上 訴 人 瑞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來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被上訴人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命「被上訴人」返還;第二行關於應給付「上訴人」之記載,各應更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