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上 訴 人 謝奇軒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上 訴 人 徐黃梅珠訴訟代理人 徐紫涵
徐春玲吳澄潔律師上 一 人 張錦昌律師複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577 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徐黃梅珠給付,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謝奇軒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謝奇軒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謝奇軒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徐黃梅珠於本院聲請訊問證人吳張惠美、吳明捷,乃在證明系爭水果籃遺失原因是否與謝奇軒未盡義務有關,核係對原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謝奇軒主張:兩造就水果運送事宜,於民國99年4 月2 日簽訂運送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代徐黃梅珠運送水果予商家,而徐黃梅珠給付運費予伊。詎徐黃梅珠竟以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事由,於該時段內扣款運費。惟系爭契約雖約定伊應回收店家之水果籃,然因徐黃梅珠在北部另僱請人員至店家回收水果籃,是伊僅須將該等人員將水果籃送至北部回收處,或伊前往店家發現有多餘之水果籃時,始須於回程時將該水果籃送回徐黃梅珠處,並無保證回收全部水果籃之義務,詎徐黃梅珠卻以伊未如數回收全部水果籃為由,逕自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款。又兩造已約定平均分擔北部人員回收水果籃之費用,然徐黃梅珠在未與伊會算下,逕就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予以扣款。其次,徐黃梅珠在未與伊核對下,逕自以伊運送水果遲到、損壞等事由,為附表三、四所示之扣款。伊雖於100 年11月30日向徐黃梅珠借款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徐黃梅珠卻於100 年11月下期及100 年12月上期重複扣款。嗣經伊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扣款屢向徐黃梅珠異議未果,爰依系爭契約,請求徐黃梅珠給付伊運費675,
015 元等語,聲明:徐黃梅珠應給付伊675,01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徐黃梅珠應給付謝奇軒282,829 元本息;駁回謝奇軒其餘請求。兩造各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謝奇軒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㈡徐黃梅珠應再給付伊323,423 元本息。答辯聲明:徐黃梅珠之上訴駁回。
三、徐黃梅珠則以:伊每月均交付詳載日期、金額、扣款明細之結算表予謝奇軒,兩造均會核對運費及扣款項目,謝奇軒及其配偶並分別於99年10月、12月下期之結算表上簽名,足見兩造當時對扣款均不爭執,且謝奇軒若不同意,當及時請求更正,卻於收受結算表,得知扣款後,仍繼續為伊運送水果,顯已就扣款為承諾,不得事後再向伊追討已扣之款項。又如附表一之短少水果籃扣款部分,因系爭契約第7 條約定:
「乙方(即謝奇軒)每日需負責回收置放於商家之水果籃,且不得超過2 天,時間拖長,損失會嚴重,乙方需負責送還或賠償。回收前乙方需注意避免收錯他家之水果籃」、第8條約定「雙方協調水果籃之數量每個月結算一次,遺失量以每年1,000 個做基準,短缺部分乙方需以市價負責賠償,日後甲方(即黃梅珠)盤點如有多出之水果籃,則依多出之數量退回乙方之前的賠償價額。如有意外狀況,甲方將出面全力配合乙方向商家溝通。乙方將主動提出籃子回收問題,不能讓問題嚴重到無法挽救時才告知甲方,此時乙方需負責賠償」,依其文義,足徵兩造約定謝奇軒需負責回收置放於店家之水果籃,則其對短少之水果籃自應負賠償之責。另關於附表二、三、四「北部費用短付」、「遲到扣款」、及「其他扣款」部分之答辯內容均詳附表二、三、四所載內容等語抗辯。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徐黃梅珠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謝奇軒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謝奇軒之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99年4 月2 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謝奇軒依契約內容
為徐黃梅珠運送水果,契約中訴外人鄭振中雖與徐黃梅珠簽約,惟實際上運送水果人係謝奇軒;系爭契約兩造已於101年3 月27日合意終止。
㈡每一水果籃之單價為100 元。
㈢徐黃梅珠就短少水果籃扣款情形除100 年5 月下期扣款25,000元外,其餘如支付命令狀所載,共計扣款30萬元。
㈣徐黃梅珠於99年7 月15日應給付謝奇軒之運費50,059元,有重複給付之情形。
㈤徐黃梅珠未給付附表二所示北部費用予謝奇軒;及以謝奇軒運送遲到等事由對其扣款附表三所示款項。
㈥兩造於系爭契約中約定回數票、油資、維修保養費用、驗車費用及換行照費用均由兩造各分擔一半。
㈦內場回收數量為當日、現場點收。
㈧99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之各年度籃子出貨總數,分別為293,191 個、365,903 個、66,858個,共計725,952 個。
㈨99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之各年度內場點收之回籃總數
,分別為286,212 個、344,882 個、59,292個,共計690,38
6 個。㈩99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謝奇軒每月所繳回簽收條(含
北部回收人員提供之單據)所統計之回籃數量,分別為258,
616 個、347,493 個、61,027個,以上共計667,136 個。
五、謝奇軒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約由伊為徐黃梅珠運送水果至北部商家,徐黃梅珠應按運送數量計付運費,惟未如數給付運費,而以伊短少收回水果籃、應分攤費用、運送遲到及其他事由等扣款(各扣款事由、金額等,詳如附表一、二、
三、四)等情,已據其提出兩造對於形式上為真正不爭之物品(水果)運送契約書、公證書為證(原審卷㈠第1 至3 頁),堪認為真。徐黃梅珠則以前開詞置辯。
六、本院判斷如下:㈠附表一短少水果籃扣款部分:
⒈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
契約所定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 條定有明文。次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自包括在內。姑不論系爭契約約定為何,因徐黃梅珠主張水果籃扣款是經兩造明示合意(本院卷㈡第137 頁),為謝奇軒否認,本件即應先究明兩造間是否就99年間所短缺水果籃賠償成立和解。
⒉證人即徐黃梅珠前會計許秀勤於原審結證:「原證七結算表
是伊製作;半個月製作一次;有時在店家遺失的籃子,我們這邊會登記,就是徐黃梅珠跟我說謝奇軒同意要扣30萬元,分期扣,所以我才會登載籃子預扣;謝奇軒有同意;沒印象謝奇軒曾經跟伊抱怨不願照前開方式預扣籃子之款項」等語(原審卷㈡第246 頁反面、247 頁)。查許秀勤結證時已非徐黃梅珠受僱人,衡情無故為不利於謝奇軒必要,佐以謝奇軒不爭執當時之結算表是由許秀勤製作,則許秀勤有關結算表所示水果籃扣款部分,既為其職務上所製作,堪認製作過程實在。又證人蔡文彬結證:「扣水果籃30萬元之款項部分,有聽兩造在講,謝奇軒有在現場抱怨不要被扣籃子款項,後來應該有協調過,但其未參與」等語(同上卷第199 、20
0 頁)、證人即負責清點水果籃回收之徐黃梅珠前員工李瑛證述:「兩造曾因水果籃短少徐黃梅珠欲扣款發生爭吵」等語(同上卷第252 頁)。即由證人蔡文彬、李瑛前開證述可知兩造就水果籃短少部分曾談及扣款問題,亦堪認定。
⒊查收取運費乃運送人簽訂運送契約目的,而運費多寡,給付
之運費是否正確,既攸關謝奇軒應收運費,且兩造約定半個月結算運費一次,而非「逐次」計收運費,衡情,謝奇軒應會就各期可能受領(尚未扣款)之運費額概略登記或計算,否則徐黃梅珠是否少給付運費,謝奇軒將如何得知,即不論徐黃梅珠是匯款前先交付結算表供謝奇軒核對或匯款後始交付,謝奇軒當會核對,始符常理。又依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運費採一至十五日和十六至月底方式結算,且締約即採此計費方式而有結算表之製作,其上詳載計算運費之日期、各日金額及各類扣款明細(原審卷㈠第132 頁),藉以計付謝奇軒各期應得運費,並經受領。又查系爭水果籃扣款部分起自99年12月下期至100 年5 月下期,為兩造不爭,且有各該結算表可稽(同上卷第146 、147 、149 、150 至156 頁),即扣款10期,共30萬元(亦即僅於上開時段內扣款),且所載「籃子預扣」文義淺顯,若謂謝奇軒不知結算表上記載為何,即顯與常情有悖。
⒋兩造不爭執運出水果及運回水果籃時均會清點,參以證人李
瑛於原審結證:「水果籃出去的數量每天都有紀錄;晚上蔡文彬會協助,謝奇軒將簽收條拿回會交給我,全部臺北回來的簽收條都是交給我,我再維護到電腦;回來籃子的數量由我跟蔡文彬登記,看誰有空誰就做,維護到電腦都是我在處理;99年有發現籃子減少,我們一個月核對一次,公司會有一份存檔,一份交給謝奇軒;有記在電腦,有手寫,兩份記載數量都一樣;每月做出來都會影印一份給謝奇軒或其太太,有一份放辦公室,徐黃妹珠可以隨時觀看,若有問題我會拿到辦公桌給徐黃梅珠看」,證人李瑛所證述上情顯係基於契約第8 條水果籃短缺賠償約定而為,自屬可採。
⒌謝奇軒雖引李瑛證言主張:「李瑛並非將每日簽單實際數量
輸入電腦,而係於月結時,以盤商會計清點歸還之水果籃數量為準,可證系爭簽收條,乃兩造及盤商與徐黃梅珠核對數量之重要證明。即內場清點數量,除供徐黃梅珠追蹤水果籃運出及收回之總數量差異外,亦為與謝奇軒核對簽單(含北部人員交回部分)之數量與內場數量有無短缺,確認謝奇軒有無遺失載回之水果籃;而從前開簽單數量內場點收數量,單純以99年度計算其載回較簽單數量多27,596個水果籃,其無同意扣款必要」等語。但查李瑛確每日點收回收之水果籃,既為兩造不爭,又李瑛所稱月結是指每月回收數而言,亦合系爭契約第8 條所約定水果籃數量採每個月結算,短缺部分依市價賠償,日後多出數量退回賠償(原審卷㈠第1 頁),謝奇軒上開質疑即非有據。又查運出及回收水果籃數量均經清點如前,且月結後99年4 至12月共短缺8,026 個,有清點表可稽(原審卷㈠第77頁),上開數量既依李瑛逐日清點結果登入電腦,再按月結算方式計算,且斯時系爭契約甫經成立未久,彼此不致預料涉訟,其正確性自屬可採。
⒍按系爭契約第8 條約定,每年遺失1,000 個水果籃內無須賠
償,即謝奇軒99年應負賠償之水果籃數量為7,026 個(0000-0000)。徐黃梅珠主張雙方因和解讓步伊要求賠償6,000個水果籃損害,又因謝奇軒請求折半賠償30萬元(1000×6000÷2 ),及分十期攤還等情,尚符合一般和解作部分退讓情形相符;反觀謝奇軒主張多運回27,596個水果籃,無須同意賠償,卻於每月被扣款10,000至35,000元不等運費,且長達10期,合計30萬元時,卻未發函及時主張權利等各節,應認徐黃梅珠主張較合常情。綜上,本院認兩造就短缺水果籃賠償確達成30萬元扣款,且分十期攤扣較合事實。按謝奇軒99年水果籃回收短缺部分既經和解採上開賠償為之,兩造均應同受拘束,徐黃梅珠不得再為其他請求,謝奇軒依約原應負何種回收責任亦無贅述必要。
⒎謝奇軒雖引證人蔡文彬所證其交付結算表予謝奇軒時曾抱怨
不要扣款;李瑛所證兩造曾因水果籃短少徐黃梅珠欲扣款發生爭吵,主張其受限於契約壓力,而未及時主張權利云云。惟系爭契約為定期契約,且謝奇軒若無賠償責任,要無為顧及契約關係而長期容忍之理。況如因未果籃短少終至終止契約,謝奇軒所受損害僅為運費;反之,徐黃梅珠所受損害為無從及時將水果運至商家之損害,損失更重於謝奇軒,亦即徐黃梅珠亦有所顧慮,才同意以和解方式解決。另證人蔡文彬上開證詞即令非虛,惟謝奇軒就應得之運費,因回收之水果籃短缺而同意被扣款,致有所抱怨等情緒反應,亦屬常情,不得執此即認兩造未成立和解。綜上,謝奇軒依契約關係,主張徐黃梅珠應給付未付之運費30萬元,為不可採。
㈡附表二北部費用部分:
⒈查徐黃梅珠主張其得對謝奇軒扣款附表二所示金額,雖為謝
奇軒所否認。然徐黃梅珠按月分上、下期匯款予謝奇軒之前或後,均交付結算表予謝奇軒夫婦核對,而結算表乃在計算謝奇軒各期運費及扣除部分款項後之實得金額,既已詳載各該扣款明細、金額,且受領運費、及其他加油費等費用為謝奇軒簽訂系爭契約之目的,若徐黃梅珠有不當扣款之舉,既攸關謝奇軒實得運費多寡,衡諸一般生活經驗,當即時反應以維權益。況既經結算之債務,與未經(或無須)結算之債務不同,當事人往往因信賴結算結果而不再刻意保留相關憑證,頗為常見。本件徐黃梅珠如係於匯款前交付結算表,謝奇軒已可充分核對扣款品項、數額及實得運費,若為匯款後交付結算表,亦非不得對前期結算請求說明或補正,乃系爭契約長達近2 年間均未主張,遲至雙方終止契約後始對結算表爭執,則除謝奇軒證明當時未反對有正當理由,或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結算表記載不實外,應推認各該結算表之記載情形為實在。
⒉經查,附表二所示之扣款明細,業據徐黃梅珠提出結算表為
證(詳附表二徐黃梅珠證據欄及各該頁碼)。其中E4、E8、E9、E10 、E14 、E15 部分,謝奇軒主張依約雙方應各分擔二分之一,徐黃梅珠扣款三分之二為無理由云云。查證人即北部回收水果籃人員張彥琮證稱:「伊在北部回收水果籃之薪資均由徐黃梅珠給付,伊僅和徐黃梅珠約定幫其回收水果籃,但謝奇軒另請伊幫忙運送水果,有跟伊說要多付錢給伊」等語(原審卷㈡第173 )。核與證人蔡文彬證稱:「徐黃梅珠應該有跟謝奇軒說要謝奇軒負擔三分之二,因為伊看到會計作帳之金額,所以伊認為有更改過」等語(同上卷第19
9 頁)、證人許秀勤證稱:「北部人員之費用有二分之一,也有三分之二,記得是徐黃梅珠跟伊說的」等語(同上卷第
247 頁背面、第248 頁)相合。按張彥琮原僅受僱徐黃梅珠收水果籃,因謝奇軒另僱請其協助運送水果,復承諾多付費用,始協助謝奇軒運送水果,因此增加之費用,自應由謝奇軒負擔,則徐黃梅珠抗辯兩造間曾達成合意北部費用謝奇軒負擔三分之二,伊負擔三分之一,應可採信。
⒊謝奇軒主張附表二編號E1、E2、E18 、E19 、E52 、E53 、
E67 部分,除結算表外,別無其他憑證證明確有該費用之支出云云。然證人蔡文彬證稱:「許秀勤每日均會作帳,裡面有記載應付謝奇軒之運費及應扣之款項,在給付謝奇軒款項前,伊會告知謝奇軒給付款項之項目,許秀勤亦會拿結算表跟謝奇軒討論扣款之事,若謝奇軒跟伊要,伊也會交予謝奇軒,扣款也會列在上面,核對時謝奇軒應該會知道」等語(同上卷第199 頁、第200 頁背面、第201 頁),核與證人許秀勤證稱:「結算表伊每半月會製作一次,都是在與謝奇軒對帳後、匯款前製作,結算表及出貨明細表都會給謝奇軒或其配偶看,若店家有扣款,都會記錄在結算表右方扣款明細,回數票及加油等相關單據都是工作人員墊付後,徐黃梅珠再匯款予工作人員」等語(同上卷第247 至249 頁)互合。
上開結算表既載明各該扣款明細、金額,且按期與謝奇軒核對並扣款,又係訴訟前即製作,無臨訟杜撰疑慮,自堪信為真實,謝奇軒以前開扣款無憑證,主張無此支出,為非可信。
⒋謝奇軒主張:⑴E65 修車費43,100元,其僅應分擔一半云云
。徐黃梅珠則以該修車費係因謝奇軒僱用之人員不當駕駛所致,應由其自行負責等語。查此次維修係謝奇軒之司機駕駛中發生事故,業據謝奇軒自認(原審卷㈡第10頁),堪信為真。佐以修車項目包括全合成機油、機油芯、水箱、水箱精、風扇離合器釸油、汽缸蓋總成、引擎上修包、水幫浦、節流器等項,復有收據為證(原審卷㈠第347 至349 頁)。查上開修理項目,遍及車輛各部分之零件,即非車輛碰巧故障所致,此外謝奇軒就此未別為舉證,其主張僅應分擔一半費用,為非可採。⑵另E20 超載罰單11,000元部分,謝奇軒主張兩造各應分擔一半,為徐黃梅珠否認。查證人張彥琮證稱:「伊是幫謝奇軒運送水果到基隆給徐黃梅珠客戶時,在泰山收費站被拍到超載,伊有跟謝奇軒說,他說要負責」等語(原審卷㈡第173 頁背面)。按該費用既係張彥琮替謝奇軒載送水果所生,自與徐黃梅珠僱用其回收水果籃無關,況是張彥琮違規所生之費用,謝奇軒又同意由伊負責,則其有關兩造平均分攤之主張,同非可採。
⒌謝奇軒固主張E6拷貝遙控器支出費用580 元部分,兩造應各
自分擔一半,然有關北部運費相關費用部分,徐黃梅珠應分擔三分之一,業據上述,是徐黃梅珠自應分擔193 元(不滿
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另E37 、E68 部分係徐黃梅珠分別多扣款60元、585 元,為其自認(原審院卷㈠第264 、
267 頁),即謝奇軒此部分主張,屬有理由,從而,徐黃梅珠此部分應給付多餘扣款838 元運費與謝奇軒(193 +60+
585 =838 )。㈢附表三運送遲到扣款部分:
⒈按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
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34 條定有明文,即運送人對於運送之遲到,應負通常事變責任。
⒉經查,徐黃梅珠主張謝奇軒運送水果予商家遲到如附表三所
示扣款金額、扣款明細(即應運至之店家)及扣款日期,已據其提出結算表為證(詳附表三「徐黃梅珠證據欄」所載)。謝奇軒雖主張上開資料為徐黃梅珠員工內部記載資料,難認為真,亦看不出店家扣款及遲到之原因為何。惟承上所述,依該99年6 月3 日結算表所載,該期運送費用為944,130元,各項扣款共98,530元,實領845,600 元(原審卷第212頁),即扣款部分幾近10萬元,金額非小,則不論其收受結算表日期在匯款前或後,對多達10萬元之扣款明細,衡情不致漠不關心,且運送遲到部分已於扣款明細載明店家,然竟遲至101 年3 月27日終止契約關係後再為爭執,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況編號1 部分業經證人張梓卉證稱:「曾因謝奇軒貨運遲到對徐黃梅珠扣款,只記得在夏天時較為嚴重那次,本來最晚應該7 時30分到,但那次貨運10時才送到」等語(原審卷㈡第195 頁),雖張梓卉證述不知遲到原因,然稽之證人蔡文彬證稱:「如果徐黃梅珠自己出貨遲延,會叫伊打電話給各店家」等語(同上卷第199 頁)。而張梓卉不知該次遲到原因(即未受通知),足認非徐黃梅珠出貨過慢所致。又編號3 部分除有其開結算表外,復有中壢興達行口負責人黃錦軍出具之證明書可證(原審卷㈡第270 頁)。再者,編號4 部分已據黃徐梅珠提出銷售金額核對表、出貨總表、出貨明細表、匯款明細表為憑,且經業經證人邱建忠證稱:「100 年7 月間,曾經有一次謝奇軒載運貨車在高速公路故障,當時有聯絡店家富聯以及徐黃梅珠,後來貨運有全部送達,但富聯說太晚到要扣款」等語(原審卷㈡第136 頁),復經桃園富聯水果行負責人蔡雅玲出具之證明書(同上卷第
257 頁)可證。至編號2 部分,除上開結算表外,雖無其他憑證,然許秀勤證稱:「若是運到店家遲到,店家都會打電話告知,司機回來後會查證是否因其緣故而遲到,或是內場出貨過晚造成,如果是內場遲到,伊不會記載在結算表內」等語(同上卷第248 、250 頁)。況結算表中對於扣款明細、金額記載明確,謝奇軒收受後未與應得及實得之金額稽考比對直至契約終止,復未提出積極證據舉證結算表所載不實,依前開說明,其主張為不可採。綜上,謝奇軒對運送物之遲到既應負通常事變責任,徐黃梅珠據以扣款自屬正當,是謝奇軒主張徐黃梅珠應給付該部分扣款,為無據。
㈣附表四其他扣款部分:
⒈徐黃梅珠以附表四所示扣款明細扣款,業據其提出結算表,
其中除編號S5、S11 、S32 、S40 、S41 、S48 至S50 外,復據其提出清單、匯總表、出貨總表、出貨明細表、存摺明細、收據、支出傳票、匯款金額表為證(各該證據詳附表四「徐黃梅珠證據欄」所載)。然謝奇軒辯以上開資料均為徐黃梅珠內部人員記載資料,且看不出店家扣款金額及原因為何等語。惟結算表載明各該扣款原因及金額均,所稱看不出扣款原因及金額云云,已非可採。又證人張梓卉證稱:「曾經因謝奇軒車輛亂停及翻倒水果而扣徐黃梅珠款項,記得有
3 次,有一次芭樂翻倒25至30件,數量不是很確定,當場有跟司機說會對徐黃梅珠扣款,事後亦告知徐黃梅珠上情,徐黃梅珠亦同意扣款;另有一次謝奇軒司機將車輛停放在伊停車場內,伊有跟司機說最晚上午8 時要開走,司機卻中午才開走,後來伊老闆打電話跟徐黃梅珠說要扣款,這次扣款25,000元」等語(原審卷㈡第195 頁)。另證人蔡文彬證稱:「伊知道謝奇軒及其僱請之司機吃檳榔,也看過謝奇軒翻倒水果」、「謝奇軒翻倒水果後,會問伊要如何處理,伊會去問徐黃梅珠,徐黃梅珠會跟謝奇軒說要賠錢,伊也會記錄在出貨單上,並告訴許秀勤,否則許秀勤無法作帳,如果在店家翻倒水果,因為店家會在日間打電話給許秀勤,伊就會知道」等語(同上卷第198 、200 、201 頁)。證人許秀勤證稱:「結算表中水果翻倒,若是在店家是店家所告知,若在場內由內場人員告知,伊記得蔡文彬有跟伊講過,如果有水果摔傷遭扣款,伊會於當日跟謝奇軒說,水果若遭店家退回,伊會詢問謝奇軒或其配偶如何處理,再依其等所述方式處理,製作結算表都是依照卷附出貨明細表所製作,所以結算表應該不會記錯,不可能因徐黃梅珠水果品質問題,卻扣謝奇軒款項」等語(同上卷第247 頁背面、第248 、249 頁)。證人李瑛證稱:「知道晚上出貨時,謝奇軒推運水果有倒塌情形,具體情形都是蔡文彬在處理,水果本身品質或人為扣款問題都是店家告知後,會計再處理」等語(同上卷第
252 頁背面、第253 頁)。綜上,上開證人所證主要情節互核相符。謝奇軒又主張各該瑕疵水果或為水果品質不佳要與運送無關等語。然查謝奇軒是將水果運送至各盤商廠家,以其等從事水果買賣、批發業,對水果瑕疵究為品質例如過度熟化(熟黃),或碰撞所致之外傷,衡情輕易即可辨別,其此部分主張同不得為有利於伊之認定。亦即附表四所載扣款明細、金額及證據欄所示證據,均係經內場人員或店家告知,會計人員核對後才記載於結算表,據以扣款,況同上所述,結算表均按月交予謝奇軒,如有誤載,衡情要無不及時反應之理,乃至終止契約後方為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⒉編號S5、S11 、S32 、S40 、S41 、S48 至S50 部分,除結
算表外,雖無其他證據,然同上所述,謝奇軒受領款項前後每期均可與結算表所載扣款事由及金額相核對,卻未為之,及提出其他證據,空言否認,為非可採。況徐黃梅珠因認兩造已經而未保留憑證,亦與常情無違。
⒊編號S16 「旺旺11/13 木瓜、香蕉摔傷」扣款1,800 元部分
,依徐黃梅珠提出之出貨總表、匯款金額表所示,僅能扣除
530 元,此部分扣款顯然多扣1,270 元(0000-000 =1270),應返還予謝奇軒。另關於S28 「3/11福和芭樂14件未收到」扣款10,780元部分,證人邱建忠雖證稱:「伊知道謝奇軒有將芭樂送到店家,事後徐黃梅珠打電話給店家,店家一開始不願意承認收這14籃芭樂,所以不願意簽收,後面的事情伊就不清楚了」等語(原審卷㈠第135 頁)。然依徐黃梅珠提出之出貨總表記載「先扣福和補單再歸還」,足見謝奇軒確未交付該商家簽收單予徐黃梅珠。按運送人將貨物送交受貨人固應要求其出具收據等相關證明,此為運送人附隨義務,以本件為例,復為徐黃梅珠據以向商家收取貨款之憑證,茲店家否認受領水果而不交付簽收單,則邱建忠所證貨已送到是否為真,即非無疑。況謝奇軒亦未舉證商家已支付該部分貨款,則徐黃梅珠採先扣福和貨款,待商家補給簽收單後再歸還運費方式以保障債權,即非無據。
⒋謝奇軒主張徐黃梅珠未舉證何故及為何未事先與伊協調,即
以「阿土」代為載回水果籃而為編號S49 扣款5,350 元、編號S50 扣款3,500 元等語。查謝奇軒既不爭執其依約應載回水果籃,則其即應先舉證有何正當理由,致商家等處留有其未載回之空水果籃,卻未舉證,是徐黃梅珠另委由「阿土」載回水果籃之費用,依約本即應由謝奇軒負擔(即已列於契約計算運費之範圍),況其收受結算表後亦未及時反應請求更正,依上所述,其請求徐黃梅珠返還此部分扣款為無據。綜上,附表四部分,謝奇軒主張徐黃梅珠多扣款1,270 元運費應予返還,為有理由;其餘即非有據。
⒌謝奇軒又主張徐黃梅珠送以水果碰傷扣款,卻未將損傷之水
果交還予伊,可依民法第216 條之1 主損益相抵云云。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固為民法第216 條之1 所定明。然依該規定,須損益相抵之利益與損害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新發生,若其利益在本質上即為原來權利在型態上所變更者,既非新發生之利益即非屬之。查謝奇軒未舉證徐黃梅珠另行出售損傷之水果而獲利,主張損益相抵已非可採。況證人許秀勤亦證稱:「水果若遭店家退回,會詢問謝奇軒夫婦如何處理,再依照她們的方式處理」等語(原審卷㈡第249 頁),足徵退回水果,徐黃梅珠均依事先詢問謝奇軒意見方式為之,則徐黃梅珠亦無何利益。
㈤又謝奇軒主張曾於100 年11月30日向徐黃梅珠借款2 萬元,
遭徐黃梅珠於100 年11月下期及100 年12月上期重複扣款乙節,有結算表之記載為證(原審卷第㈠第168 、169 頁),堪認為實在,其得請求重複扣款之運費2 萬元。據上,謝奇軒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22,108元(838 +1270+20000 =22
108 )。惟徐黃梅珠於99年7 月15日重複給付運費50,059元予謝奇軒,業據提出結算表、匯款申請書、支出傳票、做帳聯為證,(同上卷第71至74頁),並為謝奇軒不爭,且合於抵銷適狀,徐黃梅珠並為抵銷抗辯,則於謝奇軒對徐黃梅珠上開22,108元範圍內債之關係消滅,謝奇軒已無餘額可得請求,主張即非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徐黃梅珠給付675,01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1 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徐黃梅珠給付282,829 元本息及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恰。徐黃梅珠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審駁回謝奇軒其餘之訴部分既無不合,謝奇軒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如運出、商家簽收及內場清點之水果籃數量各為何等),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徐黃梅珠上訴為有理由;謝奇軒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附表一:短少水果籃扣款部分┌──┬───────┬───────┐│編號│扣款時間、金額│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1 │99年12月下期扣│結算表(原審卷││ │款35,000元 │㈠第146 頁) ││ │ │ │├──┼───────┼───────┤│ 2 │100年1月上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1萬元 │第147 頁) │├──┼───────┼───────┤│ 3 │100年2月上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2萬元 │第149 頁) │├──┼───────┼───────┤│ 4 │100年2月下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35,000元 │第150 頁) │├──┼───────┼───────┤│ 5 │100年3月上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35,000元 │第151 頁) │├──┼───────┼───────┤│ 6 │100年3月下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35,000元 │第152 頁) │├──┼───────┼───────┤│ 7 │100年4月上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35,000元 │第153 頁) │├──┼───────┼───────┤│ 8 │100年4月下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35,000元 │第154 頁) │├──┼───────┼───────┤│ 9 │100年5月上期扣│結算表(同上卷││ │款35,000元 │第155 頁) │├──┼───────┼───────┤│10 │100年5月下期扣│ ││ │款25,000 元 │ │└──┴───────┴───────┘附表二:北部運費短付部分┌──┬─────┬─────┬────┬───────┬──────┬────────┐│卷內│扣款金額 │扣款明細 │扣帳日期│證 據 │謝奇軒主張 │ 備 註 ││編號│ │ │ │(徐黃梅珠) │不應扣款理由│ ││ │ │ │ │ │( 原審卷㈠第│ ││ │ │ │ │ │310 至312 頁│ ││ │ │ │ │ │) │ │├──┼─────┼─────┼────┼───────┼──────┼────────┤│E1 │600元 │回數票 │99年5月 │結算表(原審卷│缺憑證 │ ││ │ │ │下期 │㈠第132 頁)。│ │ ││ │ │ │ │ │ │ │├──┼─────┼─────┼────┼───────┼──────┼────────┤│E2 │4,000元 │加油費 │99年5月 │同上 │缺憑證 │ ││ │ │ │下期 │ │ │ ││ │ │ │ │ │ │ │├──┼─────┼─────┼────┼───────┼──────┼────────┤│E4 │8,000元 │加油費 │99年6月 │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6000│ ││ │ │ │上期 │卷第133 頁) │ 元。 │ ││ │(11999 × │ │ │2.作帳聯(同上│2.未與伊約定│ ││ │2/3=7999.│ │ │卷第275 頁) │或經伊同意,│ ││ │3333) │ │ │ │原應扣款1/2 │ ││ │原審卷一第│ │ │ │,逕扣款2/3 │ ││ │261 頁 │ │ │ │ │ │├──┼─────┼─────┼────┼───────┼──────┼────────┤│E6 │580元 │拷貝遙控 │99年6月 │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290 │ ││ │ │ │上期 │卷第133 頁) │ 元。 │ ││ │ │ │ │2.作帳聯(同上│2.未與伊約定│ ││ │ │ │ │卷第275 頁) │或經伊同意,│ ││ │ │ │ │ │原應扣款1/2 │ ││ │ │ │ │ │,逕扣款2/3 │ │├──┼─────┼─────┼────┼───────┼──────┼────────┤│E8 │4,636元 │加油 │99年6月 │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3477│ ││ │(6954 × │ │下期 │卷第134 頁) │ 元。 │ ││ │2/3=4636)│ │ │2.作帳聯、發票│2.未與伊約定│ ││ │原審卷一第│ │ │( 同上卷第277 │或經伊同意,│ ││ │277 頁 │ │ │ 至279頁)。 │原應扣款1/2 │ ││ │ │ │ │ │,逕扣款2/3 │ │├──┼─────┼─────┼────┼───────┼──────┼────────┤│E9 │5,331元 │加油 │99年7月 │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3999│ ││ │(7997 × │ │上期 │卷第135 頁) │ 元。 │ ││ │2/3=5331)│ │ │2.作帳聯、發票│2.未與伊約定│ ││ │原審卷一第│ │ │(同上卷第280 │或經伊同意,│ ││ │280 頁 │ │ │ 至282頁)。 │原應扣款1/2 │ ││ │ │ │ │ │,逕扣款2/3 │ │├──┼─────┼─────┼────┼───────┼──────┼────────┤│E10 │1,066元 │回數票 │99年7月 │1.結算表(原審│1.同意扣800 │ ││ │(1600 × │ │上期 │卷㈠第135 頁)│ 元。 │ ││ │2/3=1066)│ │ │2.回數票(原審│2.未與伊約定│ ││ │ │ │ │卷㈠第283 頁)│或經伊同意,│ ││ │ │ │ │ │原應扣款1/2 │ ││ │ │ │ │ │,逕扣款2/3 │ │├──┼─────┼─────┼────┼───────┼──────┼────────┤│E14 │5,969元 │加油 │99年7月 │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4477│ ││ │(8954 × │ │下期 │卷㈠第136 頁)│ 元。 │ ││ │2/3=5969)│ │ │2.作帳聯(同上│2.未與伊約定│ ││ │ │ │ │卷第287 至288 │或經伊同意,│ ││ │ │ │ │頁) │原應扣款1/2 │ ││ │ │ │ │ │,逕扣款2/3 │ │├──┼─────┼─────┼────┼───────┼──────┼────────┤│E15 │853元 │回數票 │99年7月 │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640 │ ││ │(1280 × │ │下期 │卷第136 頁) │ 元。 │ ││ │2/3=853) │ │ │2.回數票(同上│2.未與伊約定│ ││ │ │ │ │卷第289 頁) │或經伊同意,│ ││ │ │ │ │ │原應扣款1/2 │ ││ │ │ │ │ │,逕扣款2/3 │ ││ │ │ │ │ │ │ │├──┼─────┼─────┼────┼───────┼──────┼────────┤│E18 │1,620元 │回數票 │99年8月 │1.結算表(同上│缺憑證 │ ││ │ │ │下期 │卷第138 頁)。│ │ ││ │ │ │ │ │ │ │├──┼─────┼─────┼────┼───────┼──────┼────────┤│E19 │7,152元 │加油 │99年8月 │1.結算表(同上│缺憑證 │ ││ │ │ │下期 │卷第138 頁)。│ │ ││ │ │ │ │ │ │ │├──┼─────┼─────┼────┼───────┼──────┼────────┤│E20 │11,000元 │超載罰單 │99年8月 │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5500│ ││ │ │ │下期 │卷第138 頁) │ 元。 │ ││ │ │ │ │2.罰單(同上卷│2.兩造同意由│ ││ │ │ │ │第291 頁)。 │張彥琮以小貨│ ││ │ │ │ │ │車協助分載部│ ││ │ │ │ │ │分水果至盤商│ ││ │ │ │ │ │,超載非我方│ ││ │ │ │ │ │要求,應按約│ ││ │ │ │ │ │定雙方各負擔│ ││ │ │ │ │ │一半 │ │├──┼─────┼─────┼────┼───────┼──────┼────────┤│E37 │380元 │回數票 │100年7月│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320 │徐黃梅珠自 ││ │ │ │下期 │卷第160 頁) │ 元。 │承多扣60元 ││ │ │ │ │2.作帳聯等資料│2.主張多扣60│(原審卷㈠第264 ││ │ │ │ │(同上卷第310 │ 元 │頁) ││ │ │ │ │至31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52 │143元 │停車費 │100年11 │1.結算表(同上│缺憑證 │ ││ │ │ │月上期 │卷第167 頁)。│ │ ││ │ │ │ │ │ │ │├──┼─────┼─────┼────┼───────┼──────┼────────┤│E53 │8,862元 │車子保養 │100年11 │1.結算表(同上│缺憑證 │ ││ │ │ │月上期 │卷第167 頁)。│ │ ││ │ │ │ │ │ │ │├──┼─────┼─────┼────┼───────┼──────┼────────┤│E65 │43,100元 │修車費 │101年1月│1.結算表(同上│1.同意扣 │ ││ │(由謝奇軒 │ │下期 │卷第172 頁) │ 21,550元。│ ││ │ 所聘司機 │ │ │2.收據(同上卷│2. │ ││ │ 個人造成 │ │ │第347 至349 頁│因謝奇軒司機│ ││ │ ,應自行 │ │ │)。 │協助開車,恰│ ││ │負責;原審│ │ │ │巧車輛故障,│ ││ │卷一第266 │ │ │ │屬車輛自然耗│ ││ │頁) │ │ │ │損,徐黃梅珠│ ││ │ │ │ │ │未舉證該車輛│ ││ │ │ │ │ │故障乃謝奇軒│ ││ │ │ │ │ │造成,兩造應│ ││ │ │ │ │ │各自分擔一半│ ││ │ │ │ │ │費用,非可就│ ││ │ │ │ │ │費用全部扣款│ │├──┼─────┼─────┼────┼───────┼──────┼────────┤│E67 │1,100元 │6386WT、 │101年2月│結算表(原審卷│缺憑證 │ ││ │ │保養 │上期 │㈠第173 頁) │ │ ││ │ │ │ │ │ │ │├──┼─────┼─────┼────┼───────┼──────┼────────┤│E68 │5,835元 │加油 │102年2月│ │1.同意扣5250│徐黃梅珠自 ││ │ │ │上期 │ │ 元。 │承多扣585 ││ │ │ │ │ │2.主張多扣 │元。 ││ │ │ │ │ │ 585元。 │(原審卷㈠第267 ││ │ │ │ │ │ │頁) ││ │ │ │ │ │ │ │└──┴─────┴─────┴────┴───────┴──────┴────────┘附表三:遲到扣款部分┌──┬─────┬────┬────┬──────┬────────┬───┐│卷內│扣款金額 │徐黃梅珠│扣帳日期│ 證 據 │謝奇軒主張不應扣│備 註││編號│ │主張扣款│ │(徐黃梅珠)│款理由 │ ││ │ │原因 │ │ │ │ │├──┼─────┼────┼────┼──────┼────────┼───┤│ 1 │43,200元 │謝奇軒中│99年5 月│結算表(原審│無任何店家有扣款│ ││ │ │正店遲到│下期 │卷㈠第212 頁│之相關資料 │ ││ │ │ │ │) │ │ │├──┼─────┼────┼────┼──────┼────────┼───┤│ 2 │900元 │旺旺店遲│同上 │ 同上 │同上 │ ││ │ │到 │ │ │ │ ││ │ │ │ │ │ │ │├──┼─────┼────┼────┼──────┼────────┼───┤│ 3 │23,000元 │興達店5/│同上 │ 同上 │同上 │ ││ │ │30遲到 │ │ │ │ ││ │ │ │ │ │ │ │├──┼─────┼────┼────┼──────┼────────┼───┤│ 4 │75,000元 │富聯店7 │100 年8 │1.結算表(原│同上 │ ││ │ │月遲到 │月上期 │審卷㈠第241 │ │ ││ │ │ │ │頁) │ │ ││ │ │ │ │2.銷售金額核│ │ ││ │ │ │ │ 對表(原審│ │ ││ │ │ │ │卷㈡第159、1│ │ ││ │ │ │ │60 頁) │ │ ││ │ │ │ │3.出貨總表(│ │ ││ │ │ │ │原審卷㈡第16│ │ ││ │ │ │ │1 至163 頁)│ │ ││ │ │ │ │4.出貨明細表│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164 至166 頁│ │ ││ │ │ │ │ ) │ │ ││ │ │ │ │5.匯款明細表│ │ ││ │ │ │ │(原審卷㈡第│ │ ││ │ │ │ │167 、168 頁│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其他短付部分┌──┬─────┬────┬────┬──────┬─────────┬───┐│卷內│扣款金額 │徐黃梅珠│扣帳日期│ 證 據 │謝奇軒主張不應扣款│備 註││編號│ │主張扣款│ │(徐黃梅珠)│之理由 │ ││ │ │原因 │ │ │( 原審卷㈠第313 至│ ││ │ │ │ │ │ 324頁) │ │├──┼─────┼────┼────┼──────┼─────────┼───┤│ S1 │2,610元 │謝奇軒翻│99年5 月│1.結算表(原│扣款明細不明確,看│ ││ │ │倒愛文1 │下期 │審卷㈠第212 │不出盤商之扣款金額│ ││ │ │號87斤 │ │頁) │為何。 │ ││ │ │ │ │2.原審卷㈣第│ │ ││ │ │ │ │258 頁) │ │ ││ │ │ │ │ │ │ │├──┼─────┼────┼────┼──────┼─────────┼───┤│ S2 │520 元 │鳳梨翻倒│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4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3 │200元 │香蕉翻倒│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4 │5,000元 │ㄚ義5/21│同上 │1.結算表(原│自S4-P1 (原審卷㈣│ ││ │ │香蕉未蓋│ │審卷㈠第212 │第259 頁)許秀勤於│ ││ │ │帆布 │ │頁) │「出貨細目表」上之│ ││ │ │ │ │2.出貨總表(│手寫內容,看不出盤│ ││ │ │ │ │原審卷㈣第 │商扣款金額為何,亦│ ││ │ │ │ │259 頁) │看不出因何原因而扣│ ││ │ │ │ │3.照片1 張(│款。 │ ││ │ │ │ │原審卷㈣第29│ │ ││ │ │ │ │5 頁) │ │ ││ │ │ │ │ │ │ │├──┼─────┼────┼────┼──────┼─────────┼───┤│ S5 │1,000元 │垃圾處理│同上 │1.結算表(原│僅有內部人員於出貨│ ││ │ │費 │ │審卷㈠第212 │明細表上之手寫紀錄│ ││ │ │ │ │頁) │,看不出盤商扣款金│ ││ │ │ │ │ │額為何,亦看不出原│ ││ │ │ │ │ │因。 │ │├──┼─────┼────┼────┼──────┼─────────┼───┤│ S6 │16,100元 │阿義荔枝│99年6 月│1.結算表(原│S6-P1 (原審卷㈣第│ ││ │ │翻倒23件│上期 │審卷㈠第213 │260 頁)出貨細目表│ ││ │ │ │ │頁) │顯示,原出貨件數 │ ││ │ │ │ │2.出貨總表(│140 件,許秀勤並未│ ││ │ │ │ │原審卷㈣第26│註明客戶為何只願負│ ││ │ │ │ │0 頁) │25件之貨款,亦未註│ ││ │ │ │ │ │記是貨運不當造成,│ ││ │ │ │ │ │許秀勤亦無法說明如│ ││ │ │ │ │ │何計算扣款金額 │ ││ │ │ │ │ │16,100元。倘出貨 │ ││ │ │ │ │ │140 件中客戶僅付款│ ││ │ │ │ │ │25件,如何證明未付│ ││ │ │ │ │ │款之115 件中之23件│ ││ │ │ │ │ │乃伊造成?顯見係任│ ││ │ │ │ │ │意扣款。 │ │├──┼─────┼────┼────┼──────┼─────────┼───┤│ S7 │4,700元 │6/11摔倒│同上 │1.結算表(原│盤商未扣該筆損傷金│ ││ │ │中正愛文│ │審卷㈠第213 │額,此為徐黃梅珠依│ ││ │ │5件 │ │頁) │客戶匯款短少金額轉│ ││ │ │ │ │2.彙總表(原│嫁給伊負擔。 │ ││ │ │ │ │審卷㈣第261 │ │ ││ │ │ │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原審卷㈣第26│ │ ││ │ │ │ │2 頁) │ │ ││ │ │ │ │4.出貨總表及│ │ ││ │ │ │ │明細表(原審│ │ ││ │ │ │ │卷㈣第263 至│ │ ││ │ │ │ │273 頁) │ │ ││ │ │ │ │ │ │ │├──┼─────┼────┼────┼──────┼─────────┼───┤│ S8 │102元 │估價單 │同上 │1.結算表(原│支出傳票與存摺影本│ ││ │ │ │ │審卷㈠第213 │無法看出扣款項目及│ ││ │ │ │ │頁) │原因為何。 │ ││ │ │ │ │2.支出傳票(│ │ ││ │ │ │ │原審卷㈣第27│ │ ││ │ │ │ │4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275 │ │ ││ │ │ │ │頁) │ │ │├──┼─────┼────┼────┼──────┼─────────┼───┤│ S9 │1萬元 │車子停在│99年6 月│1.結算表(原│盤商未扣該筆損傷金│ ││ │ │中正營業│下期 │審卷㈠第214 │額,此為徐黃梅珠依│ ││ │ │處 │ │頁) │客戶匯款短少金額轉│ ││ │ │ │ │2.彙總表(原│嫁給伊負擔。 │ ││ │ │ │ │審卷㈣第276 │ │ ││ │ │ │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277 │ │ ││ │ │ │ │頁) │ │ ││ │ │ │ │4.出貨明細表│ │ ││ │ │ │ │(同上卷第27│ │ ││ │ │ │ │8 至283頁) │ │ ││ │ │ │ │ │ │ │├──┼─────┼────┼────┼──────┼─────────┼───┤│S10 │12,339元 │旺旺扣一│同上 │1.結算表(原│僅看出盤商有扣款 │ ││ │ │半 │ │審卷㈠第214 │12,330元,惟看不出│ ││ │ │ │ │頁) │扣款原因及計算內容│ ││ │ │ │ │2.帳單明細(│為何。 │ ││ │ │ │ │原審卷㈣第28│ │ ││ │ │ │ │4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286 │ │ ││ │ │ │ │ 頁) │ │ │├──┼─────┼────┼────┼──────┼─────────┼───┤│S11 │200元 │和美香蕉│同上 │1.結算表(原│無提供資料 │ ││ │ │撞壞 │ │審卷㈠第214 │ │ ││ │ │ │ │頁) │ │ │├──┼─────┼────┼────┼──────┼─────────┼───┤│S12 │882元 │9/2 福和│99年9 月│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木瓜翻倒│上期 │審卷㈠第219 │(原審卷㈡第315 頁│求已減││ │ │ │ │頁) │) │縮應刪││ │ │ │ │2.出貨總表(│ │除。 ││ │ │ │ │原審卷㈣第28│ │ ││ │ │ │ │5 頁) │ │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28│ │ ││ │ │ │ │7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288 │ │ ││ │ │ │ │頁) │ │ │├──┼─────┼────┼────┼──────┼─────────┼───┤│S13 │360元 │9/2 中正│同上 │1.結算表(原│僅看得出盤商貨款有│ ││ │ │香蕉翻倒│ │審卷㈠第219 │短付,惟看不出盤商│ ││ │ │ │ │頁) │扣款原因及計算方式│ ││ │ │ │ │2.彙總表(原│ │ ││ │ │ │ │審卷㈣第289 │ │ ││ │ │ │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290 │ │ ││ │ │ │ │頁) │ │ │├──┼─────┼────┼────┼──────┼─────────┼───┤│S14 │350元 │中正香蕉│99年10月│1.結算表(原│僅能看出盤商貨款短│ ││ │ │翻倒1件 │上期 │審卷㈠第221 │付金額,退回商品之│ ││ │ │ │ │頁) │去向未交代,無許秀│ ││ │ │ │ │2.彙總表(原│勤製作之出貨總表可│ ││ │ │ │ │審卷㈣第291 │供核對。 │ ││ │ │ │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292 │ │ ││ │ │ │ │頁) │ │ │├──┼─────┼────┼────┼──────┼─────────┼───┤│S15 │1,400元 │11/14 中│99年10月│1.結算表(原│S15-P1(原審卷㈣第│ ││ │ │正香蕉未│上期 │審卷㈠第223 │293 頁)上經徐紫涵│ ││ │ │蓋帆布 │ │頁) │註記香蕉因「黑被退│ ││ │ │ │ │2.彙總表(原│回」,沒有記載是因│ ││ │ │ │ │審卷㈣第293 │貨運或本身品質不良│ ││ │ │ │ │頁) │所致,亦無許秀勤製│ ││ │ │ │ │3.存摺明細(│作之出貨總表供核對│ ││ │ │ │ │同上卷第294 │ │ ││ │ │ │ │頁) │ │ ││ │ │ │ │4.照片(同上│ │ ││ │ │ │ │卷第295頁) │ │ │├──┼─────┼────┼────┼──────┼─────────┼───┤│S16 │1,800元 │旺旺11/1│99年11月│1.結算表(原│1.同意扣530元。 │ ││ │ │3 木瓜、│上期 │審卷㈠第223 │2.S16-1 (原審卷㈣│ ││ │ │香蕉摔傷│ │頁) │ 第296頁)許秀勤製│ ││ │ │ │ │2.出貨總表(│ 作之出貨總表僅記│ ││ │ │ │ │原審卷㈣第29│ 載旺旺香蕉少1件 │ ││ │ │ │ │6 頁) │ 貨運摔傷,S16-2│ ││ │ │ │ │3.匯款金額表│ ( 同上卷第297 頁│ ││ │ │ │ │(同上卷第29│ )徐紫涵則手寫註 │ ││ │ │ │ │7 頁) │ 記:「僅能扣530 │ ││ │ │ │ │ │ ,多扣0000-000 │ ││ │ │ │ │ │ =1270元」,因有│ ││ │ │ │ │ │ 許秀勤上述記載,│ ││ │ │ │ │ │ 故就扣款530不爭 │ ││ │ │ │ │ │ 執,惟自許秀勤扣│ ││ │ │ │ │ │ 款1800元與其自行│ ││ │ │ │ │ │ 記載資料不符可知│ ││ │ │ │ │ │ ,當時徐黃梅珠未│ ││ │ │ │ │ │ 與伊核對,係任意│ ││ │ │ │ │ │ 扣款。 │ ││ │ │ │ │ │ │ ││ │ │ │ │ │ │ │├──┼─────┼────┼────┼──────┼─────────┼───┤│S17 │250元 │福和香蕉│同上 │1.結算表(原│僅提出請款單及存摺│ ││ │ │1件摔傷 │ │審卷㈠第223 │明細,看得出盤商貨│ ││ │ │ │ │頁) │款有短付,惟看不出│ ││ │ │ │ │2.匯款金額表│扣款原因及計算方式│ ││ │ │ │ │(原審卷㈣第│。 │ ││ │ │ │ │298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299 │ │ ││ │ │ │ │頁) │ │ │├──┼─────┼────┼────┼──────┼─────────┼───┤│S18 │100元 │清潔費 │同上 │1.結算表(原│沒有告知伊即逕自扣│ ││ │ │ │ │審卷㈠第223 │款,未說明扣款依據│ ││ │ │ │ │頁) │。 │ ││ │ │ │ │2.薪資表(原│ │ ││ │ │ │ │審卷㈣第300 │ │ ││ │ │ │ │頁) │ │ │├──┼─────┼────┼────┼──────┼─────────┼───┤│S19 │800元 │12/3海口│99年11月│1.結算表(原│S19-P1( 原審卷㈣第│ ││ │ │香蕉 │下期 │審卷㈠第224 │301 頁) 許秀勤製作│ ││ │ │ │ │頁) │之出貨總表及S19 │ ││ │ │ │ │2.出貨總表(│-P2 (同上卷第302 │ ││ │ │ │ │原審卷㈣第30│頁)僅記載海口退香│ ││ │ │ │ │1 頁) │蕉8 件,並未記載貨│ ││ │ │ │ │3.匯款金額表│運造成損傷。 │ ││ │ │ │ │(同上卷第30│ │ ││ │ │ │ │2 、304 頁)│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03 │ │ ││ │ │ │ │、305 頁) │ │ │├──┼─────┼────┼────┼──────┼─────────┼───┤│S20 │800元 │12/5中正│99年12月│1.結算表(原│看得出盤商貨款有短│ ││ │ │香蕉未蓋│上期 │審卷㈠第225 │付,看不出扣款原因│ ││ │ │帆布 │ │頁) │及金額,徐黃梅珠此│ ││ │ │ │ │2.出貨明細表│次另手寫上「店家更│ ││ │ │ │ │(原審卷㈣第│改價錢每件扣20元,│ ││ │ │ │ │306 頁) │僅扣謝先生40*20 =│ ││ │ │ │ │3.出貨總表 │800 元」,益見徐黃│ ││ │ │ │ │(同上卷第30│梅珠當時係任意扣款│ ││ │ │ │ │7 頁) │,計算方式均不詳。│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0│ │ ││ │ │ │ │8 頁) │ │ │├──┼─────┼────┼────┼──────┼─────────┼───┤│S21 │5,840元 │12/10 福│同上 │1.結算表(原│僅看得出盤商貨款有│ ││ │ │和香蕉未│ │審卷㈠第225 │短付,但扣款原因不│ ││ │ │蓋帆布 │ │頁) │明,雖記載有「退回│ ││ │ │ │ │2.匯款金額表│」等語,惟扣款計算│ ││ │ │ │ │(原審卷㈣第│方式不明確,亦未說│ ││ │ │ │ │309 頁) │明該退回之21件香蕉│ ││ │ │ │ │3.存摺明細 │之去向及價格。 │ ││ │ │ │ │(同上卷第31│ │ ││ │ │ │ │0 頁) │ │ │├──┼─────┼────┼────┼──────┼─────────┼───┤│S22 │4,570元 │中正鳳梨│100 年2 │1.結算表(原│在S22-P1及S22-P2( │ ││ │ │ │月下期 │審卷㈠第230 │原審卷㈣第311 至 │ ││ │ │ │ │頁) │312 頁)中,記載中│ ││ │ │ │ │2.出貨總表 │正鳳梨退貨20件,並│ ││ │ │ │ │(原審卷㈣第│未記載係貨運問題。│ ││ │ │ │ │311 頁) │再者,徐黃梅珠所稱│ ││ │ │ │ │3.匯款金額表│「在S22-P1中,許秀│ ││ │ │ │ │(同上卷第31│勤紀錄的『中正店退│ ││ │ │ │ │2 頁) │20件鳳梨』下方有寫│ ││ │ │ │ │4.存摺明細(│扣457 斤」,經查,│ ││ │ │ │ │同上卷第313 │457 是貨運運金的數│ ││ │ │ │ │頁) │字,非扣457 斤的鳳│ ││ │ │ │ │ │梨,當日的運金原本│ ││ │ │ │ │ │為22275 元,後改為│ ││ │ │ │ │ │手寫的28,194再扣掉│ ││ │ │ │ │ │457 元,合計當日運│ ││ │ │ │ │ │金為27737 元,與結│ ││ │ │ │ │ │算單之2011年2 月27│ ││ │ │ │ │ │日運金27737 元相符│ ││ │ │ │ │ │,可見徐黃梅珠恣意│ ││ │ │ │ │ │扣款。 │ ││ │ │ │ │ │ │ │├──┼─────┼────┼────┼──────┼─────────┼───┤│S23 │580元 │福和香蕉│同上 │1.結算表(原│S23-P1( 原審卷㈣第│ ││ │ │吹風刮傷│ │審卷㈠第230 │314 頁) 出貨總表上│ ││ │ │ │ │頁) │僅記載退香蕉1 件、│ ││ │ │ │ │2.出貨總表 │相關資料僅看得出盤│ ││ │ │ │ │(原審卷㈣第│商貨款有短付,惟看│ ││ │ │ │ │314 頁) │不出扣款原因、計算│ ││ │ │ │ │3.匯款金額表│方式及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1│ │ ││ │ │ │ │5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16 │ │ ││ │ │ │ │頁) │ │ │├──┼─────┼────┼────┼──────┼─────────┼───┤│S24 │800元 │3/4 林記│100 年3 │1.結算表(原│S24-P1( 原審卷㈣第│ ││ │ │香蕉吹風│月上期 │審卷㈠第231 │317 頁) 出貨總表上│ ││ │ │刮傷 │ │頁) │僅記載退香蕉4 件及│ ││ │ │ │ │2.出貨總表及│密棗30件,未記載是│ ││ │ │ │ │明細表(原審│貨運所致,僅看得出│ ││ │ │ │ │卷㈣第317、3│盤商貨款有短付,惟│ ││ │ │ │ │18頁) │看不出扣款原因、計│ ││ │ │ │ │ │算方式及明細,亦未│ ││ │ │ │ │ │說明退貨之水果去向│ ││ │ │ │ │ │及價格。 │ │├──┼─────┼────┼────┼──────┼─────────┼───┤│S25 │5,385元 │3/12精美│同上 │1.結算表(原│僅看出盤商有短付貨│ ││ │ │蓮霧撞傷│ │審卷㈠第231 │款,但原因不明。徐│ ││ │ │ │ │頁) │紫涵於其S25-P1(原 │ ││ │ │ │ │2.出貨明細表│審卷㈣第319 頁) 說│ ││ │ │ │ │(原審卷㈣第│明為貨運摔傷,店家│ ││ │ │ │ │319 頁) │以單價15元結價,惟│ ││ │ │ │ │3.存摺明細(│查:卷內無許秀勤製│ ││ │ │ │ │同上卷第320 │作之出貨總表可核對│ ││ │ │ │ │頁) │扣款原因,況出貨10│ ││ │ │ │ │ │件,10件均摔傷?復│ ││ │ │ │ │ │參考S26(同上卷第 │ ││ │ │ │ │ │322 頁) 同一天出貨│ ││ │ │ │ │ │,另運送之富聯蓮霧│ ││ │ │ │ │ │共36件,也都摔傷?│ ││ │ │ │ │ │不合理,伊懷疑係蓮│ ││ │ │ │ │ │霧品質不好,遭盤商│ ││ │ │ │ │ │折價扣款,徐黃梅珠│ ││ │ │ │ │ │即以貨運摔傷名義扣│ ││ │ │ │ │ │款。 │ │├──┼─────┼────┼────┼──────┼─────────┼───┤│S26 │3,252 元 │3/12富聯│同上 │1.結算表(原│同上 │ ││ │ │蓮霧撞傷│ │審卷㈠第231 │ │ ││ │ │ │ │頁) │ │ ││ │ │ │ │2.出貨明細表│ │ ││ │ │ │ │(原審卷㈣第│ │ ││ │ │ │ │321 頁) │ │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32│ │ ││ │ │ │ │2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23 │ │ ││ │ │ │ │頁) │ │ │├──┼─────┼────┼────┼──────┼─────────┼───┤│S27 │4,800元 │3/16福和│同上 │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香蕉摔傷│ │審卷㈠第231 │(原審卷㈡第318 頁│求已減││ │ │ │ │頁) │反面) │縮應刪││ │ │ │ │2.出貨明細表│ │除。 ││ │ │ │ │(原審卷㈣第│ │ ││ │ │ │ │324 頁) │ │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32│ │ ││ │ │ │ │5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26 │ │ ││ │ │ │ │頁) │ │ │├──┼─────┼────┼────┼──────┼─────────┼───┤│S28 │10,780元 │3/11福和│同上 │1.結算表(原│徐黃梅珠知悉此事,│ ││ │ │芭樂14件│ │審卷㈠第231 │,也曾打電話給福和│ ││ │ │未收到 │ │頁) │要求匯款,邱建忠於│ ││ │ │ │ │2.出貨總表 │102年11月22日到庭 │ ││ │ │ │ │(原審卷㈣第│證稱確實有將芭樂送│ ││ │ │ │ │327 頁) │到福和,徐黃梅珠之│ ││ │ │ │ │ │人員亦手寫記載:「│ ││ │ │ │ │ │先扣福和補單再歸還│ ││ │ │ │ │ │」 │ │├──┼─────┼────┼────┼──────┼─────────┼───┤│S29 │3,750元 │中正香蕉│100 年4 │1.結算表(原│S29-P1( 原審卷㈣第│ ││ │ │A15件變B│月上期 │審卷㈠第233 │328 頁) 許秀勤製作│ ││ │ │ │ │頁) │之出貨總表上雖記錄│ ││ │ │ │ │2.出貨明細表│中正香蕉退15件,並│ ││ │ │ │ │(原審卷㈣第│未記載貨運所致,看│ ││ │ │ │ │331 頁) │不出該原因與伊有關│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32│ │ ││ │ │ │ │9 、332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30 │ │ ││ │ │ │ │、333 頁) │ │ ││ │ │ │ │ │ │ ││ │ │ │ │ │ │ │├──┼─────┼────┼────┼──────┼─────────┼───┤│S30 │1,000元 │福和香蕉│同上 │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7 件黑(│ │審卷㈠第233 │(原審卷㈡第319 頁│求已減││ │ │4 件變B │ │頁) │反面) │縮應刪││ │ │) │ │2.出貨明細表│ │除。 ││ │ │ │ │(原審卷㈣第│ │ ││ │ │ │ │334 頁) │ │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33│ │ ││ │ │ │ │5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36 │ │ ││ │ │ │ │頁) │ │ │├──┼─────┼────┼────┼──────┼─────────┼───┤│S31 │5,000元 │全- 撞壞│同上 │1.結算表(原│徐黃梅珠提供資料看│ ││ │ │招牌 │ │審卷㈠第233 │不出扣款原因(店家│ ││ │ │ │ │頁) │銷售匯款金額表乃徐│ ││ │ │ │ │2.匯款金額表│紫涵製作) │ ││ │ │ │ │(原審卷㈣第│ │ ││ │ │ │ │337 頁) │ │ ││ │ │ │ │3.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38 │ │ ││ │ │ │ │頁) │ │ │├──┼─────┼────┼────┼──────┼─────────┼───┤│S32 │7,263元 │興達小玉│同上 │1.結算表(原│未提出任何資料(連│ ││ │ │24件807 │ │審卷㈠第233 │盤商曾有扣款金額之│ ││ │ │ │ │頁) │證明亦無) │ │├──┼─────┼────┼────┼──────┼─────────┼───┤│S33 │2,920元 │6/14新莊│100 年6 │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愛文2 件│月上期 │審卷㈠第237 │(原審卷㈡第320 頁│求已減││ │ │73*40元 │ │頁) │) │縮應刪││ │ │ │ │2.收據(原審│ │除。 ││ │ │ │ │卷㈣第339頁 │ │ ││ │ │ │ │) │ │ ││ │ │ │ │3.出貨總表 │ │ ││ │ │ │ │(同上卷第34│ │ ││ │ │ │ │0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41 │ │ ││ │ │ │ │頁) │ │ │├──┼─────┼────┼────┼──────┼─────────┼───┤│S34 │1,050 元 │6/1 新莊│同上 │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A 蕉3 件│ │審卷㈠第237 │(原審卷㈡第320 頁│求已減││ │ │ │ │頁) │) │縮應刪││ │ │ │ │2.出貨總表 │ │除。 ││ │ │ │ │(原審卷㈣第│ │ ││ │ │ │ │342 頁) │ │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34│ │ ││ │ │ │ │3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44 │ │ ││ │ │ │ │頁) │ │ ││ │ │ │ │ │ │ │├──┼─────┼────┼────┼──────┼─────────┼───┤│S35 │5,180元 │6/26富聯│100 年6 │1.結算表(原│S35-P1(原審卷㈣第│ ││ │ │愛玉4件 │月下期 │審卷㈠第238 │345 頁)許秀勤製作│ ││ │ │ │ │頁) │之出貨總表上僅記載│ ││ │ │ │ │2.出貨總表及│愛文退貨4 件(即由│ ││ │ │ │ │明細表(原審│122 件變成118 件)│ ││ │ │ │ │卷㈣第345、3│,但未記載是貨運所│ ││ │ │ │ │46頁) │致,而對照同日,新│ ││ │ │ │ │ │莊愛文亦記載退5 件│ ││ │ │ │ │ │、小玉退1 件,但並│ ││ │ │ │ │ │無遭扣款等情可對照│ ││ │ │ │ │ │,該資料僅看得出盤│ ││ │ │ │ │ │商有短付貨款,看不│ ││ │ │ │ │ │出扣款原因係伊造成│ ││ │ │ │ │ │。 │ │├──┼─────┼────┼────┼──────┼─────────┼───┤│S36 │504元 │6/26新莊│同上 │1.結算表(原│僅看得出盤商貨款有│ ││ │ │小玉1件 │ │審卷㈠第238 │短付,惟看不出扣款│ ││ │ │ │ │頁) │原因、計算方式及明│ ││ │ │ │ │2.出貨總表及│細。 │ ││ │ │ │ │明細表(原審│ │ ││ │ │ │ │卷㈣第345、3│ │ ││ │ │ │ │47頁) │ │ ││ │ │ │ │ │ │ │├──┼─────┼────┼────┼──────┼─────────┼───┤│S37 │2,935元 │6/25富聯│同上 │1.結算表(原│S37-P1( 原審卷㈣第│ ││ │ │愛玉3件 │ │審卷㈠第238 │348 頁) 許秀勤製作│ ││ │ │ │ │頁) │之出貨總表僅手寫修│ ││ │ │ │ │2.出貨總表及│改愛文之數量,未記│ ││ │ │ │ │明細表(原審│載是否與貨運有關,│ ││ │ │ │ │卷㈣第348至 │僅看得出盤商貨款有│ ││ │ │ │ │349 頁) │短付,惟看不出扣款│ ││ │ │ │ │ │原因、計算方式及明│ ││ │ │ │ │ │細。 │ │├──┼─────┼────┼────┼──────┼─────────┼───┤│S38 │1,350元 │光明香蕉│100 年7 │1.結算表(原│S38-P1( 原審卷㈣第│ ││ │ │9 件未蓋│月上期 │審卷㈠第239 │350 頁) 許秀勤製作│ ││ │ │帆布 │ │頁) │之出貨總表雖記載光│ ││ │ │ │ │2.出貨總表及│明香蕉退51件( 但該│ ││ │ │ │ │明細表(原審│日出貨20件) ,鳳梨│ ││ │ │ │ │卷㈣第350至 │退9 件( 該日出貨22│ ││ │ │ │ │351 頁) │件) ,並無記載為貨│ ││ │ │ │ │3.匯款金額表│運所致,而徐紫涵於│ ││ │ │ │ │(同上卷第35│其上手寫:「7/5 出│ ││ │ │ │ │2 頁) │貨,在7/8 退回,涵│ ││ │ │ │ │4.存摺明細(│101.12. 15查」,顯│ ││ │ │ │ │同上卷第353 │然是不同日出貨之香│ ││ │ │ │ │頁) │蕉遭退貨,而S38-P2│ ││ │ │ │ │ │、P3(同上卷第351 │ ││ │ │ │ │ │至352 頁) 中均無記│ ││ │ │ │ │ │載退貨與貨運有關,│ ││ │ │ │ │ │僅看得出盤商貨款有│ ││ │ │ │ │ │短付,惟看不出扣款│ ││ │ │ │ │ │原因、計算方式及明│ ││ │ │ │ │ │細,未說明該商品之│ ││ │ │ │ │ │去向。 │ │├──┼─────┼────┼────┼──────┼─────────┼───┤│S39 │4,693元 │富聯小玉│同上 │1.結算表(原│1.同意扣4,580元。 │ ││ │ │摔傷 │ │審卷㈠第239 │(原審卷㈡第321 頁│ ││ │ │ │ │頁) │ 反面) │ ││ │ │ │ │2.出貨總表及│2.S39-P1( 原審卷㈣│ ││ │ │ │ │明細表(原審│ 第354頁)許秀勤製│ ││ │ │ │ │卷㈣第354至 │ 作之出貨總表上記│ ││ │ │ │ │356 頁) │ 載:摔361公斤*13│ ││ │ │ │ │3.匯款金額表│ =4693,但S39-P4│ ││ │ │ │ │(同上卷第35│(同上卷第357 頁)│ ││ │ │ │ │7 頁) │ 顯示盤商扣款4580│ ││ │ │ │ │ │元(458 斤* 單價10│ ││ │ │ │ │ │) 。 │ ││ │ │ │ │ │ │ │├──┼─────┼────┼────┼──────┼─────────┼───┤│S40 │2,800元 │富聯芭樂│同上 │1.結算表(原│1.同意扣2,000元。 │ ││ │ │摔傷 │ │審卷㈠第239 │( 原審卷㈡第321 頁│ ││ │ │ │ │頁) │ 反面) │ ││ │ │ │ │ │2.如S39-P1(原審卷 │ ││ │ │ │ │ │㈣第354 頁) 許秀勤│ ││ │ │ │ │ │手寫記載:摔350 │ ││ │ │ │ │ │*8=2800,但S39-P4│ ││ │ │ │ │ │(同上卷第357 頁) │ ││ │ │ │ │ │顯示盤商僅扣款2000│ ││ │ │ │ │ │元。 │ ││ │ │ │ │ │ │ │├──┼─────┼────┼────┼──────┼─────────┼───┤│S41 │4,174元 │福和木瓜│100 年7 │1.結算表(原│未提出任何資料,連│ ││ │ │ │月下期 │審卷㈠第240 │盤商曾有扣款資料亦│ ││ │ │ │ │頁) │未提出。 │ │├──┼─────┼────┼────┼──────┼─────────┼───┤│S42 │4,600元 │中正8/10│100 年8 │1.結算表(原│因S42-P1( 原審卷㈣│ ││ │ │香蕉翻倒│月上期 │審卷㈠第241 │第358 頁) 許秀勤製│ ││ │ │ │ │頁) │作之出貨總表上有註│ ││ │ │ │ │2.出貨總表及│記香蕉退40件,但未│ ││ │ │ │ │ 明細表(原│記載原因,另記載盛│ ││ │ │ │ │審卷㈣第358 │豐芭樂退1 件扣貨運│ ││ │ │ │ │至360 頁) │,看不出香蕉退回原│ ││ │ │ │ │3.存摺明細(│因。又雖徐紫涵於其│ ││ │ │ │ │同上卷第361 │他短付說明P8以下之│ ││ │ │ │ │頁) │S42 有詳細說明退回│ ││ │ │ │ │ │香蕉因有轉賣情形,│ ││ │ │ │ │ │故扣款價差額為4600│ ││ │ │ │ │ │,然由此對照可知,│ ││ │ │ │ │ │其他退回水果對徐黃│ ││ │ │ │ │ │梅珠而言非無價值,│ ││ │ │ │ │ │扣款時未將退回水果│ ││ │ │ │ │ │交付伊,扣款無理由│ ││ │ │ │ │ │。 │ │├──┼─────┼────┼────┼──────┼─────────┼───┤│S43 │2,200元 │永勝香蕉│100 年8 │1.結算表(原│S43-P1( 原審卷㈣第│ ││ │ │10件 │月下期 │審卷㈠第242 │362 頁) 許秀勤製作│ ││ │ │ │ │頁) │之出貨總表記載:香│ ││ │ │ │ │2.出貨總表及│蕉150 改140 件,但│ ││ │ │ │ │明細表(原審│未記載該短少是因貨│ ││ │ │ │ │卷㈣第362至 │運所致,僅看得出盤│ ││ │ │ │ │363 頁) │商貨款有短付,惟看│ ││ │ │ │ │3.匯款金額表│不出扣款原因、計算│ ││ │ │ │ │(同上卷第36│方式及明細。 │ ││ │ │ │ │4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65 │ │ ││ │ │ │ │頁) │ │ ││ │ │ │ │ │ │ │├──┼─────┼────┼────┼──────┼─────────┼───┤│S44 │200 元 │貨運弄倒│100 年10│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1件 │月下期 │審卷㈠第246 │(原審卷㈡第322 頁│求已減││ │ │ │ │頁) │反面) │縮應刪││ │ │ │ │2.出貨總表及│ │除。 ││ │ │ │ │ 明細表(原│ │ ││ │ │ │ │審卷㈣第366 │ │ ││ │ │ │ │至367 頁) │ │ ││ │ │ │ │ │ │ │├──┼─────┼────┼────┼──────┼─────────┼───┤│S46 │392元 │11/8貨運│100 年11│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弄倒2 件│月上期 │審卷㈠第247 │(原審卷㈡第322 頁│求已減││ │ │6 粒小玉│ │頁) │反面) │縮應刪││ │ │(光明)│ │2.出貨總表及│ │除。 ││ │ │ │ │ 明細表(原│ │ ││ │ │ │ │審卷㈣第369 │ │ ││ │ │ │ │至370 頁) │ │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37│ │ ││ │ │ │ │1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72 │ │ ││ │ │ │ │頁) │ │ ││ │ │ │ │ │ │ │├──┼─────┼────┼────┼──────┼─────────┼───┤│S47 │350元 │11/8貨運│同上 │1.結算表(原│同意扣全額。 │本筆請││ │ │弄倒2 件│ │審卷㈠第247 │(原審卷㈡第323 頁│求已減││ │ │7 粒小玉│ │頁) │ ) │縮應刪││ │ │(光明)│ │2.出貨總表及│ │除。 ││ │ │ │ │明細表(原審│ │ ││ │ │ │ │卷㈣第369至 │ │ ││ │ │ │ │370 頁) │ │ ││ │ │ │ │3.匯款金額表│ │ ││ │ │ │ │(同上卷第37│ │ ││ │ │ │ │1 頁) │ │ ││ │ │ │ │4.存摺明細(│ │ ││ │ │ │ │同上卷第372 │ │ ││ │ │ │ │頁) │ │ ││ │ │ │ │ │ │ │├──┼─────┼────┼────┼──────┼─────────┼───┤│S48 │260元 │壓傷香蕉│101 年2 │1.結算表(原│未提出任何資料 │ ││ │ │1件 │月上期 │審卷㈠第253 │ │ ││ │ │ │ │頁) │ │ │├──┼─────┼────┼────┼──────┼─────────┼───┤│S49 │5,350元 │請阿土載│101 年2 │1.結算表(原│未提出任何資料 │ ││ │ │籃子 │月下期 │審卷㈠第254 │ │ ││ │ │ │ │頁) │ │ │├──┼─────┼────┼────┼──────┼─────────┼───┤│S50 │3,500元 │同上 │101 年3 │1.結算表(原│徐黃梅珠未舉證因何│ ││ │ │ │月上期 │審卷㈠第255 │故(即如伊當日未運│ ││ │ │ │ │頁) │送水果籃)以及為何│ ││ │ │ │ │2.支出傳票(│未事先與伊協調,即│ ││ │ │ │ │原審卷㈣第37│逕委託「阿土」載回│ ││ │ │ │ │3 頁) │水果籃,該部分運送│ ││ │ │ │ │ │費用與伊無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