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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上易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77號上 訴 人 李明欽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陳景裕律師被上訴人 蔡富金訴訟代理人 康四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停車位事件: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