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上 訴 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訴 人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彩繁被上訴人 五十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有財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陳有財為被上訴人五十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依同法第173 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啟源,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變更為陳有財,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04 年1 月28日高市○區00000000000000 號函足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肅珍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