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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上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上 訴 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上 訴 人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彩繁被上訴人 五十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有財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所為判決及104 年7 月1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正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肅珍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