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87號上 訴 人 高雄關帝廟法定代理人 黃富濃(原名黃富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子雲間因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元4,500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甯 馨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