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92號上 訴 人 陳佳田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被 上 訴人 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300-E2區高雄市二支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先前巳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裁定(本院於102 年5 月16日102 年度抗字第126 號)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按其訴訟標的,應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白 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