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青茂律師共 同 複代 理 人 矯恆毅律師被 上訴 人 邱毅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 日下午1 時許,於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設立之中天新聞台之「俠客開講」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爭言論一。中天公司再於同日下午4 時重播一次。復於同日晚間9 時許,於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公司)設立之TVBS電視台之「2100掏新聞」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爭言論二。聯意公司再於翌日零時及下午3時許各重播一次。系爭言論一、二(下合稱系爭言論),內容不實,誣指企業到高雄市投資很麻煩,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企業伸手、刁難,藉機收紅包、要求上酒店喝酒,企業家因而都不去高雄投資,走掉了云云,顯係故意侵害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及陳菊本人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20號之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登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3 日。
二、被上訴人則以:高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係公法人,不得享有基本權,名譽權為基本權之一,高雄市自不得享有名譽權;而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為高雄市之行政機關,並非公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名譽權之主體,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以名譽權被侵害,請求損害賠償即登報道歉,自無理由。又誹謗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法益,所保護之對象為自然人或私法人,不及於國家或其自治團體之公法人,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請求登報道歉亦無理由。再者,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被上訴人所以為系爭言論,係以媒體曾報導之下列15件弊案(下稱系爭15件弊案)為評論之基礎,即:
①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藉勢藉端向地勇公司陳啟祥索賄弊案。
②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勞務標案圍標弊案。
③高雄市政府專門委員趙嘉寶涉2009世界運動會貪污弊案。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長汪忠榮特權銷單案。
⑤前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蕭裕正利用公務資源賄選案。
⑥高雄市政府市長辦公室主任洪智坤坐擁美術館三棟豪宅要告壹週刊案。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警員王敏哲、陳建誠貪污案件。
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等國營事業回饋金交由高雄市政府統籌分配不公案。
⑨高雄市首開先例,將對碳排放量超過一萬噸的企業或工廠開徵費用案。
⑩高雄市政府兵役局長趙文男涉入採購LED路燈弊案。
⑪監察院查地勇公司爐碴案,對高雄市政府之糾正案文。
⑫高雄市永安區長黃順益辦理工程發包、採購,收受多家廠商回扣案。
⑬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黃昭輝,政風室主任謝寶仁向廠商收受賄賂,喝花酒弊案。
⑭高雄市梓官區公所總務科劉金生向廠商收取回扣弊案。
⑮高雄市桃源區長顏國昌辦理招標,涉嫌向廠商索賄弊案。足證被上訴人所評論各節均係真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並無實質惡意,自不成立侵權行為,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自無理由。又依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內容,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自無理由。且依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上訴人得依法請求更正,捨此不為,請求刊登報紙道歉,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20號之字
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登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三日。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上訴人於原審對中天公司、聯意公司請求部分,業經上訴人與中天公司、聯意公司於原審審理中成立和解在案)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堪予採信:㈠被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 日下午1 時許,於中天公司設立之
中天新聞台之「俠客開講」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爭言論一。中天公司再於同日下午4 時重播一次。
㈡被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 日晚間9 時許,於聯意公司設立之
TVBS電視台之「2100掏新聞」節目中,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系爭言論二。聯意公司再於翌日(101 年2 月3 日)零時及下午3 時許各重播一次。
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上訴人發表附表所示系
爭言論一、二,涉嫌犯刑法誹謗罪,以101年度偵字第11699號起公訴,嗣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2年9 月18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732 號,以高雄市政府為公法人之意思機關,並非刑法誹謗罪所保護之對象,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就被上訴人所涉之誹謗罪提出告訴,高雄市政府告訴不合法,屬未經告訴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103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688號判決,撤銷士林地院所為之不受理判決,發回士林地院更為適當之裁判,現由士林地院審理中。並有士林地院101 年度易字第732 號、台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2688號判決附卷可稽。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如下:㈠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是否有名譽權?㈡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有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㈢若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
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20號之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登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三日,有無理由?
六、關於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是否有名譽權部分,經查:按地方自治團體,係指依地方自治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設直轄市政府,為直轄市之行政機關。此觀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1 款、第5 條第2 項、14條之規定自明。另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是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係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惟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遭人公然侮辱,是否得主張其名譽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名譽之賠償,學界及實務界之見解,均不一致。本院認為:㈠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被害人,就法
之體系而言,固僅限於自然人及私法人,惟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雖不具獨立法人人格,但其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依法律成立各單位執行公務,其組織較諸私法人更為嚴謹,在其機關內從事公務之人員,正常之情形下,均有榮辱與共之意識,若其機關受到侮辱,則社會上一般人對該機關之評價即會產生貶損,因此行政機關與私法人相同,均須要有名譽權之保護。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行政機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
㈡又行政機關理論上雖無獨立之法人人格,惟實務上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之授權執行其職務,皆係以其機關名義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無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執行事件,均為訴訟事件及執行事件之主體(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4 項於92年2月7 日增訂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實際之情形已與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者無異,尤其行政機關之名譽如何,關係到其政務之推行是否順暢,至為重要,此與私法人應有名譽權之保護,始能實現其設立之目的相類似。又若認行政機關並無名譽權,可任人予以侮辱,此絕非民主法治國家應有之現象,故在我國,行政機關應有名譽權,始符公平正義,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行政機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
㈢再者,刑法第140 條第2 項規定,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行政機關即屬於公署,故對行政機關公然侮辱即構成犯罪,足見刑法亦認行政機關有名譽權,否則公然侮辱行政機關,何犯罪之有?民法無關於行政機關名譽權之規定,顯係疏漏,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行政機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以符整體之法制。
㈣又民主法治國家,任何法律制度之設立,都是為了實現公平
正義。就歷史發展而言,蠻荒時代弱肉強食,為了公平正義,乃形成各種社會制度、政治制度,以國家之公權力來維持公平正義,但日久生變,國家公權力不斷擴張,侵害人民之權益,為了公平正義,而產生了基本權利之理論,以對抗國家公權力之不公不義,此時擁有國家公權力之各級公法人,理論上自無基本權利可言,惟時至今日,民主法治已漸健全,人民基本權利漸獲充分之保障,乃有少數非理性者,曾公然侮辱公法人之行政機關,對此情形,若不予以糾正,即違反了原來欲實現之公平正義,故今日之下,為了公平正義,公法人之行政機關不能擁有基本權利之理論,自有稍予修正之必要,即行政機關應有基本權利中之名譽權,以糾正不理性侮辱行政機關之行為。在民事法方面,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行政機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以實現公平正義。
㈤查高雄市為直轄市,係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而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則為高雄市之行政機關,代表高雄市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其是否有名譽權,民法雖有缺漏,惟揆諸上開說明,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被上訴人辯稱高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係公法人,不得享有基本權,名譽權為基本權之一,高雄市自不得享有名譽權;而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為高雄市之行政機關,並非公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名譽權之主體云云,自不足採。
七、關於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有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部分: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內容不實,誣指企業到
高雄市投資很麻煩,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所屬公務員,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企業伸手、刁難,藉機收紅包、要求上酒店喝酒,企業家因而都不去高雄投資,走掉了云云,顯係故意侵害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及陳菊本人之名譽權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伊所以為系爭言論,係以媒體曾報導之系爭15件弊案為評論之基礎,並無不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查綜觀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確有指稱企業到高雄市投資,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有公務員,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企業伸手、刁難,藉機收紅包、要求上酒店喝酒,企業家因而都不去高雄投資,走掉了等意旨,故應審究者為被上訴人是否依其所稱之系爭15件弊案發表言論,是否有如其所說之情事。㈡查系爭15件弊案,其中第③件高雄市政府專門委員趙嘉寶涉
2009世界運動會貪污弊案,係關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專門委員借調至新聞處處長室任機要秘書之趙嘉寶,涉嫌於高雄市政府舉辦2009年第八屆世界運動會之期間,向來高雄投資之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通公司)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與廠商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向電通公司收受賄賂等情事,趙嘉寶業經法院判處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二罪及犯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一罪確定在案,另關於向電通公司收受賄賂180 萬元部分,於100 年間先後經原審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9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㈠審於102 年7 月間仍判處9 年6 月有期徒刑等情,有原審99年度訴字第977 號、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68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刑事判決可稽(卷外),足見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指稱企業到高雄市投資,高雄市政府有公務員,給企業伸手,藉機收紅包等情,並非不實,被上訴人以此認企業不願來高雄投資,亦係合理之評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言論,故意侵害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之名譽權,尚難採取。
㈢又被上訴人所發表之系爭言論,是指高雄市政府裡面有人,
會對來高雄投資之企業要拿紅包等,並非指高雄市市長即上訴人陳菊個人會如此,並無損害上訴人陳菊個人的名譽。被上訴人如此之言論,雖會造成市長陳菊對下屬監督是否不週疑問,惟上訴人陳菊是否盡到監督下屬之責任,乃是可受公評之事,且其下屬確有上開不法行為,故被上訴人稱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人違法云云,並不構成損害陳菊個人的名譽。㈣至於被上訴人所稱之系爭15件弊案中第④件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大隊長汪忠榮特權銷單案,係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汪忠榮涉嫌接受民代關說而撤銷交通罰單之情事。第⑤件前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蕭裕正利用公務資源賄選案,係關於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蕭裕正為使李昆澤順利當選,指示環保局視察施道寬謂凡參加96年12月2 日李昆澤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活動之員工,事後可以申報加班費,以此詐術向環保局請領4小時或1小時不等之加班費,請領之加班費合計為5,104 元。蕭裕正經法院以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本院100 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1 號刑事判決)。第⑥件高雄市政府市長辦公室主任洪智坤坐擁美術館三棟豪宅要告壹週刊案,係關於壹週刊報導,高雄市政府市長辦公室主任洪智坤於任職期間,連買3 棟位於美術館周邊之豪宅,疑涉貪腐,洪智坤出面澄清並擬對為不實報導之壹週刊提出告訴之情形(見99年11月4 日自由電子報之報導)。第⑦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警員王敏哲、陳建誠貪污案件,係關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偵查佐王敏哲,警員陳建誠至組頭馬仲明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之5 吾愛吾家咖啡廳之六合彩簽賭站,以現行犯逮捕馬仲明,向馬仲明詐取財物罪,經原審及本院判決有罪之情事(見原審101年度訴字第143號、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94號刑事判決)。第⑪件監察院查地勇公司爐碴案,對高雄市政府之糾正文案,係指正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公文處理不當,對該公司堆置爐碴,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各項污染,無法有效遏止等情。有各該媒體報導(卷內)、上開各判決書(卷外)、監察院糾正案文(卷內)等附卷可稽,上開被上訴人所稱五件弊案,根本與企業到高雄市投資,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有無公務員,藉機收紅包等,毫不相關,被上訴人辯稱其為系爭言論有根據上開五件弊案為評論依據,不足採取。
㈤另被上訴人所稱系爭15件弊案中,關於:
①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藉勢藉端向地勇公司陳啟祥索賄弊案。
②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勞務標案圍標弊案。
⑩高雄市政府兵役局長趙文男涉入採購LED路燈弊案。
⑫高雄市永安區長黃順益辦理工程發包、採購,收受多家廠商回扣案。
⑬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黃昭輝,政風室主任謝寶仁向廠商收受賄賂,喝花酒弊案。
⑭高雄市梓官區公所總務科劉金生向廠商收取回扣弊案。
⑮高雄市桃源區長顏國昌辦理招標,涉嫌向廠商索賄弊案。等七件,觀媒體報導,高雄市政府內雖似有公務員違法,收賄之情,惟第①、②、⑩、⑫、⑭、⑮等件,均於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後之半年、一、二年之時間後,始刊載於媒體,而第⑬件則係發生於陳菊95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前之94年間,自非「陳菊的市政府」裡面的人所為,有各該報導(卷內)、各該涉案人員之判決書(卷外)在卷可稽。是被上訴人辯稱其為系爭言論係根據上開七件弊案為評論依據,亦不足採取。
㈥至於被上訴人所稱系爭15件弊案中之第⑧件關於中油、台電
公司等國營事業回饋金交由高雄市政府統籌分配不公案。第⑨件關於高雄市首開先例,將對碳排放量超過一萬噸的企業或工廠開徵費用部分,業經上訴人表示,非上訴人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言論,即無審究之必要。且亦與企業到高雄市投資,陳菊的高雄市政府有無公務員,藉機收紅包等不相關,附此敘明。
㈦綜上,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並非全無根據,自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堪予認定。
八、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20號之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乘35.5公分),連續刊登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頭版各三日,有無理由部分:
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既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內容登報道歉,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為高雄市公法人之行政機關,無獨立之法人人格,為維持民主法治應有之秩序、實現公平正義之法制,雖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關於名譽權被侵害之規定,認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亦有名譽權,得請求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損害賠償。惟被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附件所示之內容登報道歉,為無理由,不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其理由雖與本院不盡相同,惟結論相同,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本件爭點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爭點無涉,亦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指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2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附表: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論內容┌───────┬──────────────────────┐│【系爭言論一】│「更嚴重的是什麼?更嚴重的是陳菊的市政府裡面││(101年2月2日 │ 有一些人,企業界拜託公文簽快點,程序走快一││在中天新聞台「│ 點,讓我方便一些,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俠客開講」節目│ 微的招待一下,好處拿一下,你企業家我何必惹││中發表) │ 這個麻煩?我去別的地方投資,沒有這個困擾,││ │ 我去高雄投資,不但有風險,我還要出這個紅包││ │ 錢,我還要讓你糟蹋,我還要陪你去酒店喝酒,││ │ 企業家說我不去高雄投資了,我不去了。企業家││ │ 都不去高雄投資,高雄在地經濟就發展不出來,││ │ 發展不出來影響到誰?年輕人大學畢業當兵回來││ │ ,他覺得在高雄沒機會,薪水又低,老闆又兇,││ │ 又沒辦法出頭,乾脆跑去北部,很多高雄在地的││ │ 年輕人不在高雄發展,跑到北部,造成人才大量││ │ 外流、人口縮水,影響捷運公共運輸虧錢,因為││ │ 人口太少」等語。 │├───────┼──────────────────────┤│【系爭言論二】│㈠「我知道南北現在差距非常的大,除了鎖國、鎖││(101年2月2日 │ 市以外,最大的問題包括,第一個是rent-seeki││在TVBS電視台「│ ng;第二個是transaction cost。什麼叫rent- ││2100掏新聞」節│ seeking?一個企業到這個地方投資,怕什麼? ││目中發表) │ 我最怕的是我明明希望把我所有資源,都投入到││ │ 生產有經濟價值的活動,我最怕說我層層關卡,││ │ 還要付紅包,還要付活動費,還要陪你到酒店裡││ │ 去消費;什麼叫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我││ │ 希望我所有資源都用在有價值的地方,我不希望││ │ 浪費很多無生產力的資源,你去問很多的企業,││ │ 包含郭台銘,為什麼視高雄為禁區、視高雄為畏││ │ 途?因為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人││ │ 都給你伸手,很多人都給你刁難,(主持人李濤││ │ 問:是中央?還是地方?)這是地方,我講得非││ │ 常清楚。而中央對高雄根本不瞭解,一個所謂南││ │ 部中心形同虛設,根本沒有作用,也沒有權力,││ │ 也沒有資源,也沒有人理他們,讓高雄市政府一││ │ 家獨大。在這種情況之下,大家看出上次郭台銘││ │ 投資挫敗的例子就可以得到證明。更嚴重的是如││ │ 果是外行加上貪婪,那不得了。剛才馬教授跟鳳││ │ 馨都有提到,高雄有很好重工業的基礎,重工業││ │ 是高雄製造業的骨幹,你如果要解決高雄污染的││ │ 問題,你應該引導這些重工業中油、中鋼、台船││ │ 走向新能源,走向節能減碳,走向所謂綠化能源││ │ ,可是高雄市政府不是,它想的是搞碳稅,搞碳││ │ 稅是循正道而為嗎?它不是,第一個想如何規避││ │ 財政部,第二個想如何規避環保署,第三個又跟││ │ 辦高雄世運一樣搞個基金會,議會就不要監督了││ │ ,於是收了這筆錢就變成市政府的私房錢。我再││ │ 舉個例子好了,台電在高雄有個南部火力發電廠││ │ ,它一定有所謂的回饋金,台船也有,而這個回││ │ 饋金,市政府就要求先撥到市政府,然後市政府││ │ 拿了回饋金後,它發給那個里?聽話的里發,不││ │ 聽話的里就晚一點發或刁難的發,你這就是政治││ │ 掛帥、意識型態掛帥、選舉掛帥,你當然造成企││ │ 業不敢來投資,我何必這麼麻煩呢?我到桃園、││ │ 我到北部,沒有這個麻煩,到台中沒這個麻煩,││ │ 到你高雄麻煩的不得了,也因為這樣,高雄什麼││ │ 行業最發達?濤哥我告訴大家好了,高雄只有一││ │ 個行業絕對賺錢,很發達,不斷的開,這邊開完││ │ 一家,這邊又一家,酒店嘛,酒店那就是在做 ││ │ rent-seeking最好的場域」。 ││ │㈡「照講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在高雄,就是應該││ │ 要去牽制市政府,讓地方政府不能為所欲為,讓││ │ 企業能方便投資、能有效率的投資、減少交易成││ │ 本的投資,不要付出rent-seeking活動的投資。││ │ 但我們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有沒有功能?沒有功││ │ 能,中央當然不給權,也不給資源,就成為一個││ │ 惡性循環」。 ││ │㈢「高雄縣市沒有合併以前,楊秋興在擔任高雄縣││ │ 長,高雄縣的招商成績是台灣第一名,所有的企││ │ 業家都說很喜歡到高雄縣去投資,因為沒有麻煩││ │ ,沒有rent-seeking,沒有交易成本,我很順遂││ │ ,我可以把所有的精力、資源都投入在有經濟價││ │ 值的活動。可是,縣市一合併以後,原來高雄縣││ │ 歸現在高雄市政府來管,馬上被勒令停工,勒令││ │ 停工以後,監察院說這樣不對,違反信賴保護原││ │ 則,市政府不管,行政院長發函告訴高雄市政府││ │ ,你趕快遵照監察院的糾正趕快修改,他一樣不││ │ 管你,這完全是一種地方諸侯割據的作法。所以││ │ 為什麼很多招商高雄縣楊秋興全國第一名,一合││ │ 併之後,到了陳菊的手裡,很多企業走掉了」。││ │㈣「中央事實上對高雄不了解,中央也很難從台北││ │ 的冷氣房辦公室去了解高雄那個充滿了鄉土與草││ │ 莽文化氣息的都市。中央有沒有撥錢到高雄?有││ │ ,兩千七百多億,多不多?非常的多,有沒有設││ │ 園區?有,園區也設了,錢也撥了,建設也在做││ │ 了,但是他缺了幾件事情,第一件事,誘因,你││ │ 要有誘因,企業才敢去冒險,他才願意去投資;││ │ 第二個,你有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招商團隊,這││ │ 個招商團隊不能有私心,不能增加企業的交易成││ │ 本,不能要求一些額外的東西,你就是全力為招││ │ 商,強力的招商團隊,懂得企業經營懂得企業發││ │ 展的招商團隊,過去高雄縣招商做的不錯,可是││ │ 現在整個大高雄你有沒有一個招商團隊呢?中央││ │ 既然行政院錢撥了下來,你就有責任跟地方一起││ │ 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專責的招商團隊,由行政院││ │ 南部服務中心來負責任;第三,你有了招商團隊││ │ 之後,企業才願意進來,在地的企業才願意擴大││ │ 投資,你才有機會,有了機會,年輕人大學畢業││ │ 、研究所畢業、當兵回來,才願意留在高雄,而││ │ 不會跑到台北去,人才進來了,人才留在高雄了││ │ ,高雄的發展才會進入良性循環嘛!我告訴大家││ │ ,為什麼高雄的捷運始終虧錢?大家都知道要網││ │ 狀才會賺錢,紅橘是一定虧,但是為什麼?因為││ │ 人口數不足啊,所以他的運量不夠,他自償率永││ │ 遠不足,所以他永遠虧啊,連紅橘兩線都虧,網││ │ 狀根本不可能了,高雄的公共建設就沒辦法推動││ │ ,因為人口外流,所以如何使高雄人才留下來,││ │ 使年輕人留在高雄發展,高雄的人口增加,達到││ │ 經濟規模,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突破口」。 ││ │㈤「剛才揮文說陳菊從熱比婭事件後就沒有鎖國了││ │ ,我告訴大家,真正的鎖不是形式上的鎖,而是││ │ 心理上的鎖國。我今天上午跟大陸的學生上課,││ │ 他們很多人反映他們怕去高雄,因為怕被打、怕││ │ 被罵,他們心裡有恐懼,他們一直告訴我一個畫││ │ 面,有一次馬英九帶交通部長、觀光局長到六合││ │ 夜市,有一個劉姓的前建國黨人要去潑漆,這個││ │ 畫面被媒體一直播出,給他們心裡造成陰影,所││ │ 以他們怕去高雄,他們問我去高雄會不會被人家││ │ 吐口水?會不會被罵?會不會被打?我說絕對不││ │ 會。可是問題是你作為一個地方首長,是不是要││ │ 主動把心理上的鎖國打開,是不是主動要把這個││ │ 線擦掉,擦掉這條線的人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地││ │ 方政府解鈴的人,當初繫鈴的人,當初是誰造成││ │ 這條線的?為什麼每次選舉都出現所謂的中國軍││ │ 、台灣軍?你當然會造成有線嘛,一有線,觀光││ │ 客就不來了,觀光客不來了,你政治上叫他南進││ │ 南出,或者南進北出,或者北進南出,他不要啊││ │ ,你說叫吳敦義要求大陸增加航班,問題是沒有││ │ 觀光客,沒有旅客,他如何增加航班呢?解鈴還││ │ 需繫鈴人啊,擦掉那條線吧」等語。 │└───────┴──────────────────────┘附件:
┌───────────────────────────┐│ 道歉啟事 ││道歉人邱毅於民國101年2月2日在中天新聞「俠客開講」及TVB││S 「2100掏新聞」節目中,以不實言論污衊高雄市政府及市長││陳菊,誣指企業至高雄投資,必須向高雄市政府的公務員送紅││包、招待飲宴或給予好處云云,嚴重損害高雄市政府及市長陳││菊之名譽。道歉人對上開行為深感後悔,特此公開道歉,以回││復高雄市政府之名譽,並保證日後絕不再損害高雄市政府之名││譽。 ││ 道歉人:邱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