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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再易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黃舉元再審原告 莊國士 祝高雄市○○區○○街○○○號2樓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顯堂、張瓊云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訴請撤銷原確定判決,及撤銷坐落高雄市○○區○○○段○○○○○○○ ○○○○○○○○ ○號土地上之同區段19022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第一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信託契約,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函覆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785,100 元,應徵裁判費12,885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