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61號再審原告 陳永昌再審被告 富昌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明秀兼法定代理 林世宏人法定代理人 蕭伊君法定代理人 柴正屏法定代理人 柴月嬌再審被告 蔡明秀再審被告 孫王狩猛再審被告 孫可亦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再審被告 孫玉文再審被告 孫可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