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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建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啟德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訴訟代理人 許文勝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訴訟代理人 施旭原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104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4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