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9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 上訴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薛志宏林俊杰謝佶燁王元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調整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