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 萬1,8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3 萬7,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