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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建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文瑞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5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6,097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