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黃財源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謂:聲請人前因背信案被法院判處2 年有期徒刑確定,於101年2 月17日遭相對人免職,同年4月25日入監服刑,至102年5月24日假釋出監,自斯時起即無任何收入至今,目前名下無任何財產。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雖列有聲請人之所得90萬6186元,惟其中有23萬4608元係相對人之建國分行所誤列,聲請人已向該分行申請更正中,另關於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不休假補助費共43萬2561元部分,目前遭相對人之建國分行非法扣留中,故聲請人101年度之實際所得僅有23萬9017元(906,186-234,608-432,561=239,017),至於102年度則無任何所得。又相對人雖於101 年3月2日總人甄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令內註明應發還聲請人自提儲金本息,惟相對人竟於同日以總債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指示其建國分行對於聲請人之自提儲金100萬8032元暫予保留不予發還,旋於101年3 月28日聲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另聲請人之妻吳芝楹101 年度所得總額僅2 萬8614元,其名下雖有汽車1輛及房地各1筆,惟該房地有抵押借款,以聲請人名義為借款人,需繳納30年共360 期,每月要繳納本息3萬2387元,聲請人目前已繳100期,經濟壓力沈重。綜上,聲請人係更生人,且年事已高,謀職不易,況聲請人之自提儲金及獎金悉遭相對人予以假扣押及非法扣留,是聲請人已無任何可處分之財產,經濟狀況困窘,實無能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相對人免職令、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相對人建國分行函、申請書、相對人函、高雄地院假扣押執行命令、相對人之建國分行放款繳納單、戶籍謄本等為釋明,固可釋明其被相對人免職、入監服刑、自提儲金及獎金被假扣押、扣留、繳納貸款之情。惟查聲請人自97年至101 年止,各年所得分別為1,621,175 元、1,517,644元、1,677,412元、1,711,917元、906,186元,有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歷年來所得非常豐厚,絕非無資力及缺乏經濟信用之人。又聲請人尚持有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其妻吳芝楹(原名吳秋梅)之名下尚有房、地各1筆,及2008年份之馬自達汽車1輛(汽缸容量1999㏄),並持有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 家公司之股票,亦有上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於原審尚能委任張清雄、吳晉賢、廖傑驊等3 位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足見聲請人之自提儲金存款、獎金雖遭相對人之建國分行假扣押、扣留並有貸款,但絕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訴訟費用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參照)。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