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上 訴 人 林永仁上 訴 人 林永升上 訴 人 陳林春菊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碧鳳間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