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9號上 訴 人 陳品芳
陳居聰陳居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曾獻賜律師詹秉達律師顏福松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博勛律師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 吳銘賜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許明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