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陳榮義(洪敏笋之遺囑執行人暨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王仁娜(洪敏笋之遺囑執行人暨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被上訴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股票等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