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張滄永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被上訴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系爭租約第9 條所定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部分)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張滄永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被上訴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系爭租約第9 條所定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部分)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