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張滄永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被上訴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