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重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抗字第13號抗 告 人 陳榮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救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現已退休,無工作亦無收入,尚需扶養年邁父親及4 名未成年子女,家庭開銷龐大,負擔沉重。名下不動產或為棲身住所,或為共有,無法處分變現,或處分困難,均不能自由處分。且伊覓得有資力人願出具保證書,於伊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以代釋明之不足。另伊原為相對人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德公司)股東,因相對人陳榮良拒不交付股票,致伊生活困頓,無法負擔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原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不當,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酌)。

三、經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交付股票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02 年度重抗更㈠字第1 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000,000 元,有本院上開卷宗可稽,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62,400 元。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家調字第385 號開庭通知及102 年度家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原審卷第5 至13頁)。惟本院依職權調閱抗告人及其父親洪敏笋之財產資料,抗告人自己及與他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21筆、汽車1 輛、投資1 筆,財產總額合計約64,521,040元、101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101,480 元;抗告人父親洪敏笋自己及與他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17筆、投資1 筆,財產總額合計約61,109,851元、101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42,414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本院卷第30頁),堪認抗告人所有財產之價值遠高於其所應繳納之裁判費,其父親亦非不能維持生活之人。又抗告人自承其名下有部分土地係因繼承而與第三人公同共有,則抗告人仍有權請求分割遺產,要非絕無處分之可能,縱有一時無法處分情事,該共有物具有相當之價值,亦難謂抗告人已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能力,自不得認抗告人為無資力之人。

四、又按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請求救助之事由,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3 項所規定。惟如已查明當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雖其已取具上項保證書,亦無准許訴訟救助之餘地(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第158 號判例參照)。

抗告人主張伊已覓得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於伊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云云,惟抗告人既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雖提出具保同意人張樹仁於民國

102 年6 月11日出具之保證同意書及其所有建物登記謄本,以代釋明,亦無從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並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