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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44號上 訴 人 陳福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間因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 年2 月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375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728,

20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給付執行費5,826 元,故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34,034 元(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惟上訴人僅繳交第一審裁判費7,390 元,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有各該收據為證(見原審卷頁2 、本院卷頁16),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 元、第二審裁判費16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