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上 訴 人 賀姿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猛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更正判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並聲請訴訟救助,茲限該抗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