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抗 告 人 賀姿華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4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補充判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茲限抗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