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75號上 訴 人 廖碧虹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被上訴人 陳嘉宏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股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張國彬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