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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75號上 訴 人 廖碧虹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嘉宏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