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簡何美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上訴人 陳秀蘭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主張撤銷贈與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
104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