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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上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薛欽銓被 上訴 人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薛榮德

顏清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6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3 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費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