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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家上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52號上 訴 人 林清仁

林曉薇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麗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黃柔雯律師被上訴人 江妹英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黎 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