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上 訴 人 和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益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被上訴人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 年2 月2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