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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建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晉崧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峙羽上 訴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上 訴 人 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安能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江福財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朱雅蘭律師被上訴人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建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7 年6 月13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三「返還福興款項日期/金額」欄列載金額合計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陸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之債權讓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應給付上訴人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参佰貳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晉崧通信有限公司柒佰貳拾捌萬参仟参佰貳拾貳元、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捌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應給付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参佰玖拾伍萬肆仟参佰壹拾貳元,由晉崧通信有限公司代為受領玖拾陸萬捌仟捌佰零陸元、由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代為受領壹佰玖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均自一○四年四月九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應給付上訴人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壹佰貳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参元;應給付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参佰玖拾伍萬肆仟参佰壹拾貳元,由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代為受領壹佰零陸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一○五年九月六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捌佰壹拾捌萬元為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肆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下稱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法定代理人原為胡瑞福,嗣變更為江福財,業據提出該公司人事函為證(本院卷㈡第46至48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已另行裁定准許之。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準用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次承攬被上訴人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興公司)向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承攬如附表所示9 項工程,其中第①②項工程,係以上訴人晉崧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晉崧公司)名義為之,惟所提出之證物包含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世竣公司,由天益公司改名)向福興公司請款之發票,呈現世竣公司亦有施作第①②項工程之現象。為此,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依該2 公司實際施作之範圍分別請求給付工程款,詳如附表所示。其基礎事實同一,且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㈠福興公司於民國102 年間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新設FT

TH光纜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下合稱系爭9 項工程),並簽訂採購契約書。福興公司將其中附表編號①、②、⑤、⑥項工程交由晉崧公司;③、④項工程交由世竣公司;⑦、⑧、⑨項工程交由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易公司)承包。

㈡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基於福興公司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有延宕

工程進度或影響工程品質之虞,於104 年2 月11日13時40分在該公司,召開高雄營運處第二客戶網中心「福興電訊工程公司契約債權移轉」協調會(下稱系爭協調會),會中達成協議:「福興公司(乙方)承攬營運處第二、四客網多案工程(甲方),因乙方原施工人員人力移轉自組公司(丙方即上訴人),造成乙方施工人力不足,影響後續未完成工程作業,經甲、乙、丙三人溝通討論後,在不變更合約條件下,乙方、丙方雙方合意,同意將乙方承攬甲方之工程案債權讓與丙方,繼續未完成之工程案」等語(下稱系爭協議)。惟嗣後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否認系爭協議存在,並稱福興公司已於103 年10月2 日將其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系爭工程款債權讓與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系爭債權讓與行為)。系爭債權讓與行為之通知已於同年月3 日送達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而福興公司除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有系爭工程款債權外,並無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對上訴人之上開工程款債務,顯已失去給付能力,是福興公司與第一銀行間之系爭債權讓與行為,係詐害上訴人債權之無償行為,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

24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債權讓與行為。如認系爭債權讓與行為係有償行為,第一銀行明知福興公司已負債,其唯一可供清償之資產,乃福興公司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系爭工程款債權,猶為債權讓與,且讓與金額高於借款金額,致福興公司成為無資力清償之狀態,違反債權人公平原則,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訴請撤銷系爭債權讓與行為。系爭債權讓與行為經撤銷後,上訴人與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福興公司間於104 年2 月11日成立三方協議之系爭協議即為有效,依系爭協議福興公司已將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系爭工程款債權讓與上訴人,依法已生債權讓與效力,而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系爭工程皆已由上訴人等人施作完工驗收,依上訴人與福興公司間之承攬契約及系爭協議,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給付工程款予上訴人。縱認系爭協議未成立或無效,惟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工程皆已完工驗收,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自應依約給付工程款予福興公司,福興公司亦應依約給付工程款予上訴人,該等工程款債權皆已屆清償期,並同為金錢之債,惟福興公司卻拒絕履行,且已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爰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福興公司請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給付工程款予福興公司,並由上訴人代為受領。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2 項、第242 條、系爭協議、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福興公司與第一銀行之系爭債權讓與行為應予撤銷。㈡先位聲明: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給付晉崧公司新臺幣(下同)12,064,007元、世竣公司3,259,195 元、協易公司11,377,15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備位聲明: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給付福興公司2,670,361 元,其中12,064,007元由晉崧公司代為受領;3,259,195 元由世竣公司代為受領;11,377,159元由協易公司代為受領,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減縮部分,已確定。

二、被上訴人方面:㈠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則以:伊固不爭執福興公司承攬系爭工

程,委由上訴人3 家公司施作並皆已進入完工驗收階段,倘系爭工程經驗收合格,伊應將工程款給付福興公司,並已分別給付系爭第1 項工程款5,051,916 元、系爭第7 項工程款3,439,006 元(合計應為8,490,922 元)予福興公司,惟福興公司似將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先後讓與第一銀行、上訴人,於第一銀行受讓債權範圍內,上訴人似屬第二次債權讓與契約之受讓人,致生系爭工程款債權有權領取者究為第一銀行或上訴人之疑義,伊乃於104 年4 月22日召開系爭協調會處理之,惟第一銀行並未與會,且出席各方亦未達共識而協商弗成。福興公司已將與伊間之系爭工程款債權讓與第一銀行,並未指明何債權及數額,應及於將來之債權,嗣第一銀行於103 年10月2 日以福興公司及第一銀行用印之付款通知書(下稱系爭付款通知書)通知伊,此通知早於104 年2 月11日之系爭協調會,是福興公司將債權讓與第一銀行之行為,對於伊發生效力,第一銀行為系爭工程款之債權人,而福興公司迄至104 年3 月25日止,於第一銀行貸款及履約保證餘額共計14,204,788元,是伊依系爭付款通知書將所有應付予福興公司之到期帳款,匯入第一銀行指定之備償借款專戶,於法有據。

㈡福興公司則以:伊因積欠第一銀行債務,已於103 年10月2

日將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系爭債權讓與第一銀行,並已通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已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自非詐害債權之無償行為。伊否認與上訴人、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間有達成系爭協議,且依伊與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採購契約書第31條第2 項第3 款約定,未經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允許擅自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廠商或個人者,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得終止契約,是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依約不可能同意債權讓與,事實上亦未同意。蓋系爭協調會係依協易公司所發陳情函而召開,陳情事由為請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同意依監督付款方式辦理。會議中協易公司曾提出債權讓與之方案,惟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以合約書條款明文禁止而不同意,故未達成任何協議。又上訴人於系爭協議前之104 年2 月

7 日,即曾委請律師提出業已用印完成之「債權讓與暨債務承擔契約書」4 份,經伊於104 年2 月9 日委請律師修正契約內容後,回傳上訴人用印,惟遭上訴人拒絕,是伊與上訴人從未簽立債權讓與契約,並無達成債權讓與合意。又伊否認與晉崧公司、世竣公司間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等語。㈢第一銀行則以:伊確已受讓福興公司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之系爭工程款債權,且已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亦依債權讓與規定給付款項予伊。又系爭協調會係三方人員開會,惟僅記載乙丙方之意見,並未經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承諾,況福興公司之債權早已讓與伊,是系爭協議未生效,上訴人自始未取得任何債權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改稱系爭①②項工程由晉崧公司與世竣公司共同施作。系爭各項工程,上訴人請求各項工程之金額如附表所示。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福興公司與第一銀行間之系爭債權讓與行為應予撤銷。㈢先位聲明: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給付晉崧公司8,586,129 元、世竣公司5,954,013 元及協易公司11,377,159元暨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給付福興公司25,917,301元,其中8,586,129 元由晉崧公司代為受領,5,954,013 元由世竣公司代為受領及11,377,159元由協易公司代為受領,暨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均稱:上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9 項工程之工程編號、簽約日期、開工日/ 竣工日、驗

收合格日如附表一所示;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為真正(本院卷㈠第66至130 頁、本院卷㈥第63頁),其中契約金額、結算總價、已清償金額、保固金及餘額如附表二所示。

㈡福興公司向第一銀行借貸,並委請第一銀行出具履約保證書

。福興公司於103 年10月2 日將其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工程款債權讓與第一銀行,並於同月3 日通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包括其他營運處)於同月3日收受該通知,因此匯款38筆、金額合計45,996,333元;第一銀行以之沖償福興公司之債務15,427,065元,並將32,567,691元返還福興公司,詳如附表三所示。福興公司於104 年

2 月13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迄今仍未解除。㈢第一銀行與福興公司於103 年10月2 日簽訂付款通知書約定

:「貴公司(即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與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供應廠商)因交易產生之應付款項,業經供應廠商轉讓予第一銀行辦理融資,爰請貴公司自O年O月O日起,直至第一銀行通知貴公司終止此項約定止,將所有應付予廠商之到期帳款,逕行匯入第一銀行嘉義分行指定之備償借款專戶帳號00000000000 ,戶名『福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惟以票據支付到期帳款時,應開立票據抬頭為『限存入第一銀行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 號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償借款專戶』。茲依民法第297 條債權讓與之通知辦理…」(下稱系爭債權讓與通知)等語。

㈣上訴人與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福興公司,於104 年2 月11

日13時40分在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高雄市○○區○○○路○○號3 樓,召開高雄營運處第二客戶網中心「福興電訊工程公司契約債權移轉」協調會。

㈤福興公司將向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承攬之CFKCE2226D102 年

度後協局等新設FTTH光纜工程;CFKLU2322D103 年度路竹局等新設FTTH光纜工程;CFK0F3C3D 岡山地區103 年度零星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即系爭⑦、⑧、⑨項工程)等,交由協易公司承作。

㈥第一銀行與福興公司間不爭執:福興公司截至103 年10月2

日止,計積欠第一銀行借款債務6,751,870 元及1,057 萬元履約保證債務。第一銀行所交付系爭付款通知書以及第一銀行以104 年3 月27日一嘉義字第120 號函通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福興公司將截至104 年3 月25日之14,204,788元債權讓與該公司一情,系爭債權讓與通知書未記載債權金額及債權種類、該函並未檢附債權證明文件。

㈦104 年2 月11日協調會錄音譯文內容(原審卷㈡第40至47頁)為真正。

㈧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與上訴人不爭執:第①項工程由張永興

親自出席開標程序;第②、⑦、⑧、⑨項工程由鍾安能代理福興公司出席開標程序;第⑤項工程由陳峙羽代理福興公司出席開標程序;第①、③、⑥項工程開標程序所附授權書未記載代理人;第④項工程開標程序未附授權書(本院卷㈢第

227 、228 、232 頁)。㈨福興公司迄至104 年4 月間驗收完工,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

處之系爭9 項工程款債權餘額確定為19,132,520元(不含保固金)。

㈩福興公司因須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及施作工程之資金需求,

自102 年9 月13日起至103 年9 月10日止,先後向第一銀行借款合計867 萬元(102 年9 月13日借款600 萬元;103 年

5 月29日借款78萬元;103 年6 月27日借款35萬元;103 年

7 月22日借款33萬元;103 年8 月18日借款66萬元;103 年

9 月10日借款55萬元;上開借款均不包含利息及違約金);自102 年6 月14日起至103 年9 月9 日止,先後向第一銀行申請出具履約保證書之金額合計為1,057 萬元(102 年6 月14日為399,000 元;102 年7 月19日為373,500 元;102 年

8 月14日為429,000 元;102 年9 月14日為725,000 元;

102 年10月15日為415,000 元;102 年10月21日為60萬元;

102 年11月1 日為534,500 元、534,000 元;102 年11月13日1,854,000 元;102 年11月18日619,000 元;102 年12月

2 日為854,500 元;103 年1 月28日為142 萬元;103 年2月25日為25萬元;103 年3 月4 日為218,000 元、218,000元;103 年6 月9 日為311,000 元;103 年7 月15日為205,

000 元;103 年9 月9 日為315,000 元;103 年9 月9 日為295,000 元)(原審卷二第114 至148 頁)。

「工程履約保證金」明細(本院卷㈠183 頁),記載:現金

繳納者2,085,000 元,包括①至④及⑦、⑨等項;其餘出具履約保證書者1,470,000 元,系爭9 項工程皆未違約,履約保證金返還福興公司及解除一銀的履約保證責任如本院卷㈥第78頁背面所示。

五、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定有明文。本件⑴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於原審自承:福興公司於104年2 月11日協調會(第1 次協調會)前,已將系爭9 項工程交由上訴人3 家公司承作,因福興公司分別將系爭工程款債權分別讓與第一銀行及上訴人,致何人有權領取系爭工程款生有疑義,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乃於104 年4 月22日召開協調會(下稱第2 次協調會)而未達成協議等語(原審卷㈠第46至48、80、81頁),不爭執福興公司將系爭9 項工程委由上訴人施作及福興公司將系爭工程款債權讓與上訴人等情為實,如原判決所載。另,⑵福興公司於104 年5 月14日答辯狀、104 年8 月10日審理期日,以福興公司與晉崧公司、世竣公司間未訂立書面契約為由,否認該公司與晉崧公司、世竣公司間之承攬關係存在,但不否認與協易公司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書為真正及確實有工程合約關係存在等情為實,並稱協易公司部分如已完工,願意付款等語(原審卷㈠第91頁、卷㈡第6 頁),並經原審列為不爭執事項㈤。原審因此協商並簡化爭點為:「㈢福興公司是否將系爭工程交由晉崧公司、世竣公司承包」。本院審理多時後,福興公司法定代理人於106 年8 月21日始初次到庭(於原審始終未到庭),辯稱:原審訴訟代理人之陳述有誤,與協易公司間之系爭承攬契約並非真正;契約上印章為協易公司所盜蓋云云,然對於「盜蓋」之事實,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實。且其對於訴訟代理人陳述之否認,係歷經數年後始行為之,並未同時到場即時更正,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反面解釋,自不生更正之效力,其原已發生自認之效力,並不受影響。而協易公司請求給付系爭⑦、⑧、⑨項工程款11,377,159元始終未變更,應認協易公司之主張為真正,有權請求福興公司支付該款項甚明。至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於本院更易其詞,否認晉崧公司、世竣公司施作系爭①至⑥項工程、福興公司未將系爭工程款債權讓與上訴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證明其原先所為自認與事實不符方是。經查:

㈠上訴人於本院補稱:上訴人三家公司於99年間依中華電信高

雄營運處規定,以福興公司為出名代表人組成「策略廠商」,約定任一家公司均得以福興公司名義投標,由福興公司與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成立承攬契約,再由實際投標之公司與福興公司成立次承攬契約以實際施作該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分別於96、99、103 年三次徵求「策略廠商」,協易公司於103 年取得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策略廠商」之資格等語,提出附表四之一上證一至上證四部分所示證物(外置)為憑。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雖否認上訴人上開陳述及證據為實,並稱:福興公司99年申請策略廠商的資料已銷毀云云,經本院曉諭:如未逾法定公文保存期限而自行銷毀文件,將依民事訴訟法證據妨礙規定(第282 之1 條),認定對造主張為實在等語(本院卷㈡第211 頁),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始行提出97年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局外網路工程承攬廠商管理要點、99年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建立合格局外網路廠商審查作業要點、105 年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建立合格局外網路廠商審查作業要點、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96、99、103 年三次徵求合格廠商之公告內容(本院卷㈡第24至39頁)及福興公司99年申請策略廠商之資料(本院卷㈢第43至54頁),不否認福興公司於99年登錄為策略廠商,99年至102 年間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未再重新審核等情為實(本院卷㈢第130頁)。兩造提出前開資料互核大致相符。且依福興公司99年申請策略廠商資料觀之,該公司聲稱擁有各類技術人員160人、專業技術人員34人、車輛90輛、498 坪囤料場,因此獲得80.09 之高分,其中為晉崧公司員工及車輛者:15人、4輛車;世竣公司:16人、7 輛車;協易公司:22人、10輛車,分別由證人即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或實際經營者陳峙羽、李元在、鍾安能證述及具體指明該公司之員工、車輛;並陳稱:申請期間先將員工勞保投入福興公司名下,審核通過後再將勞保轉出等語在卷(本院卷㈣第17至25頁);車輛資料名冊中僅列載22輛車為福興公司所有,上訴人三家公司所有車輛亦同時列載其中,並核與本院依職權向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所調閱之車籍資料(本院卷㈣第32至52、86至160 頁)相符。福興公司既使用上訴人員工技術證照、車輛,始能通過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審核,取得投標施作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工程之資格,而得獲利。則上訴人主張其等與福興公司約定:得以福興公司名義承包並實際施作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工程一節,尚與常理無違,足堪採信。參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提出系爭9 項工程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等資料(本院卷㈢第148 至198 頁),兩造不爭執:第①項工程由福興公司負責人張永興親自出席開標程序;第②、⑦、⑧、⑨項工程由鍾安能代理福興公司出席開標程序;第⑤項工程由陳峙羽代理福興公司出席開標程序;第①、③、⑥項工程開標程序所附授權書未記載代理人;第④項工程開標程序未附授權書一情為實。上訴人之負責人出席開標程序,如非得成為次承攬人,而能獲利外,殊無親自出席之必要,亦佐證上訴人該部分主張為實。至上訴人稱③、④項工程由李元在代理出席;⑥由陳峙羽代理出席及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稱:該3 項工程均為福興公司負責人張永興親自出席云云,兩造就此均不能證明為實。

㈡除福興公司及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於原審所為前開自認外,

上訴人於本院再提出陳情書及104 年2 月11日系爭協調會會議紀錄(即第1 次協調會)及其譯文(原審卷㈠第21至24頁、原審卷㈡第40至47頁);系爭①至⑥項工程契約之施工人員派工名冊、退貨單、發票、請退料申請單共6 冊詳如附表四之二所示(證物外置);施作系爭工程之員工資料(本院卷㈡第20至21頁)、系爭①至④及⑦至⑨項工程請款明細表、系爭①至⑥項工程各項工程施作人員名冊、勞保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明細、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驗收人員姓名、任職單位及作證人員名冊詳如附表四之三所示(證物外置);附表三上證五至上證八契約價金明細表等(證物外置);晉崧公司承作工程(①②⑤⑥項)驗收事項一覽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各4 份、世竣公司承作工程(①②③④項)驗收事項一覽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各4 份、協易公司承作工程(⑦⑧⑨項)驗收事項一覽表、完工報告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各3 份(本院卷㈢第247 至263 頁);竣工圖及施工竣工班表詳如附表四之四所示(證物外置)為憑。

⑴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不否認,第1 次協調會係因協易公司陳

情福興公司未依約支付上訴人3 家公司系爭工程款而召開,會議結論為:「福興公司(乙方)承攬營運處第二、四客網多案工程(甲方),因乙方原施工人員人力移轉自組公司(丙方即上訴人),造成乙方施工人力不足,影響後續未完成工程作業,經甲、乙、丙三人溝通討論後,在不變更合約條件下,乙方、丙方雙方合意,同意將乙方承攬甲方之工程案債權讓與丙方,繼續未完成之工程案」;第2 次協調會,上訴人、福興公司皆與會,因第一銀行未參加、福興公司同意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將債權讓與款項匯入第一銀行,而未達成協議(原審卷㈠第83頁),有各該陳情書及會議紀錄足憑。第1 次協調會議紀錄結論對於「福興公司同意將系爭9 項工程款債權讓與上訴人」一節,文義明確,並無解釋為未達成合意之空間,至該結論前段所稱「變更契約條件」,係指福興公司將「契約移轉」予上訴人,恐涉契約當事人變更,為中華電信所無法接受、不予採納而言,與債權讓與部分無涉,有該譯文可參。是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以商談過程所述為由,欲推翻該協調會結論,委無足取。另,福興公司固提出「債權讓與暨債務承擔契約書」4 份(原審卷㈠第

114 至117 頁),抗辯未簽訂該契約書,未完成約定之書面方式,故未達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云云,惟依該書面資料觀之,該書面係於104 年4 月24日所製作,早於第1 次協調會,不能證明該次協調會未達成合意。至於證人即該次會議主席江永成證實會議紀錄內容為實,但稱:當時約定仍要簽立債權讓與書云云(原審卷㈡第84至89)。然該會議紀錄並未如是記載,且如該次會議確實約定上訴人仍須提出書面通知,否則債權讓與契約不成立,則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即無因系爭債權究讓與何人生有疑義而召開第2 次協調會,希望上訴人與第一銀行協調之必要,是其該部分所述,尚無足取。此外,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另抗辯:104 年2 月11日該次協調會充其量不過討論該日之後,是否由上訴人「接續」完成系爭9 項工程之可行性或福興公司稱:該日之後上訴人並未施工,並無款項得請求云云,顯與系爭9 項工程於該日已大部分完工如附表一所示,已完工始有工程款債權,其空言否認之詞,亦無足採。

⑵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僅以上訴人所提出之竣工圖未經中華電

信高雄營運處核章及其上記載日期及點數為由,否認為上訴人所製作。上訴人說明記載點數及日期係為計算成本,並具體列出系爭9 項工程其中世竣公司施作之①②③④項工程竣工圖為洪郁齡所製作;晉崧公司施作之①②⑤⑥項工程竣工圖為曾明珠所繪製;協易公司所施作之⑦⑧⑨項工程竣工圖為鄭又瑄所繪製(本院卷㈣第260 頁),經其3 人到庭證實無訛,且各該工程檢查員葉武雄、陳恆山、許晉郎亦證實其等為系爭竣工圖之繪圖員,施工中曾與之聯絡等語(本院卷㈤第48至55頁)。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對於上訴人所提出數量龐大之竣工圖,並未指摘其實質內容有何與其所執竣工圖不符之處,則上訴人既執有未經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簽核之系爭9 項工程原始施工圖/ 竣工圖,足認該竣工圖確為上訴人員工所繪製一情屬實。

㈢福興公司於本院雖全面否認委由上訴人系爭9 項工程及債權

讓與上訴人,但就系爭9 項工程為福興公司所施作一情,則稱未執有任何文件可資證明。主張系爭9 項工程完全未領款部分,與上訴人提出已領取工程款之資料(本院卷㈣第211至232 頁)及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已清償部分工程款之情形不符。福興公司雖稱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公司之發票係發放施作員工薪資時,由該員工所提出者,核與施作人員如確屬福興公司員工,理應由福興公司發放薪資,並無另行取得上訴人公司發票始能支領之常理不符,顯見福興公司完全未參與系爭工程之施作及領款程序。又,該公司雖稱:上訴人所提出施工等資料應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所洩漏者,為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所否認(本院卷㈦第48頁);就上訴人所提出龐大之施工人員名冊,稱:其中莊錦焜、陳世杰、陳大宏的薪水是福興公司所支付云云,核與莊錦焜(更名為莊尚詮)否認系爭工程有支領福興公司薪資;陳世恩證稱:伊為長發工程行實際負責人,陳大宏、陳世杰皆為長發工程行員工,與伊一起施作系爭①②⑤⑥項工程,係向晉崧公司領款等語(本院卷㈦第110 至113 頁),皆不能證明福興公司所述為實。

㈣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雖稱:福興公司得標後在開工前的勞安

會議提出施工人員名冊,施工人員如有變動,亦應通知伊等語,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9 項工程施工人員名冊、勞工安全衛生法定告知事項協調會議紀錄(即勞安會議)(本院卷㈡第179至187頁)、其等身分證、健保卡及勞保資料(本院卷㈤第129至181頁),抗辯施工人員皆屬福興公司員工云云。惟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每1項工程僅提出1份施工人員及勞安會議資料,不能提出施工人員嗣後變動之資料,稱大部分派工單及全部之工作證已銷毀,所提出尚保存之派工單,僅記載聯絡人、工地負責人、勞安管理人員,並未記載施工人員(本院卷㈤第79頁)。依上訴人所提出系爭工程①至⑧工程施工及竣工日期及工程金額等明細表(本院卷㈦第9至44頁,下稱系爭工程施工及竣工明細表),記載每項工程下分「子工程」之序號、局別(指施作地點)、工作單編號、施工單位、施工人員、收件日、限定完工日、派工日、竣工日、工班收件日、完工或部分竣工、退件日期、回件日期、逾期原因、備註(土木編號)、送竣工報表、送結件、回件、驗收日期、請款日期等等欄位,每一子工程一件施工圖(完工轉為竣工圖):第①項工程有61張工作單、②項工程95張工作單、③項工程有55張工作單、④項工程有35張工作單、⑤項工程有84張工作單、⑥項工程有58張工作單、⑦項工程有14張工作單、⑧項工程有26張工作單;工程施工期間皆長達1、2年。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雖稱:由附表八「局別」欄觀之,很多子工程皆非系爭工程,如答辯續狀所載(本院卷㈦第63至68頁);福興公司亦附和其詞,稱:每個局就是1個工程,不會1個工程有3個局云云(本院卷㈦第113頁);107年1月29日庭期,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聲請作為輔佐人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員工施榮興稱:建工局招標之工程,其施作地點有可能不是建工局之轄區,可能在其他局的轄區施作等語(本院卷㈦第114 頁),指出福興公司及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該部分陳述之錯誤;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始改稱:依竣工圖圖號、工作單編號核對上訴人所提出前開師集竣工明細表,其中僅十全局工作單編號SKJ231 050(即第②項工程、晉崧公司施作部分)、民族局工作單編號SKJ222151(即第⑤項工程、晉崧公司施作部分)不在系爭工程中(本院卷㈦第120至130頁);上訴人因而扣除該部分款項,並更正請求金額如附表所示。

㈤另,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就上訴人所提出之施工資料,其答

辯如附表五所示,並不否認相關文件(包括領料單、退料單)與其留存福興公司印鑑章相符,其上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員工之簽名為真,而福興公司如上所述,顯未施作系爭工程,且未說明其於本院否認系爭9 項工程為上訴人所施作,方與事實相符,應認其該部分抗辯,並無足採。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9 項工程為福興公司委由上訴人所施作,可請求福興公司支付之工程款,如附表所示,應堪信實。

六、福興公司與第一銀行所成立之系爭債權讓與契約,讓與之債權為何?係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上訴人得否撤銷?㈠按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之規定,雖須經讓與

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但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而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原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至同法條第2 項所謂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蓋使債務人閱覽讓與字據,可知讓與之事實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並非以提示讓與字據為發生債權讓與效力之要件(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626 號民事判例參照)。又,民法第244 條第1 、2 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分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抗辯:福興公司為清償其對第一銀行所欠債務,於

103 年10月2 日以其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系爭工程款債權讓與第一銀行,以抵償債務,並非無償行為等語。經查:福興公司因須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及施作工程有資金需求,自102 年9 月13日起至103 年9 月10日止,先後向第一銀行借款合計867 萬元(102 年9 月13日借款600 萬元;103 年

5 月29日借款78萬元;103 年6 月27日借款35萬元;103 年

7 月22日借款33萬元;103 年8 月18日借款66萬元;103 年

9 月10日借款55萬元;上開借款均不包含利息及違約金);自102 年6 月14日起至103 年9 月9 日止,先後向第一銀行申請出具履約保證書之金額合計為1,057 萬元(102 年6 月14日為399,000 元;102 年7 月19日為373,500 元;102 年

8 月14日為429,000 元;102 年9 月14日為725,000 元;10

2 年10月15日為415,000 元;102 年10月21日為60萬元;10

2 年11月1 日為534,500 元、534,000 元;102 年11月13日1,854,000 元;102 年11月18日619,000 元;102 年12月2日為854,500 元;103 年1 月28日為142 萬元;103 年2 月25日為25萬元;103 年3 月4 日為218,000 元、218,000 元;103 年6 月9 日為311,000 元;103 年7 月15日為205,00

0 元;103 年9 月9 日為315,000 元;103 年9 月9 日為295,000 元),福興公司截至系爭債權讓與時,於第一銀行貸款及履約保證餘額共計17,321,870元(0000000 +00000000=00000000;102 年9 月13日之借款600 萬元,因嗣後有部分清償,該筆借款餘額於系爭債權讓與時為4, 081,870元),此有借款明細表、借據、線上融資業務授信暨交易總約定書、線上融資借款明細表、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暨明細表等件為證(見原審卷二第114 至148 頁)。

㈢查,福興公司因系爭工程所生資金需求,自102 年6 月14日

起,先後向第一銀行借貸多筆款項及多次申請出具履約保證書,第一銀行迄至系爭債權讓與時,對福興公司尚有6,751,

870 元之借款債權及1,570 萬元之履約保證責任尚未解除,應堪認定。又依第一銀行與福興公司簽訂付款通知書約定:「貴公司(即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與福興公司因交易產生之應付款項,業經供應廠商(即福興公司)轉讓予第一銀行辦理融資,爰請貴公司自O年O月O日起,直至第一銀行通知貴公司終止此項約定止,將所有應付予廠商之到期帳款,逕行匯入第一銀行嘉義分行指定之備償借款專戶帳號00000000000 ,戶名『福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惟以票據支付到期帳款時,應開立票據抬頭為『限存入第一銀行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 號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償借款專戶』。茲依民法第297 條債權讓與之通知辦理…」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由其文義觀之,福興公司係以其對於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工程款債權讓與第一銀行之方式,清償前所積欠第一銀行之既存借款債務及尚未解除履約保證債務。依民法第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在清償債務之範圍內,自屬有對價之有償行為。是被上訴人抗辯福興公司為清償積欠之債務,而以債權讓與之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在清償債務之範圍內,並非無償行為,尚屬可採。

㈣福興公司於103 年10月2 日將其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之工

程款債權讓與第一銀行,並於同月3 日通知中華電信公司高雄營運處、屏東營運處、台東營運處及行動通訊分公司高雄營運處(本院卷㈡第138 至141 頁)。讓與通知書,並未記載福興公司債權讓與之範圍(諸如:何特定債權或金額)。第一銀行嗣後亦未依系爭債權讓與通知所載通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終止」此項通知止為,致債權讓與之範圍不明。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包括其他營運處)於同月3 日收受該通知,因此匯款38筆、金額合計45,996,333元;第一銀行以之沖償福興公司之債務15,427,065元,並將32,567,691元返還福興公司,詳如附表三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實。第一銀行主張債權讓與之範圍即附表三所示之38筆匯款,不包含其他。並稱:上揭清償福興公司積欠第一銀行之債務,其借款日期、金額及還款日期、金額等明細及付款利息收據18份,如本院卷㈠第206 至208 、214 至246 頁),其中有借據者為⑴102 年9 月13日借款150 萬元、⑵102 年9 月13日借款450 萬元、⑶104 年1 月22日借款360 萬元、⑷

104 年1 月22日借款360 萬元,其餘為無借據之線上融資借款;上揭⑶及⑷兩筆借款已於104 年5 月25日清償完畢,借據已發還福興公司(本院卷㈠第268 頁);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匯入款應沖償多少債務,發還福興公司多少款項,為第一銀行與福興公司共同決定;104 年2 月13日福興公司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後,福興公司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該日之後的沖償為期後清償,之前雖為期前清償,亦經福興公司同意一情(本院卷㈠第263 、264 頁),為福興公司所承認無訛(本院卷㈦第235 頁背面)。第一銀行主張債權讓與之範圍僅限於附表三所示之38筆匯款,復為福興公司所不爭執,應認系爭債權讓與之範圍僅為附表三所示之38筆匯款,不及其他。

㈤上揭中華電信公司匯入款,其匯入單位之明細,如本院卷㈡

第67、68頁所示,其中第①筆(103 年10月6 日、1,970,28

8 元係支付第⑨項工程之工程款)及第⑮筆(103 年12月5日、950,574 元係支付第②項工程之工程款)(本院卷㈥第

143 頁背面)為本件高雄營運處所匯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抗辯:除①⑥⑪⑮㉗㉜㉟㊲㊳高雄營運處匯款部分,非高雄營運處匯款部分,不在債權讓與範圍;另高雄營運處匯款部分㉙、㉚、㊱為返還保固金,亦不在債權讓與範圍云云(本院卷㈥第101 、107 頁)。其既非系爭債權讓與契約之當事人,所述不在債權讓與部分,與第一銀行及福興公司所述及提出之證據又不符,自難信實。至其依系爭債權讓與通知所匯款項,既在清償其積欠福興公司工程款,應認該部分款項以生清償之效力,福興公司相對債權因而消滅。上訴人抗辯福興公司該部分債權仍屬存在云云,自無足採。

㈥是以,第一銀行收受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匯款後,確實抵償

債務部分,同時消滅福興公司之債務,不能認為係無償行為;至未抵償福興公司債務而將之返還福興公司部分,自無消滅福興公司消極財產之情事,該部分顯屬無償行為。兩造不爭執:福興公司於103 年間即因財務發生狀況無法支付上訴人3 家公司款項,致上訴人向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陳情,並於104 年2 月13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迄今尚未解除一情為實,福興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自承該公司已停業,其個人財產亦遭拍賣等語(本院卷㈥第55至57頁),顯見該公司已無資力。則第一銀行與福興公司約定假債權讓與方式,實質將部分應給付他人(包括上訴人)之工程款,轉付給福興公司,未清償該公司債務而將款項返還之,該部分自屬有害一般債權人債權之獲償甚明。上訴人依民法第

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讓與行為中無償讓與部分即附表三「返還福興公司款項」欄部分之款項32,567,691元,於法即屬有據,超過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惟,如上所述,中華電信公司所為該38筆匯款,仍就發生清償其積欠福興公司債務之效力,在福興公司將該部分款項返還中華電信公司回復原狀前,並不生中華電信公司仍應給付福興公司該部分款項之義務或不生清償之效力,上訴人主張中華電信公司仍有給付該部分款項之義務云云,尚嫌無據。

七、上訴人得請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給付之款項為何?如前所述,上訴人得請求福興公司給付之款項如附表所示,福興公司並於104 年2 月11日將系爭債權讓與上訴人及通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而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惟查:

㈠上訴人不爭執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系爭9 項工程工程結算明

細表為真,包括契約金額、結算總價、已清償金額、保固金及餘額(含稅)如附表二所示。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陳報清償系爭工程款之日期金額並提出單據為證(本院卷㈧第22至24頁、31至54頁);其中第⑦項工程結算總價為3,439,006元,於104 年1 月14日扣款9,000 元及保固金171,719 元,因此於104 年1 月26日匯款3,205,985 元,該項已無餘額,附表二該部分保固金應更正為0 ,尚與其所提出之單據(本院卷㈧第47、48頁)相符,足堪採信。另,第⑨項工程於保固期間發生國賠事件,該項保固金應更正為0 元部分,核與其提出之和解書(本院卷㈧第54頁)相符,亦堪信實。其餘歷次清償日期均在前述債權讓與日之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向福興公司所為清償,即生消滅該部分債務之效力,該部分自不在債權讓與範圍,上訴人不得請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給付甚明。此外,福興公司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之方式,或以現金為之,如①至④、⑦、⑨項工程,其餘以履約保證書代之,依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所述退還情形如附表六所示(本院卷㈥第108 頁),其中履約保證書部分已全部返還,以現金繳納部分其中①、⑨項工程在前開債權讓與日前已返還半數、⑦項工程已全部返還,至另外之半數及②、③、④項工程保證金係遭查封而尚未返還福興公司,即①之386,00

0 元、②之356,000 元、③之399,000 元、④之350,000 元、⑨之594,000 元。本件系爭工程之保固期如附表一所示,於本件辯論期日前均已屆滿,是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將該等履約保證金返還福興公司無訛。

㈡是以,104 年2 月11日該債權讓與日,上訴人自福興公司受讓得向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請求之金額,分別說明如下:

⑴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陳報①、②項工程依工作單編號列載

已清償、未清償金額分別如附表七①及②所示(本院卷㈧第

92、93頁),①部分合計已清償金額總計為5,304,511.8 元與附表二所載金額5,304,511 元大致相符,但未清償餘額列載為878,505.1 元,則與附表二所載保固金343,501 元及餘額1,222,007 元等尚未清償之數額差距甚大;②部分合計已清償金額950,603.85元與附表二所載金額950,604 元相符(四捨五入),但未清償餘額列載為105,622.65元,則與附表二所載保固金149,230 元及餘額1,884,766 元等尚未清償之數額差距甚大。為此依晉崧公司、世竣公司陳報其施工範圍(本院卷㈦第14、15、16、20;21頁)列載各工作單之施作單位以計算該二公司得請求之金額。上訴人既得受領福興公司所得請求之款項,而其並非停業中之公司,並無不能申報營業稅情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抗辯附表二所示之清償餘額應由該公司代為扣繳營業稅云云,於法自嫌無據,不應准許。

⑵第①項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尚應給付福興公司之款項為

:履約保證金386,000 元、保固金342,501 元、工程款餘額1,222,007 元,合計為1,950,508 元;其中晉崧公司施作部分總額為2,709,008 元、世竣公司施作部分總額為2,904,29

7 元;按施作總額比例(晉崧公司為0.48、世竣為0.52)分配於晉崧公司為936,244 元;世竣公司為1,014,264 元。

⑶第②項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尚應給付福興公司之款項為

:履約保證金356,000 元、保固金149,230 元、工程款餘額1,884,766元,合計為2,389,996元;其中晉崧公司請求1,636,128元、世竣公司請求235,148元皆應准許。該項工程尚殘餘518,720元。

⑷第③項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尚應給付福興公司之款項為

:履約保證金399,000 元、保固金127,508 元、工程款餘額1,589,747元,合計為2,116,255元,世竣公司請求1,579,875元,應准許之。該項工程尚殘餘536,380元。

⑸第④項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尚應給付福興公司之款項為

:履約保證金350,000 元、保固金91,206元、工程款餘額1,676,140元,合計為2,117,346元,世竣公司請求1,678,191元,准許之。該項工程尚殘餘439,155元。綜上,世竣公司此部分得受領之金額合計為:4,507,478元(1,014,264、235,148、1,579,875、1,678,191元)。

⑹第⑤項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尚應給付福興公司之款項為

:保固金145,788 元、工程款餘額1,480,440 元,合計為1,626,228元,晉崧公司請求1,496,129元,准許之。該項工程尚殘餘130,099元。

⑺第⑥項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尚應給付福興公司之款項為

:保固金174,719 元、工程款餘額3,319,652 元,合計為3,494,371元,晉崧公司請求3,214,821元,准許之。該項工程尚殘餘279,550元。綜上,晉崧公司此部分得受領之金額合計為7,283,322元(936,244、1,636,128、1,496,129、3,214,821元)。

⑻第⑦項工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尚應給付福興公司之款項為

0元:⑧項工程部分為保固金240,479元、工程款餘額4,569,108元,合計為4,809,587元;⑨項工程部分為:履約保證金594,000元、保固金0元、餘額3,390,660元,合計為3,984,660元,二者合計8,794,247元,應由協易公司受領。

⑼系爭工程款尚殘餘1,903,904元(②518,720、③536,380、

④439,155、⑤130,099、⑥279,550)㈢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不否認福興公司除系爭9 項工程外,尚有CMK0484CBF工程款1,386,470 元、CFK00H32BD工程款50,400元、CFKN123226D工程款112,077元、CFKW22322D工程款501,461元未領(本院卷㈠第168至170頁),合計2,050,408元。

嗣雖稱CFK00H32BD工程款應為0元、CFKW22322D工程款應為571,461元(本院卷㈧第27頁),但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採,仍應以其原陳報金額為據。上訴人受讓福興公司系爭9項工程得請求之款項,如上所述,分別為:世竣公司4,507,478元(請求金額為5,954,013元,不足1,446,535元);晉崧公司7,283,322元(請求金額為8,586,129元,不足1,302,807元);協易公司8,794,247元(請求金額11,377,159元,不足2,582,912元)。而福興公司迄今仍停業中,未積極處理債務,顯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上訴人主張其無法受讓福興公司債權部分,其仍為福興公司之債權人,得代位福興公司行使權利,並由其代為受領該部分款項,尚無不合。前述系爭工程款福興公司可請領之款項1,903,904元及其他工程可請領之款項2,050,408元,合計3,954,312元。惟福興公司可請求之工程款不足清償上訴人之債權,為公平起見按不足額比例分配之,則分配比例為:世竣公司為0.000(0000000/0000000,取小數點後3位其餘四捨五入,以下同)、晉崧公司為0.000(0000000/0000000)、協易公司為0.000(0000000/0000000),因此世竣公司部分金額為1,067,665元、晉崧公司金額為968,806元、協易公司部分金額為1,917,841元。則上訴人請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給付福興公司3,954,312元,由上訴人分別代位受領上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福興公司與第一銀行間之系爭債權讓與行為僅附表三「一銀沖償日期/ 金額」欄列載部分係有償行為,「返還福興款項日期/ 金額」欄列載部分非有償行為,而有侵害福興公司其他債權人之情,應認係屬詐害行為,予以撤銷。至福興公司與上訴人間之債權讓與行為為有效,福興公司得請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給付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保固金,自得由上訴人依其施作範圍受領之。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債權讓與行為如附表三「返還福興款項日期/ 金額」欄部分,暨依其與福興公司之承攬契約及系爭協議,請求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給付工程款予上訴人,分別為世竣公司4,507,478元、晉崧公司7,283,322元、協易公司8,794,247元部分;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應給付福興公司3,954,312元,由世竣代為受領1,067,665元、由晉崧公司代為受領968,806元、由協易公司代為受領1,917,841元,均為有理由。世竣公司在一審僅請求3,259,195元,於本院105年9月5日始擴張聲明(本院卷㈡第165頁),最後確定為5,954,013元,超過該金額部分為訴之追加(計追加2,694,818元)。因此世竣公司在3,259,195元範圍內及晉崧公司、協易公司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4月9日起算;世竣公司超過前開金額外之金額自105年9月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晉崧公司、協易公司請求超過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前開准許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如主文第二至四項所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世竣公司追加之訴2,694,818元,其中債權受讓部分為1,248,283元、代位受領為1,067,665元為有理由,超過部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工程編號 │本院請求者│本院請求金額│聲明金額 │├─┼─────┼─────┼──────┼──────┤│①│CFK022222D│晉崧公司 │2,239,050元 │晉崧公司 ││ │ ├─────┼──────┤8,586,129元 ││ │ │世竣公司 │2,460,799元 │ │├─┼─────┼─────┼──────┤ ││②│CFK022223D│晉崧公司 │1,636,128元 │ ││ │ ├─────┼──────┤ ││ │ │世竣公司 │235,148元 │ │├─┼─────┼─────┼──────┼──────┤│③│CFKCE222BD│世竣公司 │1,579,875元 │世竣公司 │├─┼─────┼─────┼──────┤5,954,013元 ││④│CFK02222CD│世竣公司 │1,678,191元 │ │├─┼─────┼─────┼──────┤ ││⑤│CFK022224D│晉崧公司 │1,496,129元 │ │├─┼─────┼─────┼──────┤ ││⑥│CFK022225D│晉崧公司 │3,214,821元 │ ││ │ │ │ │ │├─┼─────┼─────┼──────┼──────┤│⑦│CFKCE2226D│ │3,172,385元 │協易公司 │├─┼─────┼─────┼──────┤11,377,159元││⑧│CFKLU2322D│ │4,440,841元 │ │├─┼─────┼─────┼──────┤ ││⑨│CFK04F3C3D│ │3,763,933元 │ │└─┴─────┴─────┴──────┴──────┘附表一:

┌─┬─────┬───────┬───────┬───────┐│ │工程編號 │簽約日期 │開工日/竣工日 │驗收合格日 │├─┼─────┼───────┼───────┼───────┤│①│CFK022222D│102 年3 月28日│102 年4 月15日│104 年2 月 5日││ │ │ │104 年1 月23日│ │├─┼─────┼───────┼───────┼───────┤│②│CFK022223D│102 年6 月13日│102 年7 月 8日│103 年3 月 4日││ │ │ │104 年1 月29日│ │├─┼─────┼───────┼───────┼───────┤│③│CFKCE222BD│102 年6 月20日│102 年7 月 8日│104 年3 月30日││ │ │ │104 年3 月 4日│ │├─┼─────┼───────┼───────┼───────┤│④│CFK02222CD│102 年11月29日│102 年12月16日│104 年4 月 7日││ │ │ │104 年3 月16日│ │├─┼─────┼───────┼───────┼───────┤│⑤│CFK022224D│102 年10月17日│102 年11月12日│104 年4 月 9日││ │ │ │104 年3 月 9日│ │├─┼─────┼───────┼───────┼───────┤│⑥│CFK022225D│102 年11月22日│102 年12月 2日│104 年3 月30日││ │ │ │104 年3 月12日│ │├─┼─────┼───────┼───────┼───────┤│⑦│CFKCE2226D│103 年1 月 9日│103 年3 月17日│103 年12月 1日││ │ │ │103 年11月 6日│ │├─┼─────┼───────┼───────┼───────┤│⑧│CFKLU2322D│103 年3 月 6日│103 年3 月25日│104 年4 月10日││ │ │ │104 年1 月16日│ │├─┼─────┼───────┼───────┼───────┤│⑨│CFK04F3C3D│102 年12月20日│103 年1 月10日│104 年4 月17日││ │ │ │104 年1 月 9日│ │└─┴─────┴───────┴───────┴───────┘附表二:工程結算明細(原審卷㈡第13頁,金額已含稅)┌─┬─────┬──────┬──────┬──────┬──────┬──────┐│ │工程編號 │契約金額 │結算總價 │已清償金額 │保固金5% │餘額 │├─┼─────┼──────┼──────┼──────┼──────┼──────┤│①│CFK022222D│7,727,580元 │6,870,019元 │5,304,511元 │343,501元 │1,222,007元 │├─┼─────┼──────┼──────┼──────┼──────┼──────┤│②│CFK022223D│3,560,000元 │2,984,600元 │950,604元 │149,230元 │1,884,766元 │├─┼─────┼──────┼──────┼──────┼──────┼──────┤│③│CFKCE222BD│3,990,315元 │2,550,160元 │832,905元 │127,508元 │1,589,747元 │├─┼─────┼──────┼──────┼──────┼──────┼──────┤│④│CFK02222CD│3,507,840元 │1,824,121元 │0 │91,206元 │1,676,140元 │├─┼─────┼──────┼──────┼──────┼──────┼──────┤│⑤│CFK022224D│4,150,000元 │2,915,763元 │1,289,535元 │145,788元 │1,480,440元 │├─┼─────┼──────┼──────┼──────┼──────┼──────┤│⑥│CFK022225D│6,199,998元 │3,494,371元 │0 │174,719元 │3,319,652元 │├─┼─────┼──────┼──────┼──────┼──────┼──────┤│⑦│CFKCE2226D│2,730,000元 │3,439,006元 │3,439,006元 │0元 │0元 │├─┼─────┼──────┼──────┼──────┼──────┼──────┤│⑧│CFKLU2322D│4,368,000元 │4,809,587元 │0 │240,479元 │4,569,108元 │├─┼─────┼──────┼──────┼──────┼──────┼──────┤│⑨│CFK04F3C3D│11,884,320元│9,750,336元 │5,872,159元 │487,517元 │3,390,660元 │├─┼─────┼──────┼──────┼──────┼──────┼──────┤│ │合計 │ │ │ │ │19,132,520元│└─┴─────┴──────┴──────┴──────┴──────┴──────┘附表三:福興公司在第一銀行備償專戶交易明細表(原審卷㈡第

124 至128 頁、本院卷㈠第154至165頁)┌─┬──────┬──────┬──────┬──────┬──────┐│ │中華匯款日期│一銀沖償日期│返還福興款項│福興自行存入│帳戶餘額 ││ │/金額 │/金額 │日期/金額 │之款項 │ │├─┼──────┼──────┼──────┼──────┼──────┤│1 │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 │ ││①│1,970,288元 │78萬元 │350,281 元 │ │ ││ ├──────┤ ├──────┼──────┤ ││②│103年10月6日│ │103年10月7日│ │ ││ │350,281 元 │ │1,190,288 元│ │1,585,500元 │├─┼──────┼──────┼──────┼──────┼──────┤│2 │103 年10月15│ │103 年10月16│ │ ││③│日/441,281元│ │日843,752元 │ │ ││ ├──────┤ │ │ │ ││④│402,471元 │ │ │ │1,585,500元 ││ ├──────┼──────┼──────┼──────┼──────┤│ │ │ │103 年10月17│103 年10月20│ ││ │ │ │日56,025元 │日/61,500 元│ ││ │ │ ├──────┼──────┼──────┤│ │ │ │103 年10月24│ │ ││ │ │ │日64,350元 │ │1,526,625元 │├─┼──────┼──────┼──────┼──────┼──────┤│3 │103 年10月27│ │103 年10月27│ │ ││ │日 │ │日 │ │ ││⑤│1,243,617元 │ │2,854,828元 │ │ ││ ├──────┤ │ │ │ ││⑥│1,611,211元 │ │ │ │1,526,625元 │├─┼──────┼──────┼──────┼──────┼──────┤│4 │103年11月5日│103年11月5日│ │ │ ││⑦│724,838元 │ │ │ │ ││⑧│622,902元 │1,347,740元 │ │ │1,526,625元 ││ ├──────┼──────┼──────┼──────┼──────┤│ │ │ │103年11月7日│ │ ││ │ │ │90,000元 │ │1,436,625元 │├─┼──────┼──────┼──────┼──────┼──────┤│5 │103 年11月17│ │103 年11月17│ │ ││⑨│日79,041元 │ │日79,041元 │ │1,436,625元 ││ ├──────┤ ├──────┼──────┼──────┤│ │ │ │103 年11月20│ │ ││ │ │ │日108,750 元│ │1,327,875元 │├─┼──────┼──────┼──────┼──────┼──────┤│6 │103 年11月25│ │103 年11月25│ │ ││ │日 │ │日 │ │ ││⑩│1,282,193元 │ │ │ │ ││ ├──────┤ │ │ │ ││⑪│8,294,933元 │ │ │ │ ││ ├──────┤ │ │ │ ││⑫│1,025,828元 │ │ │ │ ││ ├──────┤ │ │ │ ││⑬│1,367,133元 │ │11,970,087元│ │1,327,875元 ││ ├──────┤ ├──────┼──────┼──────┤│ │ │ │ │103年12月2日│ ││ │ │ │ │121,350 元 │ ││ │ │ ├──────┼──────┤ ││ │ │ │ │121,350 元 │1,570,575元 │├─┼──────┼──────┼──────┼──────┼──────┤│7 │103年12月5日│ │103年12月5日│ │ ││⑭│1,878,933元 │ │ │ │ ││ ├──────┤ │ │ │ ││⑮│950,574元 │ │2,829,507元 │ │1,570,575元 ││ ├──────┼──────┼──────┼──────┼──────┤│ │ │ │103 年 12 月│ │ ││ │ │ │12 日/59,850│ │ ││ │ │ │元 │ │1,510,725元 │├─┼──────┼──────┼──────┼──────┼──────┤│8 │103 年12月15│103 年12月15│103 年12月15│ │ ││ │日 │日/75 萬元 │日 │ │ ││⑯│1,071,690元 │ │ │ │ ││ ├──────┤ │ │ │ ││⑰│638,064元 │ │959,754元 │ │1,510,725元 ││ ├──────┼──────┼──────┼──────┼──────┤│ │ │ │ │103 年12月21│ ││ │ │ │ │日/1,338元 │1,512,063元 ││ ├──────┤ ├──────┼──────┼──────┤│ │ │ │ │103 年12月31│ ││ │ │ │ │日/37,485元 │1,549,548元 ││ ├──────┤ ├──────┼──────┼──────┤│ │ │ │103 年12月31│ │ ││ │ │ │日/37,485元 │ │1,512,063元 ││ │ │ ├──────┼──────┼──────┤│ │ │ │1,338 元 │ │1,510,725元 │├─┼──────┼──────┼──────┼──────┼──────┤│9 │104年1月8日 │ │ │ │ ││⑱│387,000元 │ │ │ │1,897,725元 │├─┼──────┼──────┼──────┼──────┼──────┤│10│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12日│ │ ││⑲│1,989,429元 │55萬元 │387,000元 │ │ ││ ├──────┤ ├──────┤ │ ││⑳│1,642,732 元│ │3,082,161元 │ │ ││ ├──────┤ ├──────┤ │ ││㉑│627,021元 │ │627,021元 │ │1,510,725元 │├─┼──────┼──────┼──────┼──────┼──────┤│11│104年1月15日│104年1月16日│104年1月15日│104年1月16日│ ││㉒│794,262 元 │31萬元 │2,245,255元 │31萬元 │ ││ ├──────┤ │ │ │ ││㉓│1,450,993元 │ │ │ │1,510,725元 │├─┼──────┼──────┼──────┼──────┼──────┤│12│104年1月26日│ │104年1月26日│ │ ││㉔│1,394,310 元│ │3,814,308元 │ │ ││ ├──────┤ │ │ │ ││㉕│2,419,998 元│ │ │ │1,510,725元 │├─┼──────┼──────┼──────┼──────┼──────┤│ │ │ │ │104 年2 月10│ ││ │ │ │ │日/43,600元 │1,554,325元 │├─┼──────┼──────┼──────┼──────┼──────┤│13│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 ││㉖│596,626 元 │760,000元 │319,984元 │20500 元 │ ││ ├──────┼──────┼──────┼──────┤ ││㉗│1,079,984元 │104年2月17日│104年2月17日│ │ ││ │ │80,175元 │596,626元 │ │1,494,650元 │├─┼──────┼──────┼──────┼──────┼──────┤│14│104年3月 5日│ │ │ │ ││㉘│286,838 元 │ │ │ │1,760,988元 │├─┼──────┼──────┼──────┼──────┼──────┤│15│104年3月 9日│ │ │ │ ││㉙│377,088 元 │ │ │ │2,138,076元 │├─┼──────┼──────┼──────┼──────┼──────┤│16│104年3月12日│104年3月13日│ │ │ ││㉚│356,442元 │177,491元 │ │ │2,317,027元 │├─┼──────┼──────┼──────┼──────┼──────┤│17│104年3月16日│1,020,000 元│ │ │ ││㉛│2,044,894 元│3,629,825 元│ │ │ ││ ├──────┤17,478元 │ │ │ ││㉜│1,447,166 元├──────┤ │ │ ││ ├──────┤104年3月17日│ │ │ ││㉝│1,756,838元 │1,433,308 元│ │ │1,465,314元 │├─┼──────┼──────┼──────┼──────┼──────┤│18│104年3月25日│104年3月25日│ │ │ ││㉞│591,589元 │591,589元 │ │ │1,465,314元 │├─┼──────┼──────┼──────┼──────┼──────┤│19│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 8日│ │ │ ││㉟│864,637元 │864,637元 │ │ │1,465,514元 │├─┼──────┼──────┼──────┼──────┼──────┤│20│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13日│ │ │ ││㊱│644,506元 │278,100元 │ │ │1,831,720元 │├─┼──────┼──────┼──────┼──────┼──────┤│21│104年4月15日│104年4月21日│ │ │ ││㊲│956,493元 │956,493元 │ │ │1,831,720元 │├─┼──────┼──────┼──────┼──────┼──────┤│22│104年4月27日│ │ │ │ ││㊳│332,209元 │ │ │ │2,163,929元 │├─┼──────┼──────┼──────┼──────┼──────┤│ │ │104年5月13日│ │ │ ││ │ │177,491元 │ │ │1,986,438元 ││ │ ├──────┤ │ ├──────┤│ │ │104年5月25日│ │ │ ││ │ │1,702,738元 │ │ │283,700元 │├─┼──────┼──────┼──────┼──────┼──────┤│計│45,996,333元│15,427,065元│32,567,691元│ │ │└─┴──────┴──────┴──────┴──────┴──────┘備註:①、⑥、⑮、㉗、㉜、㉟、㊲、㊳第一銀行所載中華電信

高雄營運處匯入金額少於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所稱匯出金額30元或100元為手續費(本院卷㈥第78頁)。

附表四之一:

┌───────────┬──────────────────┐│ 證 據 名 稱 │相關內容(頁數) │├─┬─────────┼──────────────────┤│①│【 105 年 8 月 30 │【上證1】 ││ │日民事準備㈣暨聲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96年10月26日信網三││ │狀附件卷一冊】 │0000000000號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 │ │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5頁) ││ │ ├──────────────────┤│ │ │【上證2】 ││ │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局外網路策略廠商資││ │ │結果一覽表(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 │ │件外置卷一冊第6頁) ││ │ ├──────────────────┤│ │ │【上證3】 ││ │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電子採購廠商作業公││ │ │內容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 │ │外置卷一冊第7-7頁背面) ││ │ ├──────────────────┤│ │ │參加開標出席人員代表授權書(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8 頁││ │ │) ││ │ ├──────────────────┤│ │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徵求策略廠商公告(││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9-10││ │ │頁) ││ │ ├──────────────────┤│ │ │協易公司之申請表(技術人員包括晉崧公││ │ │司之陳峙羽、天益即世竣公司之技師員工││ │ │及車輛)(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 │ │外置卷一冊第11-18頁) ││ │ ├──────────────────┤│ │ │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103 年9 月18日南客││ │ │二字第1030000588號審查合格函(上訴人││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9頁││ │ │) ││ │ ├──────────────────┤│ │ │【上證5】 ││ │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採購契約書封面共5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20-24頁) ││ │ ├──────────────────┤│ │ │【上證6】 ││ │ │協易公司承攬之工程案附表A 工程名稱與││ │ │工程進行日期(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 │ │附件外置卷一冊第25頁) ││ │ ├──────────────────┤│ │ │CFKCE2226D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27頁) ││ │ ├──────────────────┤│ │ │CFKCE2226D局供材料清單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28頁││ │ │) ││ │ ├──────────────────┤│ │ │CFKCE2226D自備材料清單1份(上訴人105││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29頁) ││ │ ├──────────────────┤│ │ │CFKCE2226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30頁││ │ │) ││ │ ├──────────────────┤│ │ │CFKCE2226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3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31-32頁) ││ │ ├──────────────────┤│ │ │CFKCE2226D工程基本單價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33頁││ │ │) ││ │ ├──────────────────┤│ │ │CFKCE2226D工程單價分析表48份(上訴人││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34 ││ │ │-49頁) ││ │ ├──────────────────┤│ │ │CFKLU2322D工程總價明細表2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51、││ │ │53頁) ││ │ ├──────────────────┤│ │ │CFKLU2322D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55頁) ││ │ ├──────────────────┤│ │ │CFKLU2322D局供材料清單1份(上訴人105││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56頁) ││ │ ├──────────────────┤│ │ │CFKLU2322D自備材料清單1份(上訴人105││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57頁) ││ │ ├──────────────────┤│ │ │CFKLU2322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58頁││ │ │) ││ │ ├──────────────────┤│ │ │CFKLU2322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59-60頁背面) ││ │ ├──────────────────┤│ │ │CFKLU2322D基本單價表1 份(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61頁) ││ │ ├──────────────────┤│ │ │CFKLU2322D單價分析表136份(上訴人105││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62-87 頁││ │ │) ││ │ ├──────────────────┤│ │ │CFK04F3C3D工程造價分析表2份(上訴人1││ │ │05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89-90 ││ │ │頁) ││ │ ├──────────────────┤│ │ │CFK04F3C3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92頁││ │ │) ││ │ ├──────────────────┤│ │ │CFK04F3C3D工程造價分析表2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93 ││ │ │-94頁) ││ │ ├──────────────────┤│ │ │工程自備材料分析表1份(上訴人 105 年││ │ │8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95頁) ││ │ ├──────────────────┤│ │ │基本單價表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 │ │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96頁) ││ │ ├──────────────────┤│ │ │單價分析表9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 │ │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97-105頁) ││ │ ├──────────────────┤│ │ │【上證7】 ││ │ │世竣有限公司承攬之工程案附表B 工程名││ │ │稱與工程進行日期(上訴人105 年8 月30││ │ │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06頁) ││ │ ├──────────────────┤│ │ │CFK02222BD、CFK02222CD 工程世竣電信 ││ │ │實作金額、已付金額、未請款金額表1份 ││ │ │(上訴人 105年 8 月 30 日狀附件外置 ││ │ │卷一冊第107頁) ││ │ ├──────────────────┤│ │ │CFK02222BD工程102年6月6日空白標單1份││ │ │(上訴人 105年 8 月 30 日狀附件外置 ││ │ │卷一冊第109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廠商報價1份(上訴人105││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10 頁)││ │ ├──────────────────┤│ │ │CFK02222BD工程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份 ││ │ │(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 │ │冊第111頁) ││ │ ├──────────────────┤│ │ │CFK02222B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12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13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基本單價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14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份 ││ │ │(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 │ │冊第116頁) ││ │ ├──────────────────┤│ │ │CFK02222BD工程102 年6 月13日空白標單││ │ │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 │ │卷一冊第117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廠商報價單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18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19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20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基本單價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21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102 年6 月14日空白標單││ │ │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 │ │卷一冊第123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廠商報價單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24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份 ││ │ │(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 │ │冊第125頁) ││ │ ├──────────────────┤│ │ │CFK02222B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26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2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27、129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基本單價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30 ││ │ │頁) ││ │ ├──────────────────┤│ │ │CFK02222CD工程日期表1 份(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32-134 ││ │ │頁) ││ │ ├──────────────────┤│ │ │CFK02222B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35頁) ││ │ ├──────────────────┤│ │ │CFK02222BD工程日期表1 份(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36-137 ││ │ │頁) ││ │ ├──────────────────┤│ │ │【上證8】 ││ │ │晉崧公司承攬之工程案附表C 工程名稱與││ │ │工程進行日期(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 │ │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38頁) ││ │ ├──────────────────┤│ │ │CFK02222C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39頁) ││ │ ├──────────────────┤│ │ │CFK022225D工程日期表(上訴人105 年8 ││ │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40-144 頁)││ │ ├──────────────────┤│ │ │CFK022224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45-145之1頁 ) ││ │ ├──────────────────┤│ │ │CFK022224D工程日期表(上訴人105 年8 ││ │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46-150 頁)││ │ ├──────────────────┤│ │ │晉崧公司承攬之工程案附表C-1 工程名稱││ │ │與工程進行日期(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 │ │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51頁) ││ │ ├──────────────────┤│ │ │CFK022222D 實作金額、已付金額、未請 ││ │ │款金額表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 │ │ 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52頁) ││ │ ├──────────────────┤│ │ │CFK022223D實作金額、已付金額、未請 ││ │ │款金額表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 │ │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53頁) ││ │ ├──────────────────┤│ │ │CFK022222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54頁) ││ │ ├──────────────────┤│ │ │CFK022222D工程逾期日期表(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55-156 ││ │ │頁) ││ │ ├──────────────────┤│ │ │CFK022223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57頁) ││ │ ├──────────────────┤│ │ │CFK022223D工程日期表4 份(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58-161 ││ │ │頁) ││ │ ├──────────────────┤│ │ │CFK022222D工程人員裝備檢查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63頁) ││ │ ├──────────────────┤│ │ │CFK022222D工程人員資料證件檢查表(上││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63之1頁) ││ │ ├──────────────────┤│ │ │CFK022222D工程車輛檢查表(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64-165 ││ │ │頁) ││ │ ├──────────────────┤│ │ │CFK022222D工程各種專業證照等檢查表 ││ │ │(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 │ │冊第166-168頁) ││ │ ├──────────────────┤│ │ │CFK022222D工程102 年4 月12日空白標單││ │ │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 │ │卷一冊第170頁) ││ │ ├──────────────────┤│ │ │CFK022222D工程報價單1 份(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71 頁)││ │ ├──────────────────┤│ │ │CFK022222D工程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份 ││ │ │(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 │ │冊第172頁) ││ │ ├──────────────────┤│ │ │CFK022222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73頁) ││ │ ├──────────────────┤│ │ │CFK022223D工程102 年6 月3 日空白標單││ │ │1 份(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 │ │卷一冊第175頁) ││ │ ├──────────────────┤│ │ │CFK022223D工程報價單1 份(上訴人105 ││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76 頁)││ │ ├──────────────────┤│ │ │CFK022223D工程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 份││ │ │(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 │ │冊第177頁) ││ │ ├──────────────────┤│ │ │CFK022223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78 ││ │ │頁) ││ │ ├──────────────────┤│ │ │CFK022223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79頁) ││ │ ├──────────────────┤│ │ │CFK022223D工程基本單價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80 ││ │ │頁) ││ │ ├──────────────────┤│ │ │CFK022223D工程契約標單1份(上訴人105││ │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83 頁)││ │ ├──────────────────┤│ │ │CFK022223D工程廠商報價單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84 ││ │ │頁) ││ │ ├──────────────────┤│ │ │CFK022223D工程線路施工工程概要表1份 ││ │ │(上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 │ │冊第185頁) ││ │ ├──────────────────┤│ │ │CFK022223D工程總價明細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86 ││ │ │頁) ││ │ ├──────────────────┤│ │ │CFK022223D工程契約價金明細表1份(上 ││ │ │訴人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 │ │187頁) ││ │ ├──────────────────┤│ │ │CFK022223D工程基本單價表1份(上訴人 ││ │ │105 年8 月30日狀附件外置卷一冊第188 ││ │ │頁) │└─┴─────────┴──────────────────┘附表四之二:

┌───────────┬──────────────────┐│ 證 據 名 稱 │相關內容(頁數) │├─┬─────────┼──────────────────┤│①│【 105 年 4 月 6 │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CFK02││ │民事準備書暨聲請狀│高雄建工局等新設 FTTH 光纜承攬工程,││ │附件:上證1-1 外置│102 至 103 年開工前協調會出席人員、 ││ │ 】 │施工人員名冊各1份 ││ │ │(第1-1頁) ││ │ ├──────────────────┤│ │ │102 至 103 年員工薪資轉帳明細表 2 份││ │ │(第2 至 2-1頁) ││ │ ├──────────────────┤│ │ │請款明細表6份 ││ │ │(第2-2至2-7頁) ││ │ ├──────────────────┤│ │ │匯款回條129份 ││ │ │(第2-8至2-54頁) ││ │ ├──────────────────┤│ │ │102 至 103 年員工意外險 -- 富邦僱主 ││ │ │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共3份 ││ │ │(第3-1至3-3頁) ││ │ ├──────────────────┤│ │ │投保單位世竣公司之員工勞保資料18份(││ │ │第3-4 至3-21頁) ││ │ ├──────────────────┤│ │ │要保單位晉崧公司之國泰人壽團體保險保││ │ │險單、被保險人員工名冊各1 份(第3-22││ │ │至3-24頁) ││ │ ├──────────────────┤│ │ │要保人晉崧公司之明台產物僱主補償契約││ │ │責任保險單1 份(第3-25至3-28頁) ││ │ ├──────────────────┤│ │ │103 年 4 月 3 日工程款結算金額 1 紙 ││ │ │(第4頁) ││ │ ├──────────────────┤│ │ │電信線路發包工程請款總計表1紙 ││ │ │(第4-1頁) ││ │ ├──────────────────┤│ │ │請款發票及匯款書回條各1紙 ││ │ │(第4-2頁) ││ │ ├──────────────────┤│ │ │晉崧公司請款明細單1紙 ││ │ │(第4-3頁) ││ │ ├──────────────────┤│ │ │104 年 4 月 26 日第二次請款福興退回 ││ │ │發票未付款之統一發票2張 ││ │ │(第4-4至4-5頁) ││ │ ├──────────────────┤│ │ │送貨單15份 ││ │ │(第5至5-4頁) ││ │ ├──────────────────┤│ │ │統一發票33份 ││ │ │(第5-5至5-22頁) ││ │ ├──────────────────┤│ │ │電信領料單38份 ││ │ │(第6至6-37頁) ││ │ ├──────────────────┤│ │ │電信繳退料單63份 ││ │ │(第6-38至6-100頁) ││ │ ├──────────────────┤│ │ │派工表110份 ││ │ │(第7至7-116頁) │├─┼─────────┼──────────────────┤│②│【 105 年 4 月 6 │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CFK02││ │民事準備書暨聲請狀│高雄民族局等新設 FTTH 光纜承攬工程之││ │附件:上證1-2 外置│工作人員名冊1紙 ││ │ 】 │(第1頁) ││ │ ├──────────────────┤│ │ │匯款回條48份 ││ │ │(第2至2-47頁) ││ │ ├──────────────────┤│ │ │要保單位晉崧公司之國泰人壽團體保險保││ │ │險單1 份、被保險人員工名冊(第3 至3 ││ │ │-2) ││ │ ├──────────────────┤│ │ │明台產物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 ││ │ │(第3-3 至 3-5頁) ││ │ ├──────────────────┤│ │ │103 年 4 月 3 日工程款結算金額 1 紙 ││ │ │(第4頁) ││ │ ├──────────────────┤│ │ │請款發票、104 年 3 月印花稅繳款書、 ││ │ │請款明細單各1紙 ││ │ │(第4-1 至 4-3頁) ││ │ ├──────────────────┤│ │ │統一發票22份 ││ │ │(第5至5-11頁) ││ │ ├──────────────────┤│ │ │電信領料單52份 ││ │ │(第6至6-51頁) ││ │ ├──────────────────┤│ │ │電信繳退料單37份 ││ │ │(第6-52至6-88頁) ││ │ ├──────────────────┤│ │ │派工表54份 ││ │ │(第7至7-53頁) │├─┼─────────┼──────────────────┤│③│【 105 年 4 月 6 │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CFK02││ │民事準備書暨聲請狀│高雄明誠局等新設 FTTH 光纜承攬工程之││ │附件:上證1-3 外置│施工人員名冊1 紙(第1頁 ) ││ │ 】 ├──────────────────┤│ │ │匯款回條123份 ││ │ │(第2 至2-44頁) ││ │ ├──────────────────┤│ │ │要保單位晉崧公司之國泰人壽團體保險保││ │ │險單、被保險人員工名冊各1 份(第3 至││ │ │3-2頁) ││ │ ├──────────────────┤│ │ │明台產物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 ││ │ │(第3-3 至 3-5頁) ││ │ ├──────────────────┤│ │ │匯款回條3份 ││ │ │(第3-6頁) ││ │ ├──────────────────┤│ │ │103 年 4 月 3 日工程款結算金額(未請││ │ │款)(第4頁) ││ │ ├──────────────────┤│ │ │統一發票22份 ││ │ │(第5 至5-11頁) ││ │ ├──────────────────┤│ │ │電信領料單38份 ││ │ │(第6 至6-37頁) ││ │ ├──────────────────┤│ │ │電信繳退料單41份 ││ │ │(第6-38至6-78頁) ││ │ ├──────────────────┤│ │ │派工表35份 ││ │ │(第7至 7-34頁) │├─┼─────────┼──────────────────┤│④│【 105 年 4 月 6 │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CFK02││ │民事準備書暨聲請狀│高雄十全局等新設 FTTH 光纜承攬工程 ││ │附件:上證1-4 外置│102 至 103 年開工前協調會出席人員、 ││ │ 】 │施工人員名冊各1份 ││ │ │(第1至1-1頁) ││ │ ├──────────────────┤│ │ │102至103年員工薪資轉帳明細表2份 ││ │ │(第2至 2-1頁) ││ │ ├──────────────────┤│ │ │請款明細表6份 ││ │ │(第2-2至 2-7頁) ││ │ ├──────────────────┤│ │ │匯款回條126份 ││ │ │(第2-8至 2-53頁) ││ │ ├──────────────────┤│ │ │富邦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6紙 ││ │ │份(第3至3-3 、5-10至5-11頁) ││ │ ├──────────────────┤│ │ │勞保投保資料18份 ││ │ │(第3-4至3-21頁) ││ │ ├──────────────────┤│ │ │國泰人壽團體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員工││ │ │名冊各 1 份(第3-22 至3-24頁) ││ │ ├──────────────────┤│ │ │明台產物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 ││ │ │(第3-25至3-27頁) ││ │ ├──────────────────┤│ │ │103 年 4 月 3 日工程款結算金額1紙 ││ │ │(第4頁) ││ │ ├──────────────────┤│ │ │福興公司請款統一發票2紙 ││ │ │(第4-1頁) ││ │ ├──────────────────┤│ │ │統一發票33紙 ││ │ │(第5-4至5-9、5-13至5-24頁) ││ │ ├──────────────────┤│ │ │請款統計表1 紙(第4-2頁) ││ │ ├──────────────────┤│ │ │統一發票及匯款明細、請款明細單、印花││ │ │稅繳款書各 1 份(第4-3至 4-5頁) ││ │ ├──────────────────┤│ │ │送貨單15份 ││ │ │(第5 至5-3 、5-12頁) ││ │ ├──────────────────┤│ │ │電信領料單 56份 ││ │ │ (第6 至6-55頁) ││ │ ├──────────────────┤│ │ │電信繳退料單42份 ││ │ │(第6-56至6-97頁) ││ │ ├──────────────────┤│ │ │派工單98份 ││ │ │(第7 至 7-97頁) │├─┼─────────┼──────────────────┤│⑤│【 105 年 4 月 6 │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CFK02││ │民事準備書暨聲請狀│高雄楠梓局等新設 FTTH 光纜承攬工程 ││ │附件:上證1-5 外置│102 至 103 年開工前協調會出席人員、 ││ │ 】 │施工人員名冊各 1 紙 ││ │ │(第1至 1-1頁) ││ │ ├──────────────────┤│ │ │102至103年薪資轉帳明細表2份 ││ │ │(第2至 2-1頁) ││ │ ├──────────────────┤│ │ │請款明細表 6 份 ││ │ │(第2-2至 2-7頁) ││ │ ├──────────────────┤│ │ │富邦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3紙 ││ │ │(第3至3-2頁) ││ │ ├──────────────────┤│ │ │勞保投保資料18份 ││ │ │(第3-3至3-20頁) ││ │ ├──────────────────┤│ │ │結算金額(未請款) 1紙 ││ │ │ (第4頁) ││ │ ├──────────────────┤│ │ │統一發票 11 份 ││ │ │(第5、5-1 至5-3 、5-9 至5-10頁) ││ │ ├──────────────────┤│ │ │送貨單15份 ││ │ │(第5-4至5-8頁) ││ │ ├──────────────────┤│ │ │電信領料單 33份 ││ │ │ (第6 至6-32頁) ││ │ ├──────────────────┤│ │ │電信繳退料單28份 ││ │ │(第6-33至6-60頁) ││ │ ├──────────────────┤│ │ │派工表 137 份 ││ │ │(第7 至7-136頁) ││ │ ├──────────────────┤│ │ │高雄市政府 104 年 3 月 3 日高市府經 ││ │ │商公字第 10450827200 號函暨附件:世 ││ │ │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第8至 8-7頁) │├─┼─────────┼──────────────────┤│⑥│【 105 年 4 月 6 │福興公司承攬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CFK02││ │民事準備書暨聲請狀│高雄左營局等新設 FTTH 光纜承攬工程 ││ │附件:上證1-6 外置│102 至 103 年開工前協調會出席人員、 ││ │ 】 │施工人員名冊各 1紙(第1至 1-1頁) ││ │ ├──────────────────┤│ │ │102至103年薪資轉帳明細表2份 ││ │ │(第2至2-1頁) ││ │ ├──────────────────┤│ │ │請款明細表 6 份 ││ │ │(第2-2至 2-7頁) ││ │ ├──────────────────┤│ │ │富邦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3紙 ││ │ │(第3至3-2頁) ││ │ ├──────────────────┤│ │ │勞保投保資料18份 ││ │ │(第3-3至3-20頁) ││ │ ├──────────────────┤│ │ │結算金額1紙(第4頁) ││ │ ├──────────────────┤│ │ │統一發票12份 ││ │ │(第4-1 、5-5 至5-10頁) ││ │ ├──────────────────┤│ │ │請款明細單及匯款明細各1紙 ││ │ │(第4-2至4-3頁) ││ │ ├──────────────────┤│ │ │送貨單15份 ││ │ │(第5至 5-4頁) ││ │ ├──────────────────┤│ │ │電信領料單39份 ││ │ │(第6至6-38頁) ││ │ ├──────────────────┤│ │ │電信繳退料單40份 ││ │ │(第6-39至6-78頁) ││ │ ├──────────────────┤│ │ │派工表168 份(第7至7-167頁) ││ │ ├──────────────────┤│ │ │高雄市政府 104 年 3 月 3 日高市府經 ││ │ │商公字第 10450827200 號函暨附件:世 ││ │ │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第8至 8-7頁) │└─┴─────────┴──────────────────┘附表四之三:

┌───────────┬──────────────────┐│ 證 據 名 稱 │相關內容(頁數) │├─┬─────────┼──────────────────┤│①│【 105 年 7 月 19 │【附表1】 ││ │日民事準備㈢暨聲請│CFK022222D、CFK022223D工程請款明細表││ │狀附件外置卷一】 │各1 份(第6頁) ││ │ ├──────────────────┤│ │ │【附表2】 ││ │ │CFK02222BD、CFK02222CD工程請款明細表││ │ │各1 份(第7頁) ││ │ ├──────────────────┤│ │ │【附表3】 ││ │ │CFKCE2226D、CFKLU2322D、 CFK04F3C3D ││ │ │工程請款明細表各1 份(第8頁) ││ │ ├──────────────────┤│ │ │【附表4】 ││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興公司之承攬契約工││ │ │程款債權事證整理表1 份(第9-10頁) ││ │ ├──────────────────┤│ │ │CFK02222BD事證明細目錄1 份(第11頁)││ │ ├──────────────────┤│ │ │CFK02222B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12頁)││ │ ├──────────────────┤│ │ │世竣公司勞保資料21份(第13-33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62份(第34-9││ │ │5頁) ││ │ ├──────────────────┤│ │ │驗收人員名單、任職單位及作證人員名單││ │ │1 份(第96頁) ││ │ ├──────────────────┤│ │ │CFK022222D事證明細目錄1 份(第97頁)││ │ ├──────────────────┤│ │ │CFK022222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98頁)││ │ ├──────────────────┤│ │ │CFK022223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99頁)││ │ ├──────────────────┤│ │ │世竣公司勞保資料21份(第100-120頁) ││ │ ├──────────────────┤│ │ │晉崧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48份(第12││ │ │1-168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2份(第169-││ │ │260頁) ││ │ ├──────────────────┤│ │ │驗收人員名單、任職單位及作證人員名單││ │ │1 份(第261頁) │├─┼─────────┼──────────────────┤│②│【 105 年 7 月 19 │CFK022225D事證明細目錄1份(第262頁)││ │日民事準備(三)暨├──────────────────┤│ │聲請狀附件外置卷二│CFK022225D施工人員名冊1份(第263頁)││ │】 ├──────────────────┤│ │ │晉崧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48份(第 ││ │ │264-311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0份(第312-││ │ │341頁) ││ │ ├──────────────────┤│ │ │驗收人員名單、任職單位及作證人員名單││ │ │1 份(第342頁) ││ │ ├──────────────────┤│ │ │CFK022224D事證明細目錄1份(第343頁)││ │ ├──────────────────┤│ │ │CFK022224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344 頁││ │ │) ││ │ ├──────────────────┤│ │ │晉崧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48份(第34││ │ │5-392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0份(第393-││ │ │422頁) ││ │ ├──────────────────┤│ │ │驗收人員名單、任職單位及作證人員名單││ │ │1 份(第423頁) ││ │ ├──────────────────┤│ │ │CFKLU2322D事證明細目錄1份(第425頁)││ │ ├──────────────────┤│ │ │CFKLU2322D施工人員名冊1份(第426頁)││ │ ├──────────────────┤│ │ │協易公司勞保資料10份(第427-436頁) ││ │ ├──────────────────┤│ │ │協易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26份(第43││ │ │7-462頁) ││ │ ├──────────────────┤│ │ │協易公司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 │ │1 份(第463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6份(第464-4││ │ │69頁) ││ │ ├──────────────────┤│ │ │協易公司員工薪資印領清冊6 份(第470 ││ │ │-475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5份(第476-4││ │ │80頁) ││ │ ├──────────────────┤│ │ │協易公司員工薪資印領清冊5 份(第481 ││ │ │-485頁) ││ │ ├──────────────────┤│ │ │CFKLU2322D 工程承辦人員、驗收人員、 ││ │ │工地負責人、領供領班、資管人員名單1 ││ │ │紙(第486頁) ││ │ ├──────────────────┤│ │ │CFK04F3C3D事證明細目錄1 份(第489 頁││ │ │) ││ │ ├──────────────────┤│ │ │CFK04F3C3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490 頁││ │ │) ││ │ ├──────────────────┤│ │ │協易公司勞保資料10份(第491-500頁 )││ │ ├──────────────────┤│ │ │協易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26份(第 ││ │ │501 -526頁) ││ │ ├──────────────────┤│ │ │協易公司保險對象名冊1 份(第527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6 份(第528 ││ │ │-533頁) ││ │ ├──────────────────┤│ │ │協易公司員工薪資印領清冊6 份(第534 ││ │ │-539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5 份(第540 ││ │ │-544頁) ││ │ ├──────────────────┤│ │ │協易公司員工薪資印領清冊5 份(第545 ││ │ │-549頁) ││ │ ├──────────────────┤│ │ │CFK04F3C3D工程承辦人員、驗收人員、 ││ │ │工地負責人、領供領班、資管人員名單1 ││ │ │紙(第550頁) ││ │ ├──────────────────┤│ │ │CFKCE2226D事證明細目錄1 份(第553 頁││ │ │) ││ │ ├──────────────────┤│ │ │CFKCE2226D施工人員名冊(第554頁 ) ││ │ ├──────────────────┤│ │ │協易公司勞保資料10份(第555-564頁 )││ │ ├──────────────────┤│ │ │協易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26份(第 ││ │ │565 -590頁) ││ │ ├──────────────────┤│ │ │協易公司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 │ │1 份(第591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6 份(第592 ││ │ │-597頁) ││ │ ├──────────────────┤│ │ │協易公司員工薪資印領清冊6 份(第598 ││ │ │-603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5 份(第604 ││ │ │-608頁) ││ │ ├──────────────────┤│ │ │協易公司員工薪資印領清冊5 份(第609 ││ │ │-613頁) ││ │ ├──────────────────┤│ │ │CFKCE2226D工程承辦人員、驗收人員、 ││ │ │工地負責人、領供領班、資管人員名單1 ││ │ │紙(第614頁) │├─┼─────────┼──────────────────┤│③│【 105 年 7 月 19 │CFK02222CD事證明細目錄1 份(第615 頁││ │日民事準備㈢暨聲請│) ││ │狀附件外置卷三】 ├──────────────────┤│ │ │CFK02222C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616 頁││ │ │) ││ │ ├──────────────────┤│ │ │世竣公司勞保資料21份(第617-637 頁)││ │ ├──────────────────┤│ │ │驗收人員名單、任職單位及作證人員名單││ │ │1 份(第700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62份(第638 ││ │ │-699頁) ││ │ ├──────────────────┤│ │ │CFK02222BD事證明細目錄1 份(第701 頁││ │ │) ││ │ ├──────────────────┤│ │ │CFK02222B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702 頁││ │ │) ││ │ ├──────────────────┤│ │ │CFK022222D施工人員名冊1 份(第703 頁││ │ │) ││ │ ├──────────────────┤│ │ │世竣公司勞保資料21份(第704-724 頁)││ │ │ ││ │ ├──────────────────┤│ │ │晉崧公司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48份(第 ││ │ │725 -772頁)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2份(第773 ││ │ │-864頁) ││ │ ├──────────────────┤│ │ │【附表5】 ││ │ │驗收人員名單、任職單位及作證人員名單││ │ │1 份(第865-866頁) ││ │ ├──────────────────┤│ │ │【附表6】 ││ │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高雄營運客戶網路中││ │ │心、協易公司工程人員職務及聯絡電話1 ││ │ │紙(第867頁) │└─┴─────────┴──────────────────┘附表四之四:

┌───────────┬─────────────────┐│ 證 據 名 稱 │相關內容 │├─┬─────────┼───┬──────┬──────┤│①│【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01至 │SKJ121365至 │2C3-001至 ││ │共10冊】 │044 │SKJ151197 │5W1-044 ││ │CFK022222D 晉崧施 │ │ │ ││ │作竣工圖一冊 │ │ │ │├─┼─────────┼───┼──────┼──────┤│②│【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21、 │SKJ131424至 │3N1-021至 ││ │共10冊】 │031 至│SKJ151189 │6N3-061 ││ │CFK022222D 世竣施 │40、43│ │ ││ │作竣工圖一冊 │至61 │ │ │├─┼─────────┼───┼──────┼──────┤│③│【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01 至│SKJ122137至 │2C2-001至 ││ │共10冊】 │063 │SKJ231086 │3N1-063 ││ │CFK022223D 晉崧施 │ │ │ ││ │作竣工圖一冊 │ │ │ │├─┼─────────┼───┼──────┼──────┤│④│【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64 至│SKJ132101 至│3N2-064至 ││ │共10冊】 │078 │SKJ232074 │3N2-078 ││ │CFK022223D 世竣施 │ │ │ ││ │作竣工圖一冊 │ │ │ │├─┼─────────┼───┼──────┼──────┤│⑤│【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01 至│SKJ161324至 │6N3-001 至 ││ │共10冊】 │077 │SKJ262071 │6W2-032 ││ │CFK02222BD 竣工圖 │ │ │ ││ │一冊 │ │ │ │├─┼─────────┼───┼──────┼──────┤│⑥│【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01 至│SKJ232075至 │3N2-001至 ││ │共10冊】 │049 │SKJ261400 │6N3-049 ││ │CFK02222CD 竣工圖 │ │ │ ││ │一冊 │ │ │ │├─┼─────────┼───┼──────┼──────┤│⑦│【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01 至│SKJ221309至 │2C3-001至 ││ │共10冊】 │102 │SKJ231303 │3N1-102 ││ │CFK022224D 竣工圖 │ │ │ ││ │一冊 │ │ │ │├─┼─────────┼───┼──────┼──────┤│⑧│【上訴人 106 年 2 │圖號 │工作單編號 │流水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001至 │SKJ251112至 │5W1-001至 ││ │共10冊】 │111 │SKJ352053 │5N7-111 ││ │CFK022225D 竣工圖 │ │ │ ││ │一冊 │ │ │ │├─┼─────────┼───┴──────┴──────┤│⑨│【上訴人 106 年 2 │ 工作單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SKH239085至 ││ │共10冊】 │SKH376021 ││ │CFK022226D 竣工圖 │ ││ │一冊 │ │├─┼─────────┼─────────────────┤│⑩│【上訴人 106 年 2 │ 工作單編號 ││ │月 3 日民事準備( ├─────────────────┤│ │六)狀附件:竣工圖│SKH273054至 ││ │共10冊】 │SKH378047 ││ │CFKLU2322D 竣工圖 │ ││ │一冊 │ │└─┴─────────┴─────────────────┘附表五:

中華電信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答辯續二狀表格(本院卷㈡ 55 至 62 頁)┌───┬────────────┬─────────────────┐│頁數 │CFK02222CD工程案證據名稱│中華電信意見 │├───┼────────────┼─────────────────┤│1-1 │開工前協調會議出席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法定告知事項協調會議紀││ │施工人員名冊 │錄,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 │ │施工人員名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 │ │,否認其形式真正。 │├───┼────────────┼─────────────────┤│2-7 │薪資轉帳明細表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3-20 │員工意外險、勞保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勞保││ │ │資料,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 │ │訴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 │ │係及債權。 │├───┼────────────┼─────────────────┤│4 │結算金額(未請款)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5-10 │送貨單、發票(協昇通運行│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形式真正││ │) │。 │├───┼────────────┼─────────────────┤│6-60 │領、退料單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此僅為中華電信與││ │ │福興公司間之履約資料,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7-137 │派工單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8-7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天益變│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人等││ │更為世竣) │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及債││ │ │權。 │└───┴────────────┴─────────────────┘┌───┬────────────┬─────────────────┐│頁數 │CFK02225D工程案證據名稱 │被上訴人意見 │├───┼────────────┼─────────────────┤│1 │施工人員名冊 │施工人員名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 │ │,否認其形式真正。 │├───┼────────────┼─────────────────┤│2-44 │薪資轉帳明細表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3-6 │員工意外險 │ 團體壽險保單之形式真正不爭執,但 ││ │ │ 無法證明上訴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 ││ │ │ 在系爭契約關係及債權。 ││ │ │ 被保險人名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 ││ │ │ 書,否認其形式真正。 ││ │ │ 其他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形 ││ │ │ 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人等 ││ │ │ 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及 ││ │ │ 債權。 │├───┼────────────┼─────────────────┤│4 │結算金額(未請款)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5-11 │發票(協昇通運行)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6-78 │領、退料單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此僅為中華電信與││ │ │福興公司間之履約資料,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7-34 │派工單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頁數 │CFK02224D工程案證據名稱 │被上訴人意見 │├───┼────────────┼─────────────────┤│1 │施工人員名冊 │施工人員名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 │ │,否認其形式真正。 │├───┼────────────┼─────────────────┤│2-47 │薪資轉帳明細表 │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形式真正││ │ │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人等與福興公││ │ │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及債權。 │├───┼────────────┼─────────────────┤│3-5 │員工意外險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團體││ │ │保險保險單,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 │ │證明上訴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 │ │契約關係及債權。 ││ │ │國泰福利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員工)名││ │ │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 │ │形式真正。 │├───┼────────────┼─────────────────┤│4-3 │結算金額、請款發票、匯入│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明細 │正。 │├───┼────────────┼─────────────────┤│5-11 │發票(協昇通運行)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6-88 │領、退料單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此僅為中華電信與││ │ │福興公司間之履約資料,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7-53 │派工單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頁數 │CFK02222BD工程案證據名稱│被上訴人意見 │├───┼────────────┼─────────────────┤│1-1 │開工前協調會議出席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法定告知事項協調會議紀││ │施工人員名冊 │錄,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 │ │施工人員名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 │ │,否認其形式真正。 │├───┼────────────┼─────────────────┤│2-7 │薪資轉帳明細表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3-20 │員工意外險、勞保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勞保││ │ │資料,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 │ │訴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 │ │係及債權。 │├───┼────────────┼─────────────────┤│4-3 │結算金額、請款發票、匯入│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明細 │正。 │├───┼────────────┼─────────────────┤│5-10 │送貨單、發票(協昇通運行│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6-77 │領、退料單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此僅為中華電信與││ │ │福興公司間之履約資料,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7-167 │派工單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8-7 │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天益變│形式真正不爭執。 ││ │更為世竣) │ │└───┴────────────┴─────────────────┘┌───┬────────────┬─────────────────┐│頁數 │CFK022223D工程案證據名稱│被上訴人意見 │├───┼────────────┼─────────────────┤│1-2 │開工前協調會議出席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法定告知事項協調會議紀││ │施工人員名冊 │錄,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 │ │施工人員名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 │ │,否認其形式真正。 │├───┼────────────┼─────────────────┤│2-53 │薪資轉帳明細表 │薪資轉帳明細表,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 │ │文書,否認其形式真正。 ││ │ │其他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形式││ │ │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人等與福││ │ │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及債權。│├───┼────────────┼─────────────────┤│3-27 │員工意外險、勞保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勞保││ │ │資料,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 │ │訴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 │ │係及債權。 │├───┼────────────┼─────────────────┤│4-5 │結算金額、請款發票、匯入│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明細 │正。 │├───┼────────────┼─────────────────┤│5-24 │送貨單、發票(協昇通運行│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形式真正││ │) │。 │├───┼────────────┼─────────────────┤│6-97 │領、退料單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此僅為中華電信與││ │ │福興公司間之履約資料,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7-97 │派工單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頁數 │CFK022222D工程案證據名稱│被上訴人意見 │├───┼────────────┼─────────────────┤│1-1 │開工前協調會議出席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法定告知事項協調會議紀││ │施工人員名冊 │錄,形式真正不爭執,但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 │ │施工人員名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 │ │,否認其形式真正。 │├───┼────────────┼─────────────────┤│2-54 │薪資轉帳明細表 │薪資轉帳明細表,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 │ │文書,否認其形式真正。 ││ │ │其他高雄銀行之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存││ │ │摺存款類存入憑條,形式真正不爭執,││ │ │但無法證明上訴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 │ │在系爭契約關係及債權。 │├───┼────────────┼─────────────────┤│3-28 │員工意外險、勞保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明細表、勞保││ │ │資料、團體保險保險單,形式真正不爭││ │ │執,但無法證明上訴人等與福興公司之││ │ │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及債權。 ││ │ │國泰福利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員工)名││ │ │冊,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 │ │形式真正。 │├───┼────────────┼─────────────────┤│4-5 │結算金額、請款發票、匯入│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明細 │正。 │├───┼────────────┼─────────────────┤│5-22 │送貨單、發票(協昇通運行)│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6-100 │領、退料單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此僅為中華電信與││ │ │福興公司間之履約資料,無法證明上訴││ │ │人等與福興公司之間存在系爭契約關係││ │ │及債權。 │├───┼────────────┼─────────────────┤│7-116 │派工單 │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否認其形式真││ │ │正。 │└───┴────────────┴─────────────────┘附表七:

①工程編號:CFK022222D工作單清償金額┌──┬─────┬─────┬─────┬─────┐│項目│工作單編號│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 備註 │├──┼─────┼─────┼─────┼─────┤│1 │SKJ121365 │50177.61 │0 │晉崧施作 │├──┼─────┼─────┼─────┼─────┤│2 │SKJ121366 │139091.715│0 │晉崧施作 │├──┼─────┼─────┼─────┼─────┤│3 │SKJ121367 │119534.94 │0 │晉崧施作 │├──┼─────┼─────┼─────┼─────┤│4 │SKJ121384 │103811.085│0 │晉崧施作 │├──┼─────┼─────┼─────┼─────┤│5 │SKJ121434 │41267.205 │0 │晉崧施作 │├──┼─────┼─────┼─────┼─────┤│6 │SKJ121435 │75182.31 │0 │晉崧施作 │├──┼─────┼─────┼─────┼─────┤│7 │SKJ121436 │76945.68 │0 │晉崧施作 │├──┼─────┼─────┼─────┼─────┤│8 │SKJ121463 │145272.96 │0 │晉崧施作 │├──┼─────┼─────┼─────┼─────┤│9 │SKJ121488 │81028.08 │0 │晉崧施作 │├──┼─────┼─────┼─────┼─────┤│10 │SKJ121512 │46355.085 │0 │晉崧施作 │├──┼─────┼─────┼─────┼─────┤│11 │SKJ122105 │76934.34 │0 │晉崧施作 │├──┼─────┼─────┼─────┼─────┤│12 │SKJ122108 │67318.02 │0 │晉崧施作 │├──┼─────┼─────┼─────┼─────┤│13 │SKJ122113 │126790.65 │0 │晉崧施作 │├──┼─────┼─────┼─────┼─────┤│14 │SKJ122117 │43887.69 │0 │晉崧施作 │├──┼─────┼─────┼─────┼─────┤│15 │SKJ122118 │111561.975│0 │晉崧施作 │├──┼─────┼─────┼─────┼─────┤│16 │SKJ122122 │157971.87 │0 │晉崧施作 │├──┼─────┼─────┼─────┼─────┤│17 │SKJ122124 │29084.265 │0 │晉崧施作 │├──┼─────┼─────┼─────┼─────┤│18 │SKJ122130 │59905.44 │0 │晉崧施作 │├──┼─────┼─────┼─────┼─────┤│19 │SKJ122131 │37326.555 │0 │晉崧施作 │├──┼─────┼─────┼─────┼─────┤│20 │SKJ122133 │69964.965 │0 │晉崧施作 │├──┼─────┼─────┼─────┼─────┤│21 │SKJ131424 │45206.91 │0 │世竣施作 │├──┼─────┼─────┼─────┼─────┤│22 │SKJ131429 │132728.085│0 │晉崧施作 │├──┼─────┼─────┼─────┼─────┤│23 │SKJ131439 │55890.135 │0 │晉崧施作 │├──┼─────┼─────┼─────┼─────┤│24 │SKJ131443 │82353.915 │0 │晉崧施作 │├──┼─────┼─────┼─────┼─────┤│25 │SKJ131450 │68756.31 │0 │晉崧施作 │├──┼─────┼─────┼─────┼─────┤│26 │SKJ131456 │77255.64 │0 │晉崧施作 │├──┼─────┼─────┼─────┼─────┤│27 │SKJ131468 │122145.975│0 │晉崧施作 │├──┼─────┼─────┼─────┼─────┤│28 │SKJ131471 │57568.455 │0 │晉崧施作 │├──┼─────┼─────┼─────┼─────┤│29 │SKJ131484 │50915.655 │0 │晉崧施作 │├──┼─────┼─────┼─────┼─────┤│30 │SKJ131486 │119151.27 │0 │晉崧施作 │├──┼─────┼─────┼─────┼─────┤│31 │SKJ132091 │82303.83 │0 │世竣施作 │├──┼─────┼─────┼─────┼─────┤│32 │SKJ132092 │108452.925│0 │世竣施作 │├──┼─────┼─────┼─────┼─────┤│33 │SKJ132093 │101245.41 │0 │世竣施作 │├──┼─────┼─────┼─────┼─────┤│34 │SKJ132094 │166285.98 │0 │世竣施作 │├──┼─────┼─────┼─────┼─────┤│35 │SKJ132095 │111630.96 │0 │世竣施作 │├──┼─────┼─────┼─────┼─────┤│36 │SKJ132096 │153659.835│0 │世竣施作 │├──┼─────┼─────┼─────┼─────┤│37 │SKJ132097 │144896.85 │0 │世竣施作 │├──┼─────┼─────┼─────┼─────┤│38 │SKJ132098 │94964.94 │0 │世竣施作 │├──┼─────┼─────┼─────┼─────┤│39 │SKJ132099 │118376.37 │0 │世竣施作 │├──┼─────┼─────┼─────┼─────┤│40 │SKJ132100 │152262.18 │0 │世竣施作 │├──┼─────┼─────┼─────┼─────┤│41 │SKJ151182 │76916.385 │0 │晉崧施作 │├──┼─────┼─────┼─────┼─────┤│42 │SKJ151186 │26128.305 │0 │晉崧施作 │├──┼─────┼─────┼─────┼─────┤│43 │SKJ151189 │55276.83 │0 │世竣施作 │├──┼─────┼─────┼─────┼─────┤│44 │SKJ151197 │30837.24 │0 │晉崧施作 │├──┼─────┼─────┼─────┼─────┤│45 │SKJ151204 │42252.84 │0 │世竣施作 │├──┼─────┼─────┼─────┼─────┤│46 │SKJ152352 │97649.685 │0 │世竣施作 │├──┼─────┼─────┼─────┼─────┤│47 │SKJ161266 │41112.225 │878505.1 │世竣施作 │├──┼─────┼─────┼─────┼─────┤│48 │SKJ161274 │101752.875│0 │世竣施作 │├──┼─────┼─────┼─────┼─────┤│49 │SKJ161275 │80015.985 │0 │世竣施作 │├──┼─────┼─────┼─────┼─────┤│50 │SKJ161287 │59857.245 │0 │世竣施作 │├──┼─────┼─────┼─────┼─────┤│51 │SKJ161288 │75008.43 │0 │世竣施作 │├──┼─────┼─────┼─────┼─────┤│52 │SKJ161296 │167747.895│0 │世竣施作 │├──┼─────┼─────┼─────┼─────┤│53 │SKJ161297 │33553.17 │0 │世竣施作 │├──┼─────┼─────┼─────┼─────┤│54 │SKJ161298 │92951.145 │0 │世竣施作 │├──┼─────┼─────┼─────┼─────┤│55 │SKJ161299 │129420.585│0 │世竣施作 │├──┼─────┼─────┼─────┼─────┤│56 │SKJ161323 │173460.42 │0 │世竣施作 │├──┼─────┼─────┼─────┼─────┤│57 │SKJ251001 │75223.89 │0 │世竣施作 │├──┼─────┼─────┼─────┼─────┤│58 │SKJ252011 │98412.3 │0 │世竣施作 │├──┼─────┼─────┼─────┼─────┤│59 │SKJ252014 │50330.7 │0 │世竣施作 │├──┼─────┼─────┼─────┼─────┤│60 │SKJ252018 │39522.735 │0 │世竣施作 │├──┼─────┼─────┼─────┼─────┤│61 │SKJ252020 │51616.845 │0 │世竣施作 │├──┼─────┼─────┼─────┼─────┤│ │晉崧施作 │0000000 │148949 │0000000 ││總計├─────┼─────┼─────┼─────┤│ │世竣施作 │0000000 │159845 │0000000 │└──┴─────┴─────┴─────┴─────┘②工程編號:CFK022223D工作單清償金額┌──┬─────┬─────┬─────┬─────┐│項目│工作單編號│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 備註 │├──┼─────┼─────┼─────┼─────┤│1 │SKJ121513 │21447.72 │2383.08 │晉崧施作 │├──┼─────┼─────┼─────┼─────┤│2 │SKJ121516 │0 │0 │晉崧施作 │├──┼─────┼─────┼─────┼─────┤│3 │SKJ121517 │0 │0 │晉崧施作 │├──┼─────┼─────┼─────┼─────┤│4 │SKJ121520 │0 │0 │晉崧施作 │├──┼─────┼─────┼─────┼─────┤│5 │SKJ121521 │0 │0 │晉崧施作 │├──┼─────┼─────┼─────┼─────┤│6 │SKJ121524 │0 │0 │晉崧施作 │├──┼─────┼─────┼─────┼─────┤│7 │SKJ121525 │0 │0 │晉崧施作 │├──┼─────┼─────┼─────┼─────┤│8 │SKJ121526 │0 │0 │晉崧施作 │├──┼─────┼─────┼─────┼─────┤│9 │SKJ121530 │0 │0 │晉崧施作 │├──┼─────┼─────┼─────┼─────┤│10 │SKJ121533 │0 │0 │晉崧施作 │├──┼─────┼─────┼─────┼─────┤│11 │SKJ121534 │22953.105 │2550.345 │晉崧施作 │├──┼─────┼─────┼─────┼─────┤│12 │SKJ121535 │0 │0 │晉崧施作 │├──┼─────┼─────┼─────┼─────┤│13 │SKJ121537 │0 │0 │晉崧施作 │├──┼─────┼─────┼─────┼─────┤│14 │SKJ121538 │0 │0 │晉崧施作 │├──┼─────┼─────┼─────┼─────┤│15 │SKJ121540 │16628.22 │1847.58 │晉崧施作 │├──┼─────┼─────┼─────┼─────┤│16 │SKJ121548 │0 │0 │晉崧施作 │├──┼─────┼─────┼─────┼─────┤│17 │SKJ121549 │0 │0 │晉崧施作 │├──┼─────┼─────┼─────┼─────┤│18 │SKJ121550 │7339.815 │815.535 │晉崧施作 │├──┼─────┼─────┼─────┼─────┤│19 │SKJ121552 │0 │0 │晉崧施作 │├──┼─────┼─────┼─────┼─────┤│20 │SKJ121554 │0 │0 │晉崧施作 │├──┼─────┼─────┼─────┼─────┤│21 │SKJ121555 │0 │0 │晉崧施作 │├──┼─────┼─────┼─────┼─────┤│22 │SKJ121556 │0 │0 │晉崧施作 │├──┼─────┼─────┼─────┼─────┤│23 │SKJ122137 │23075.01 │2563.89 │晉崧施作 │├──┼─────┼─────┼─────┼─────┤│24 │SKJ122144 │0 │0 │晉崧施作 │├──┼─────┼─────┼─────┼─────┤│25 │SKJ122151 │0 │0 │晉崧施作 │├──┼─────┼─────┼─────┼─────┤│26 │SKJ131496 │0 │0 │晉崧施作 │├──┼─────┼─────┼─────┼─────┤│27 │SKJ131497 │0 │0 │晉崧施作 │├──┼─────┼─────┼─────┼─────┤│28 │SKJ131498 │41494.005 │4610.445 │晉崧施作 │├──┼─────┼─────┼─────┼─────┤│29 │SKJ131504 │12244.365 │1360.485 │晉崧施作 │├──┼─────┼─────┼─────┼─────┤│30 │SKJ131509 │22650.705 │2516.745 │晉崧施作 │├──┼─────┼─────┼─────┼─────┤│31 │SKJ131512 │23293.305 │2588.145 │晉崧施作 │├──┼─────┼─────┼─────┼─────┤│32 │SKJ131526 │24163.65 │2684.85 │晉崧施作 │├──┼─────┼─────┼─────┼─────┤│33 │SKJ131564 │0 │0 │晉崧施作 │├──┼─────┼─────┼─────┼─────┤│34 │SKJ131568 │0 │0 │晉崧施作 │├──┼─────┼─────┼─────┼─────┤│35 │SKJ131570 │0 │0 │晉崧施作 │├──┼─────┼─────┼─────┼─────┤│36 │SKJ131581 │0 │0 │晉崧施作 │├──┼─────┼─────┼─────┼─────┤│37 │SKJ132101 │34010.55 │3778.95 │世竣施作 │├──┼─────┼─────┼─────┼─────┤│38 │SKJ132302 │78798.825 │8755.425 │世竣施作 │├──┼─────┼─────┼─────┼─────┤│39 │SKJ132303 │43861.23 │4873.47 │世竣施作 │├──┼─────┼─────┼─────┼─────┤│40 │SKJ132304 │42696.045 │4744.005 │世竣施作 │├──┼─────┼─────┼─────┼─────┤│41 │SKJ132305 │0 │0 │世竣施作 │├──┼─────┼─────┼─────┼─────┤│42 │SKJ132307 │0 │0 │世竣施作 │├──┼─────┼─────┼─────┼─────┤│43 │SKJ132308 │15488.55 │1720.95 │世竣施作 │├──┼─────┼─────┼─────┼─────┤│44 │SKJ132309 │50710.59 │5634.51 │世竣施作 │├──┼─────┼─────┼─────┼─────┤│45 │SKJ132310 │73434.06 │8159.34 │世竣施作 │├──┼─────┼─────┼─────┼─────┤│46 │SKJ132311 │27570.375 │3063.375 │世竣施作 │├──┼─────┼─────┼─────┼─────┤│47 │SKJ221011 │0 │0 │晉崧施作 │├──┼─────┼─────┼─────┼─────┤│48 │SKJ221012 │0 │0 │晉崧施作 │├──┼─────┼─────┼─────┼─────┤│49 │SKJ221016 │0 │0 │晉崧施作 │├──┼─────┼─────┼─────┼─────┤│50 │SKJ221017 │0 │0 │晉崧施作 │├──┼─────┼─────┼─────┼─────┤│51 │SKJ221022 │35605.71 │3956.19 │晉崧施作 │├──┼─────┼─────┼─────┼─────┤│52 │SKJ221023 │0 │0 │晉崧施作 │├──┼─────┼─────┼─────┼─────┤│53 │SKJ221027 │0 │0 │晉崧施作 │├──┼─────┼─────┼─────┼─────┤│54 │SKJ221028 │20467.755 │2274.195 │晉崧施作 │├──┼─────┼─────┼─────┼─────┤│55 │SKJ221044 │0 │0 │晉崧施作 │├──┼─────┼─────┼─────┼─────┤│56 │SKJ222001 │0 │0 │晉崧施作 │├──┼─────┼─────┼─────┼─────┤│57 │SKJ222002 │44303.49 │4922.61 │晉崧施作 │├──┼─────┼─────┼─────┼─────┤│58 │SKJ222003 │0 │0 │晉崧施作 │├──┼─────┼─────┼─────┼─────┤│59 │SKJ231028 │0 │0 │晉崧施作 │├──┼─────┼─────┼─────┼─────┤│60 │SKJ231039 │30494.205 │3388.245 │晉崧施作 │├──┼─────┼─────┼─────┼─────┤│61 │SKJ231040 │0 │0 │晉崧施作 │├──┼─────┼─────┼─────┼─────┤│62 │SKJ231041 │15123.78 │1680.42 │晉崧施作 │├──┼─────┼─────┼─────┼─────┤│63 │SKJ231052 │0 │0 │晉崧施作 │├──┼─────┼─────┼─────┼─────┤│64 │SKJ231053 │22914.36 │2546.04 │晉崧施作 │├──┼─────┼─────┼─────┼─────┤│65 │SKJ231058 │0 │0 │晉崧施作 │├──┼─────┼─────┼─────┼─────┤│66 │SKJ231059 │16889.985 │1876.665 │晉崧施作 │├──┼─────┼─────┼─────┼─────┤│67 │SKJ231060 │24858.225 │2762.025 │晉崧施作 │├──┼─────┼─────┼─────┼─────┤│68 │SKJ231067 │0 │0 │晉崧施作 │├──┼─────┼─────┼─────┼─────┤│69 │SKJ231068 │0 │0 │晉崧施作 │├──┼─────┼─────┼─────┼─────┤│70 │SKJ231078 │0 │0 │晉崧施作 │├──┼─────┼─────┼─────┼─────┤│71 │SKJ231085 │24490.62 │2721.18 │晉崧施作 │├──┼─────┼─────┼─────┼─────┤│72 │SKJ231086 │33650.505 │3738.945 │晉崧施作 │├──┼─────┼─────┼─────┼─────┤│73 │SKJ232071 │0 │0 │世竣施作 │├──┼─────┼─────┼─────┼─────┤│74 │SKJ232072 │58407.615 │6489.735 │世竣施作 │├──┼─────┼─────┼─────┼─────┤│75 │SKJ232073 │30342.06 │3371.34 │世竣施作 │├──┼─────┼─────┼─────┼─────┤│76 │SKJ232074 │11195.415 │1243.935 │世竣施作 │├──┼─────┼─────┼─────┼─────┤│ │晉崧施作 │484088 │0000000 │0000000 ││總計├─────┼─────┼─────┼─────┤│ │世竣施作 │466516 │825786 │0000000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