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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建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

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崧通信有限公司等三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39,359元(4,507,478+7,283,322+8,794,247+3,954,3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1,928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