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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聲請人因與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台視新聞、華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度救字第28號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台視新聞、華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以下合稱蘋果日報等9 家媒體)及其採訪記者,未經查證即率爾報導聲請人對女子陳佩貞性騷擾情事,致聲請人名譽受損,惟聲請人涉嫌對陳佩貞性騷擾乙案業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見聲請人係遭誣陷,爰對蘋果日報等9 家媒體之前開作為,求償非財產上損害,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4 年度補字第273 號受理在案,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提起抗告。惟聲請人現在監獄服刑中,無從向親友借貸金錢支付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名譽業因蘋果日報等9 家媒體之不實報導而貶損,更無從向他人借款,爰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聲請人之經濟情況係窘於生活所需,且亦缺乏經濟信用可供籌借款項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名下現有汽車2 部,且在監服刑期間參與作業領有勞作金,截至104 年2 月26日止其勞作金結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4 元,另保管金48,002元可供支用,其中勞作金部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41、45條規定得依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級別,准其依序在1/5 、1/3 、1/ 2範圍內自由使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3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為憑(見本院卷第25、26至30頁),足認聲請人非無資力可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聲請人就抗告費用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符,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