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汪宜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32號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04 年6 月11日詢問相對人是否同意交付,經相對人口頭及具狀表示不同意交付,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及相對人陳報狀可憑。則本件聲請即與首揭規定不合,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