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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鄒文鈞相 對 人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

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上易

字第405 號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於103 年12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04 年3 月5 日函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於5 日內表示是否同意交付。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於同年3 月6 日收受送達後,迄未提出同意書面,有送達回證可憑。嗣聲請人復於104年3月23日再次具狀聲請交付上開光碟,惟經相對人於104年3月31日本院進行103 年度上易字第405 號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拒絕同意交付一節,有是日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憑。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即無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不應准許。

爰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