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號原 告 郭詹澄惠訴訟代理人 郭良民被 告 周陳貴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7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以103 年度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3年8 月10日、85年7 月25日分別邀集親友成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互助會,並自任會首,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共71會(下稱A 互助會)會;如附表二所示互助會共41會(下稱B 互助會,與A 互助會合稱系爭互助會)。原告以「詹澄慧」、「郭秀棻」、「郭純梅」及「郭良民」之名義參加A 互助會,共5 會;另以「郭良民」、「詹澄惠」、「郭秀棻」名義參加B 互助會,共3 會。詎被告利用A 、B 互助會員彼此不盡相識,且未於開標時全數到場參與競標之機會,明知未獲如附表一說明欄㈢及附表二說明欄㈢所示活會會員(以下合稱遭冒標會員)同意或事先授權,於A 、B 互助會進行期間,連續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點冒用遭冒標會員之名義參與競標,並向其他活會會員謊稱係遭冒標會員得標;向遭冒標會員則謊稱係其他活會會員得標,使全體互助會員誤認A 、B 互助會係循正常程序投標、開標而得標,於扣除各該會期標息後,交付如附表一、二「活會會款」欄所示之金錢予被告,嗣A 、B 互助會因系爭事件分別於87年5 月10日、87年5 月25日止會(下稱系爭事件)。
,原告就A 互助會遭被告冒標5 會,就B 互助會遭被告冒標
3 會,除交付附表一、二所示「活會會款」欄之金錢予被告外,復因不能收取應得會款而受損害,核計原告就A 互助會遭冒標會份中之4 會受損害1,491,371 元;就B 互助會遭冒標會份中之2 會受損害401,560 元,合計損失1,892,931 元,惟原告僅就其中189 萬元起訴求償(見本院卷第44、58頁,至於原告以郭良民名義參加A 互助會活會1 會、B 互助會活會1 會部分,由郭良民起訴求償,經本院另為判決在案)。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9 萬元,及自87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曾參與系爭互助會投標,被告並未冒用原告名義投標。況原告前曾以同一事由向被告起訴求償,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2 年度鳳簡字第660 號、高雄地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40 號給付會款事件(以下合稱前案)判決駁回其訴確定在案,原告自不得重覆起訴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例要旨足參。而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㈢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亦著有73年度台抗字第51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㈠原告以被告冒用遭冒標會員名義標取互助會款,致原告因交
付如附表一、二「活會會款」欄所示金錢,且無從收取應得會款,而受有損害為由,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89 萬元,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104 年7 月27日補正狀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2 頁,本院卷第44頁)。足認本件訴訟標的乃原告因被告冒標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互助會會款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惟原告前於102 年7 月22日以:被告邀原告參加系爭互助會
,詎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點冒名投標,於87年5 月25日惡性倒會,原告因不知被告冒標互助會款,而交付如附表一、二「活會會款」欄所示金錢予被告,致受損害,復因系爭互助會止會,無從收取應得會款為由,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558,41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高雄地院102 年度鳳簡字第660 號給付會款事件受理在案,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前開事件卷證核閱無訛,足見前案之訴訟當事人與本件訴訟同一,且原告於前案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於本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源於被告冒標系爭互助會會款之同一原因事實,前、後兩案之訴訟標的係屬同一,而原告於本件求償金額僅189 萬元,已足為原告前案求償金額2,558,419 元所取代,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本件與前案乃同一事件,應堪是認。
㈢又前案經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原告遲至102 年7 月22日始行提
起訴訟,其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合會契約等請求權,均未於時效期間內行使而消滅,被告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有前案判決可憑。依首揭規定,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原告於前案所主張之各該請求權(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均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原告自不得就兩造因被告冒標系爭互助會會款衍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更行起訴。原告猶執前詞就同一當事人本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其所為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起訴為不合法。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7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法 官 李昭彥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附表一:
A 互助會遭冒標之會員、冒標時間、標金、詐得之合會金數額┌────────────────────────────────────────────────┐│說明: ││㈠約定會期自83年8 月10日至87年6 月20日止,每月10日下午1 時許開標,每雙月20日加標一次,共計71會。││㈡每會金額1萬元,採內標制。 ││㈢於87年5 月10日止會時,實為活會會員卻遭被告冒標之會份共9會,會員名稱及會份如下: ││⒈郭詹澄惠5 會(會單編號3 、4 所載名義人為詹澄慧;會單編號5 所載名義人為郭秀棻;會單編號6 所載名││ 義人為郭純梅;會單編號7 所載名義人為郭良民)。 ││⒉楊金讚1會(會單編號31號)。 ││⒊孫陳玉貴1會(會單編號44所載名義人為陳玉貴)。 ││⒋林蔭秋、林翠燕、賴素慧、林秋香共1 會(上列4 人共有會單編號50至53號會份,其中編號50至52號之會份││ 為死會,僅第53號所載名義人林陰秋之會份為活會)。 ││⒌鮑謝密1 會(其擁有會單編號58至61號會份,其中編號58至60號之會份為死會,僅第61號所載名義人謝阿敏││ 之會份為活會)。 │├─┬──────┬──────┬────┬────┬──────┬───────────────┤│編│遭冒標會員 │冒標時間 │冒標金額│活會會款│被詐欺之活會│ 詐得金額 ││號│ │ │ │ │會份 │ │├─┼──────┼──────┼────┼────┼──────┼───────────────┤│1 │如說明㈢所示│86年12月10日│5,100元 │4,900元 │71-61+0+1│ 53,900元 ││ │會員中之1 人│(第61期) │ │ │=11 │計算式:11×4,900=53,900 │├─┼──────┼──────┼────┼────┼──────┼───────────────┤│2 │如說明㈢所示│86年12月20日│5,400元 │4,600元 │71-62+1+1│ 50,600元 ││ │會員中之1 人│(第62期) │ │ │=11 │計算式:11×4,600=50,600 │├─┼──────┼──────┼────┼────┼──────┼───────────────┤│3 │如說明㈢所示│87年1月10日 │5,100元 │4,900元 │71-63+2+1│ 53,900元 ││ │會員中之1 人│(第63期) │ │ │=11 │計算式:11×4,900 =53,900 │├─┼──────┼──────┼────┼────┼──────┼───────────────┤│4 │如說明㈢所示│87年2月10日 │5,000元 │5,000元 │71-64+3+1│ 55,000元 ││ │會員中之1 人│(第64期) │ │ │=11 │計算式:11×5,000=55,000 │├─┼──────┼──────┼────┼────┼──────┼───────────────┤│5 │如說明㈢所會│87年2月20日 │4,700元 │5,300元 │71-65+4+1│ 58,300元 ││ │員中之1人 │(第65期) │ │ │=11 │計算式:11×5,300=58,300 │├─┼──────┼──────┼────┼────┼──────┼───────────────┤│6 │如說明㈢所示│87年3月10日 │4,200元 │5,800元 │71-66+5+1│ 63,800元 ││ │會員中之1 人│(第66期) │ │ │=11 │計算式:11×5,800=63,800 │├─┼──────┼──────┼────┼────┼──────┼───────────────┤│7 │如說明㈢所示│87年4月10日 │4,000元 │6,000元 │71-67+6+1│ 66,000元 ││ │會員中之1 人│(第67期) │ │ │=11 │計算式:11×6,000=66,000 │├─┴──────┴──────┴────┴────┴──────┼───────────────┤│ 合計 │401,500元 │├─┬──────────────────────────────┴───────────────┤│備│1.被詐欺之活會會份之計算方式: ││註│ 【會單所載總會份-得標標期+得標標期前已被冒標會份數+該次遭冒標會份】 ││ │2.合計詐得401,500元。 ││ │3.歷次會次之得標標息,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8 號卷㈠(下稱易緝卷㈠)第138 、272 ││ │ 、274 頁,有不一致部分以標息較高者為準。 │└─┴──────────────────────────────────────────────┘附表二:
B 互助會遭冒標之會員、冒標時間、標金、詐得之合會金數額┌────────────────────────────────────────────────┐│說明: ││㈠約定會期自85年7 月25日至87年12月25日止,每月25日下午1 時許開標,每年3 、6 、9 、12月15日加標一││ 次,共計41會。 ││㈡每會金額1萬元,採內標制。 ││㈢於87年5 月25日止會時,實為活會會員卻遭被告冒標之會份共15會,會員名稱及會份如下: ││⒈鮑謝密2會(會單編號6所載名義人為鮑國平;會單編號7所載名義人為謝阿敏)。 ││⒉王賴素秋1會(會單編號8)。 ││⒊胡廣星2會(會單編號12、13)。 ││⒋郭詹澄惠3 會(會單編號17所載名義人為郭良民;會單編號18所載名義人為詹澄惠;會單編號41所載名義人││ 為郭秀棻)。 ││⒌孫陳玉貴2會(會單編號19、20所載名義人為陳玉貴)。 ││⒍林翠燕1會(會單編號22所載名義人為林福良)。 ││⒎賴素慧1會(會單編號23所載名義人為林錫勳)。 ││⒏林蔭秋1會(會單編號24所載名義人為林陰秋)。 ││⒐林秋香1會(會單編號25)。 ││⒑鄭楊阿花1會(會單編號37所載名義人為楊阿花)。 │├─┬──────┬──────┬────┬────┬──────┬───────────────┤│編│遭冒標會員 │冒標時間 │冒標金額│活會會款│被詐欺之活會│ 詐得金額 ││號│ │ │ │ │會份 │ │├─┼──────┼──────┼────┼────┼──────┼───────────────┤│1 │如說明㈢所示│87年2月25日 │3,700元 │6,300元 │41-27+0+1│ 94,500元 ││ │會員中之1人 │(第27期) │ │ │=15 │計算式:15×6,300=94,500 │├─┼──────┼──────┼────┼────┼──────┼───────────────┤│2 │如說明㈢所示│87年3月15日 │3,800元 │6,200元 │41-28+1+1│ 93,000元 ││ │會員中之1人 │(第28期) │ │ │=15 │計算式:15×6,200=93,000 │├─┼──────┼──────┼────┼────┼──────┼───────────────┤│3 │如說明㈢所示│87年3月25日 │4,300元 │5,700元 │41-29+2+1│ 85,500元 ││ │會員中之1人 │(第29期) │ │ │=15 │計算式:15×5,700=85,500 │├─┼──────┼──────┼────┼────┼──────┼───────────────┤│4 │如說明㈢所示│87年4月25日 │4,600元 │5,400元 │41-30+3+1│ 81,000元 ││ │會員中之1人 │(第30期) │ │ │=15 │計算式:15×5,400=81,000 │├─┼──────┼──────┼────┼────┼──────┼───────────────┤│5 │如說明㈢所示│87年5月25日 │4,100元 │5,900元 │41-31+4+1│ 88,500元 ││ │會員中之1人 │(第31期) │ │ │=15 │計算式:15×5,900=88,500 │├─┴──────┴──────┴────┴────┴──────┼───────────────┤│ 合 計 │442,500元 │├─┬──────────────────────────────┴───────────────┤│備│1.被詐欺之活會會份之計算方式: ││註│ 【會單所載總會份-得標標期+得標標期前已被冒標會份數+該次遭冒標會份】 ││ │2.合計詐得442,500元。 ││ │3.歷次會次之得標標息,見易緝卷㈠第139 、273 、275 頁,有不一致部分以標息較高者為準。 │└─┴──────────────────────────────────────────────┘